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少輔律師
2024-04-01更新2023-11-06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毒品的定義是什麼?台灣毒品分級跟毒品種類有哪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刑法嗎?吸毒會被關嗎?販賣、持有毒品分別會被判多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了什麼?吸毒一定要去勒戒嗎?如何聲請戒癮治療?讓前法官孫少輔律師一次告訴你!
最早被濫用的藥品「鴉片」,是一種由罌粟草藥提取而來的物質,這種草藥最早在亞洲被種植和使用。在印度,當地人會直接食用罌粟;而在小亞細亞和伊斯蘭地區,人們則是將它製成水煙進行吸食。中國在唐代就開始引入鴉片作為藥用草藥,到了明代,它逐漸也被用作一種逃避痛苦的 藥物。此外,鴉片在羅馬時代已被用作舒緩絕症的藥物,讓許多病患得以暫時擺脫疼痛的折磨,到了16世紀,人們甚至開始將鴉片摻入酒中。
由於鴉片的濫用情況日益嚴重,清朝在雍正7年(1729年)正式發佈了《禁煙條例》,這是一項專門針對鴉片銷售和煙館開設的刑事法律。它也被認為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禁毒令和禁毒刑事法規。
但其實在中文裡,「毒品」這一詞彙的使用方式和其他語言有所不同。例如在英文中,許多藥物或化學物質都統稱為"drug",而不像中文中特地有「毒品」這個稱呼。然而,「毒品」和毒理學中的「毒物」(poison)在含義上存在差異。從毒理學(toxicology)的角度來看,幾乎所有的物質都具有某種程度的毒性,例如過量攝取的水、糖、鹽,都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並不會稱這些常見物質為「毒物」。一般來說,只有那些劇毒或具有急性毒性的物質,我們才會稱其為「毒物」。
而在中文的語境下,「毒品」實際上的意思是更接近於「非法藥物」或「管制藥物」的。
一般大眾對於毒品使用後的影響往往只知道一部分,比如常見於新聞報導中的K他命使用者會出現膀胱萎縮、頻尿等症狀,嚴重時甚至需要終身使用尿布。然而,毒品對人體的危害遠不止這些,其後遺症影響深遠且多元。
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
物理後遺症: 呼吸困難、呼吸抑制、慢性肺疾病、感染(如結核或 肺炎)、膚下組織發炎、心臟疾病、肝病、腎病、腦損傷、便秘、免疫系統功能降低、內分泌失調(例如減少性激素的生產)。 心理後遺症: 精神依賴、抑鬱、焦慮、情緒不穩、精神分裂。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
物理後遺症: 心臟疾病、腦損傷、高血壓、性功能障礙、中風、癲癇、脫水、腎衰竭、減少食欲、失眠、高體溫、顎部緊張和牙齒磨損。 心理後遺症: 妄想、焦慮、抑鬱、攻擊性行為、精神依賴、心理失調、記憶問題、注意力不集中。
三級毒品:K他命
物理後遺症: 膀胱炎、膀胱萎縮、頻尿、腎損傷、肝損傷、呼吸抑制、心臟疾病。 心理後遺症: 妄想、幻覺、記憶問題、精神依賴、情感淡漠。
以上只是部分毒品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後遺症,持續或過量使用將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最好的選擇是遠離毒品,維護自己的身心健康。
毒品的嚴重影響:從行為變化到社會問題
毒品對大腦中樞神經系統的影響是深遠的。為了達到同樣的效果,吸毒者往往需要不斷增加毒品的使用量,這容易使他們在無意中過量使用,進而產生中毒現象,進一步加深對毒品的依賴。當他們試圖停止或減少毒品的使用時,身體會產生諸如流淚、打哈欠、嘔吐、腹痛、痙攣、焦躁不安及強烈的渴望再次使用毒品等戒斷症狀。
此外,持續的毒品依賴使得吸毒者很難戒除。除了健康上的問題,他們還可能面臨失業、求職困難、被朋友疏遠、婚姻破裂、家庭分崩離析等社會問題。自尊心受到打擊後,他們可能無法正常融入社會,甚至可能轉向犯罪,如暴力和偷竊,以獲得資金購買毒品,這不僅加重了他們自身的困境,也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問題。
台灣的毒品分級制度主要是參考了聯合國的標準,依據其成癮性、濫用性,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影響精神物質等製品,進行四級劃分。以下詳述各級的分級原則:
第一級:主要針對具有高度成癮性的毒品,包含海洛因、古柯鹼、鴉片和嗎啡等。
第二級:此級別成癮性、濫用性相對於第一級較低,包含(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罌粟、古柯、搖頭丸、搖腳丸等。
第三級:這些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較第二級為低,常見如FM2、K他命、一粒眠。
第四級:這是成癮性、濫用性最低的毒品級別,對社會的影響也較第三級為低,也包含了需要進行管制的毒品先驅原料,包含麻黃𭺷。
而新興毒品其實沒有指涉某個特定的毒品,而是近年來新起之毒品的統稱,例如:搖頭丸、FM2、GHB、笑氣、K他命、喵喵、PMMA......等。
分級 | 毒品 |
---|---|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
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快樂丸) 大麻 LSD(搖腳丸) 西洛西賓(Psilocybine) |
第三級毒品 | FM2 小白板 丁基原啡因 K他命(Ketamine) K2(類大麻活性物質) K5、一粒眠、紅豆(Nimetazepam) 喵喵(Mephedrone)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藍色小精靈(Alprazolam) 蘿拉西泮(Lorazepam) 牛奶針(Propofol) 煩寧(Diazepam) 佐沛眠(Zolpidem) 特拉嗎竇(Tramadol) 火狐狸(5-MeO-DIPT) |
常見的毒品黑話對照表
術語(黑話) | 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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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子、安仔、冰糖、冰塊、鹽、speed | (甲基)安非他命 |
快樂丸、搖頭丸、綠蝴蝶、亞當、狂喜、忘我、貢丸湯、ecstasy | MDMA |
液態快樂丸 | GHB |
小白板 | 短效型苯二氮泮類 (benzodiazepines) 安眠鎮靜劑triazolam (Halcion) |
煩寧、安定、凡林 | 長效型 benzodiazepine 安眠鎮靜劑diazepam (Valium) |
FM2、約會強暴丸、十字架、615、815 | 中 or 長效型(視劑量而定) benzodiazepine 安眠鎮靜劑 flunitrazepam (Rohypnol) |
紅豆湯 | 一粒眠 |
小惡魔 | 毒品咖啡包 |
跳跳糖 | 超級搖頭丸(K他命+PMMA) |
梅C小姐 | 毒品加入食用的梅粉中,或壓製成「梅錠」 |
蝴蝶片、藍色小精靈 | 短效型 benzodiazepine 安眠鎮靜劑 alprazolam (Xanax) |
Rush | 冠心病、心絞痛用藥 amyl nitrate |
卡門、K、Special K、K他命、悠閒 | Ketamine |
老鼠尾巴 | 捲成香煙狀的大麻 |
紅中 | 短效型巴比妥鹽類鎮靜劑 secobarbital (Seconal) |
青發 | 中效型巴比妥鹽類鎮靜劑 amobarbital (Amytal) |
白板、弗得、忽得 | 非巴比妥鹽類鎮靜劑 methaqualone (Normi-Nox) |
燕窩 | FM2與白板之混合物,目前盛行於香港 |
白粉、四號、硬的 | 指海洛因(四號為較純之海洛因) |
孫悟空 | 又名速賜康,成分為潘他唑新,屬麻醉止痛劑 |
煉丹 | 指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 |
螞蟻蛋 | 指純度高之毒品 |
打管、走水路 | 指從血管注射毒品 |
飯 | 大麻 |
開飯 | 吸大麻 |
衣服不髒不用洗 | 指毒品很純,沒有摻其他東西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俗稱毒品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毒危條例、毒品條例或毒品防制法,是為了應對毒品危害所訂定的刑事特別法,刑法中雖然也有毒品相關的規範,但若特別法中有相關規範的話,會優先適用特別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轉讓、種植、引誘或強迫他人施用毒品,以及毒品勒戒都有所規範,且會依據毒品等級加重刑罰!
構成販賣毒品的兩大要件:
- 客觀上的販賣行為: 當毒品已交付給買家,且交易完成,就已構成「客觀販賣行為」。然而,若是沒有任何金錢交換,僅是無償交付,可能被認定為轉讓,那麼其刑責相對較輕。但如果被起訴為販賣毒品罪,透過法律途徑還是有機會可以為自己辯護的。
- 主觀的營利意圖: 不管你賺了多少,或者連一分錢都沒有賺,只要你有獲利的意圖,即可被認定為有「營利意圖」。在實際判決中,很多時候法官會根據交付毒品和金錢的交換行為,推定這是販毒。但也有一些情況下,由於缺乏確鑿的證據,法官可能會選擇以「轉讓毒品罪」來判決。
許多人誤以為,單純地幫朋友代購、轉交或是集資購買毒品,都只是小事一樁。然而,這些簡單的行為可能使你捲入「販賣毒品罪」的官司。在法律上,「轉讓」和「販賣」僅僅只有微妙的差異,但其結果和刑罰卻截然不同,在實際偵查過程中,哪怕只是代購、代拿或合購毒品,,只要是毒品交易行為都有可能被視為「販賣毒品」。然而,如果能夠在法庭上成功證明自己僅僅是轉讓毒品,這或許能提供獲得較輕判決甚至是緩刑的可能性。
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常嚴格,對於與毒品相關的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和處罰。
販毒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中對於販賣毒品的行為都有相應的刑罰,未遂的販毒行為同樣會受到刑罰,雖然可依照刑法第25條來減刑,相對於既遂犯可能會較輕,但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吸毒未遂:
在台灣,即使是嘗試吸毒但未成功,或是被警察在吸毒過程中攔截,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然,刑罰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但嘗試吸毒的行為本身,因為可能會持有毒品或持有施用毒品的器具,就可能面臨法律上的問題。
單純持有毒品: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如果被認為有販賣的意圖而持有毒品,不論數量大小,都是違法的。即使你沒有販賣或使用的意圖,單純的持有已經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且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在台灣,任何與毒品相關的行為,不論是販賣、使用、持有或甚至嘗試進行上述行為,都可能遭受法律的制裁。因此,避免與毒品有任何關聯是最佳的選擇。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不同 等級的毒品施用者所面臨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對於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政府採取嚴格的刑罰,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因此,不論施用哪種一、二級毒品,施用者都將面臨刑事責任。
然而,對於第三級和第四級毒品的施用者,政府採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由於這些毒品的成癮性相對較低,且多數用於娛樂和暫時性施用,政府認為對施用者施以刑罰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非必要。且根據國際麻醉藥物管制局2006年的年度報告,歐洲已經開始減少對個人使用毒品行為的刑事制裁,並支持行政處罰。
因此,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的行為並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這並不代表施用者可以逍遙法外。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將面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並且需要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但若是施用者年齡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則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處理,不適用罰款和講習的規定。
這樣的政策設計旨在使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的人能夠更加了解毒品的危害,並正確認識用藥的安全和衛生問題,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毒品危害的目的。
販賣毒品是嚴重的犯罪,通常會被處以重罰。但在某些情況下仍然有獲得緩刑的機會。首先,瞭解緩刑的基礎條件是重要的,其中最核心的要件是「宣告的刑期需在兩年以內」。然而,一般販賣毒品的最低刑期都超過這一標準,這意味著為了有獲得緩刑的可能,必須存在特定的減輕事由。以下為三種可能的情境:
販賣毒品未遂:
當你企圖販賣毒品但交易尚未完成時,這樣的行為被視為「販賣毒品未遂」。根據刑法第25條,未遂犯可獲得減刑,從而有機會符合緩刑的條件。
自白認罪:
自白是指承認自己的行為,而認罪是指承認犯罪的事實。對於被控「販賣毒品罪」的人,如果他能在每個程序都透過自白甚至認罪節省司法資源,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他會獲得減刑,並有機會得到緩刑。
供出上游並協助查獲:
雖然「施用或持有毒品即使供出上游也不影響戒癮治療」。但對於販毒者來說,在供出上游並成功協助警方查獲的情況下,他們有可能獲得再一次減刑或緩刑的機會。另外,僅僅供出「不屬於上游」的毒品來源是不能得到減刑的。
最後,如果你只是代購、代拿或合購毒品,從法律的角度,這實際上有可能被視為「轉讓」或「幫助施用」。但如果你卻被控以「販賣毒品罪」,建議你冷靜應對,並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事實情境來爭取較輕罪名、減刑,並尋找獲得緩刑的可能途徑。
前次於2019年12月17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進行比較大規模的修正。此次的修正針對多方面進行加強和調整,意在更有效地打擊毒品相關犯罪並保護社會大眾。以下是該次修正的主要內容:
這次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旨在更有力地打擊毒品犯罪、保護弱勢群體、並提供對於毒品施用者有益的支援和幫助。
最近的修法則在2022年5月4日,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為修正原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的「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的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同條第3項「供自己施用而犯,且情節輕微」的量刑較輕的規定。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