雷皓明律師
2025-04-18發佈2025-04-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意指故意使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中,登載不實的事項。民眾為了個人利益或便宜行事,提供虛偽資訊,導致公務員將不實內容登載在官方文書中,就可能觸犯此罪。接下來,讓我們進一步了解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定義、構成要件、常見案例等,以免自己或身邊的人不小心就觸犯了法律。
依據刑法第214條的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指明知某事項為不實,卻使公務員將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換句話說,若一個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導致公務員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就有可能觸犯此罪。
值得注意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主觀要件是「明知」,即行為人必須清楚知道所提供的事項不實。若行為 人並不知情,則不構成此罪。同時,客觀上也必須造成公文書登載不實,並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的危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及危害結果三個部分。行為人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下就這三個要件做詳細說明:
行為人必須明知其所陳述或申報的內容為不實事項,才會符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主觀要件。如果行為人並不知情或無意提供不實資訊,就不會成立本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對象必須是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例如戶籍資料、地政登記等。若公務員對行為人所為的聲明或申報還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並有准駁之權,則不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行為必須足以對公眾利益或其他個人權益造成損害,才會構成本罪的危害結果。若登載不實的內容並未對外產生負面影響,則可能不會成立本罪。
據刑法第214條的規定,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行為人,將面臨以下的法律制裁:
刑罰種類 | 刑度 |
---|---|
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 |
拘役 | 一般為59天以下 |
罰金 | 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
由此可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刑事犯罪,觸法者將受到自由刑或財產刑的處罰。有期徒刑最高可達三年,足見立法者對此罪的重視。而拘役與罰金則是較輕的選項,法官可依個案情節從輕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罰的對象不僅限於直接行為人,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本罪,也同樣構成犯罪。因此,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為間接涉案就可逃避刑責。
面對如此嚴厲的刑罰威嚇,民眾在申請公文書登載時務必謹慎,提供真實完整的資訊,避免因一時疏失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不幸涉案,也應及時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刑罰的負面影響。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法定刑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中,本罪的追訴權時效為10年。然而,在修正後的規定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追訴期延長為20年。
值得注意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時效的起算點,是以行為 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時間為準,而非公務員實際登載不實的時間。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在20年的追訴權時效內被發現犯罪事實,仍有可能被追訴。
修法時間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追訴期 |
---|---|
2005年2月2日前 | 10年 |
2005年2月2日後 | 20年 |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行為可能會在不經意間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情況,民眾應格外留意,以免觸法。
部分公司負責人或股東,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可能會提供虛偽記載的股東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公務員將不實資訊登載於公文書,進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有些民眾可能會謊稱不動產所有權狀遺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若申請人明知所有權狀並未遺失,卻仍提供不實資訊,導致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同樣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另一種常見的觸法情況是,申請人使用虛偽的抵押權設定書及信託契約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這種行為同樣會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對土地登記管理的正確性造成損害,從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上述情況都是民眾在申請公司變更、補發文件或辦理登記時,因提供不實資訊而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例子。為了避免觸法,民眾應時刻提醒自己,在申請或辦理相關事項時,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資訊,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一時的疏忽或故意欺瞞,而付出慘重的法律代價。
在討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時,參考相關的判例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理解這個罪名的適用情況。以下是一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例的案例分析:
在羅文興案例中,羅文興明知房屋、土地之所有權狀由魏玉玲保管未遺失,卻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謊稱「遺失」,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所有權狀。這導致不知情的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管之文書上,並核發新的所有權狀,使魏玉玲原持有的所有權狀失效,足以損害地政機關對不動產所有權狀發給管理的正確性及魏玉玲的權益。
另一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案例是魏玉玲案例,其中被告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提供不實的買賣契約書,使公務員將虛偽的移轉資訊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損害了地政機關管理的正確性及真正權利人的利益。
下表整理了這兩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例的重點:
案例 | 不實事項 | 損害結果 |
---|---|---|
羅文興案例 | 謊稱所有權狀遺失 | 原所有權狀失效,損害地政機關管理及權狀持有人利益 |
魏玉玲案例 | 提供不實買賣契約書 | 土地登記簿記載不實,損害地政機關管理及真正權利人利益 |
為了避免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民眾在向公務機關申報或提供資訊時應格外謹慎。首先,提供真實資訊是最基本的要求,切勿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其次,在申報前應仔細確認內容無誤,避免因疏忽而導致登載不實的情形發生。
以下是一些避免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實用建議:
除了上述建議外,民眾也可以參考下表,了解在常見的申報情境中應注意的事項:
申報情境 | 應注意事項 |
---|---|
公司登記 | 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應與實際情形相符 |
不動產登記 | 提供真實的所有權狀、抵押權設定書等文件 |
補發文件 | 如實陳述文件遺失的原因,不可謊稱 |
透過提供真實資訊並仔細確認申報內容,民眾可以有效避免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有任何疑慮,也可以尋求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一個涉及個人誠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罪行。民眾應該提高警覺,避免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在申請公文書或進行相關行政程序時,務必提供真實準確的資訊,仔細檢查申報內容,以免因疏忽而觸法。
倘若不慎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律師可以幫助了解案情細節,評估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並提供適當的法律建議和辯護策略。同時,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公文書、申請資料等,以利案件的處理。
透過了解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刑責,以及相關判例,民眾可以更有效地避免觸犯此罪。這不僅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每個人都有責任誠實守法,共同建設一個廉潔、透明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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