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8-13發佈2025-08-13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假釋是受刑人重返社會的重要機會,這項制度允許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提前獲准出獄,但並非刑期的減少。本文將由專業刑事律師的角度,為您詳細解答最關心的假釋實務問題。我們會深入探討聲請假釋的必要條件、期間如何計算,以及整個聲請流程的注意事項。
假釋定義簡單來說,就是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在刑期未滿前回到社會中繼續執行剩餘刑期。許多人會誤以為假釋等同於減刑,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假釋期間,受刑人仍在執行刑罰,只是執行地點從監獄轉移到社會中。這個重要概念讓我們了解到,假釋並非刑罰的免除,而是刑罰執行方式的改變。
台灣假釋制度的設計理念相當人性化。主要目的是幫助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適應社會生活。 長期的監獄行刑生活會讓受刑人與現實社會產生隔閡。資訊流動受限,社會變化快速,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受刑人出獄後難以融入社會。
因此,假釋目的不僅是給予表現良好者的獎勵,更是一種社會復歸的準備機制。透過假釋制度,受刑人可以逐步重新接觸社會,降低再犯風險。
台灣假釋制度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巧妙平衡了社會安全與人道考量,既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也給予受刑人重新開始的機會。
這套制度的核心精神是「給人第二次機會」,但同時也要求受刑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經真正悔改,並且具備重返社會的能力和決心。
台灣的假釋制度設有嚴格的聲請門檻,確保社會安全與受刑人復歸平衡。聲請假釋資格並非單純時間到了就能提出,而是需要同時滿足多項法定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包括刑期執行的最低門檻、行為表現的具體標準,以及特殊健康狀況的考量。
根據刑法規定,假釋聲請的核心要件有兩項:「有悛悔實據」和「受徒刑執行滿一定期間」。前者關乎受刑人的悔改表現,後者則是時間上的基本要求。兩項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達成才具備聲請資格。
不同類型的刑期有著不同的執行門檻要求。假釋門檻的設計目的是確保受刑人有足夠時間進行反省與改造。一般而言,有期徒刑需執行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則需執行二十五年以上。
對於累犯的情況,執行門檻會相對提高。累犯需執行三分之二以上的刑期才能聲請假釋。這項規定反映了法律對重複犯罪者較為嚴格的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執行期間的計算包含羈押期間。也就是說,審判前的羈押時間也會計入執行期間內。這對許多受刑人來說是個重要的時間優勢。
悛悔實據是假釋聲請中最關鍵的評估項目。法院會綜合考量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狀況、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等多個面向。實務上主要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來判斷。
累進處遇制度將受刑人分為四個等級,從第四級逐步晉升至第一級。每個等級都有相應的權利與限制。想要聲請假釋,通常需要達到第二級以上的處遇等級。
評估標準主要包含三大項目:教化、作業、操行。教化成績反映學習態度與進步程度;作業成績顯示工作表現與技能習得;操行成績則評估日常生活的守規情況。三項成績都需要達到一定標準才能證明有真心悔改的表現。
評估項目 | 評分標準 | 重要性 | 具體表現 |
---|---|---|---|
教化成績 | 學習態度與進步 | 高 | 積極參與課程、通過檢定 |
作業成績 | 工作表現與技能 | 中 | 認真工作、學習專業技能 |
操行成績 | 日常守規情況 | 高 | 無違規記錄、與他人和睦相處 |
累進等級 | 綜合表現評定 | 極高 | 達到第二級以上處遇等級 |
當受刑人面臨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時,健康狀況也會成為假釋考量的重要因素。法律允許在特殊健康狀況下,適度放寬其他聲請條件。這項規定體現了人道關懷的精神。
常見的健康考量包括:罹患不治之症、需要長期醫療照護、精神疾病已獲得良好控制等情況。但即使有健康因素,仍需要基本的悛悔實據作為支撐。
聲請時需要提供完整的醫療證明文件,包括診斷書、治療計畫、醫師建議等。這些文件將成為審查委員會評估的重要依據,有助於做出更全面的判 斷。
假釋審查過程中,委員會必須仔細權衡各種複雜因素,確保社會安全與受刑人復歸的平衡。監務委員會在審查假釋案件時,會全面檢視受刑人在執行中的各項表現。同時也會深入了解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進行詳細的綜合評估。
審查委員會的評估工作涵蓋多個重要面向。每個面向都有其特定的評估標準和考量重點。這些評估結果將直接影響假釋審查的最終決定。
委員會首先會深入分析受刑人的犯罪類型和犯罪手段。暴力犯罪、性犯罪或組織犯罪等案件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犯罪動機的複雜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社會危險性評估包括再犯可能性的科學分析。委員會會參考犯罪心理學專業意見,評估受刑人重返社會後的風險等級。這項評估對假釋決定具有關鍵影響力。
受刑人的日常表現是悔改表現評估的重要指標。包括遵守監規情況、與管理人員的互動態度,以及參與各項教化活動的積極程度,真誠的悔改態度比表面功夫更能獲得委員會認可。
技能學習成果和職業訓練參與度也是評估重點。委員會會檢視受刑人是否具備重返社會的基本能力。完善的復歸計畫能大幅提升假釋聲請的成功機率。
被害人意見在假釋審查中佔有重要地位。委員會會仔細考量被害人或其家屬對假釋聲請的看法。受刑人對被害人的悔悟程度和補償情形都會被納入評估。
社會觀感的審查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警察機關的複查資料、家庭及鄰里的接受度,以及受刑人出監後的生涯規劃完整性。這些因素共同構成委員會判斷的重 要依據。
評估項目 | 主要內容 | 權重程度 | 影響因素 |
---|---|---|---|
犯罪性質 | 犯罪類型、手段、動機 | 高 | 暴力程度、社會衝擊 |
悔改程度 | 日常表現、教化參與 | 高 | 真誠度、持續性 |
被害人態度 | 意見表達、補償接受 | 中高 | 和解程度、原諒意願 |
社會接納 | 家庭支持、鄰里觀感 | 中 | 復歸環境、支持系統 |
不同種類的刑期在假釋聲請上有著截然不同的門檻要求,這反映了司法制度的層次化設計。台灣刑罰執行制度根據犯罪嚴重程度與受刑人背景,設定了不同的假釋條件。
這些差異化規定的目的在於平衡社會安全與復歸機會。法律制定者考量到不同刑期代表的犯罪嚴重性,因此訂定相對應的執行比例要求。
有期徒刑假釋的基本門檻是執行刑期的二分之一。這項規定適用於大多數的一般犯罪案件,讓受刑人有機會提早回歸社會。
計算方式相當直接明確。假設判決刑期為6年,受刑人必須實際服刑滿3年才具備聲請資格。這個時間點不包含羈押期間的折抵,而是以入監執行後的實際服刑時間為準。
有期徒刑假釋的審查重點包括在監表現、悔改程度以及復歸計畫。審查委員會特別關注受刑人是否具備重新融入社會的能力,以及犯罪再犯的可能性評估。
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設定在執行25年以上,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最低標準。這項嚴格規定反映了無期徒刑案件的重大犯罪 性質。
25年的設定考量了多重因素。首先是給予被害人家屬足夠的撫平時間,其次是確保受刑人有充分機會進行深度改造。
無期徒刑假釋的審查標準更加嚴謹。除了基本的悔改表現外,還需要詳細評估社會危險性、被害人意見,以及完整的社會復歸準備計畫。審查過程通常耗時較長,需要更多專業評估報告支持。
累犯假釋與初犯假釋在執行比例上有明顯差異。累犯必須執行刑期的三分之二才能聲請,而初犯維持二分之一的標準。
這種差別待遇有其法理基礎。累犯代表再次違法的行為模式,顯示前次刑罰未能達到預期的嚇阻效果。因此法律要求更長的執行期間,強化矯正效果。
累犯的認定有嚴格標準。必須是在前案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這個定義確保差別待遇的適用範圍精確明確。
初犯假釋相對寬鬆,但仍需符合基本條件。審查重點著重在犯罪動機分析、悔改誠意評估,以及未來生活規劃的可行性。
刑期類型 | 執行比例要求 | 特殊考量因素 | 審查重點 |
---|---|---|---|
有期徒刑(初犯) | 二分之一 | 犯罪性質輕重 | 在監表現評估 |
有期徒刑(累犯) | 三分之二 | 前案執行情況 | 再犯可能性分析 |
無期徒刑 | 25年以上 | 被害人意見 | 社會危險性評估 |
假釋聲請並非單純提交文件,而是需要經過嚴謹的程序審查。整個假釋聲請流程包含多個階段,從初步評估到最終決議,每個環節都有其重要性。
了解完整的聲請程序能幫助受刑人和家屬做好充分準備。正確的文件準備和適當的聲請時機選擇,往往是成功獲得假釋的關鍵因素。
假釋聲請流程首先由監所的管教小組進行初步審查。管教小組會仔細評估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各項表現,包括工作態度、學習狀況和人際關係。
管教小組完成評估後,會製作詳細的初步評估報告。這份報告將成為後續審查的重要依據,內容包含受刑人的改過表現和復歸社會的準備情況。
評估報告完成後,案件會提交至監務委員會進行最終審議。委員會由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及各方面專家組成,確保審查過程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監務委員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決議。只要獲得委員會多數成員贊成,受刑人就能獲准假釋,開始準備重返社會的生活。
準備完整的假釋文件是聲請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所有文件都必須符合特定的格式要求,確保審查過程順利進行。
文件名稱 | 內容要求 | 格式規定 | 備註事項 |
---|---|---|---|
受刑人身分簿 | 個人基本資料 | 正本影本各一份 | 需加蓋監所印章 |
假釋報告表 | 服刑期間表現記錄 | A4格式打字 | 由管教人員填寫 |
交付保護管束表 | 假釋期間管束計畫 | 制式表格填寫 | 需詳細填寫居住地址 |
健康檢查報告 | 身心健康狀況 | 醫院正式報告 | 三個月內有效 |
每份假釋文件都需要按照規定格式準備。文件不完整或格式不符會延誤審查程序,影響聲請結果。
建議在準備文件時製作檢核清單。逐項確認每份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確性,避免因疏漏造成聲請延宕。
選擇適當的聲請時機對假釋聲請成功率有重要影響。時機的掌握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個人表現狀況和外在環境條件。
服刑期間表現穩定且持續良好時,是提出假釋聲請的理想時機。連續六個月以上無違規記錄,能展現真誠的改過態度。
完成職業訓練或教育課程後聲請,可以證明復歸社會的準備充分。這些學習成果能增加審查委員的信心。
家庭支持系統穩定時也是好時機。有明確的居住安排和工作機會,能提高監務委員會的認同度。
近期有違規行為或紀律處分時,應避免立即提出聲請。負面記錄會直接影響審查結果,建議等待一段時間後再聲請。
社會重大案件發生期間,輿論對犯罪者較為嚴厲時不宜聲請。外在環境的壓力可能影響委員會的判斷。
個人身心狀況不穩定時也不適合聲請。健康問題或情緒困擾會讓審查委員質疑復歸社會的能力。
成功獲得假釋並非僅靠時間的累積,而是需要具體行動來證明改過決心。許多受刑人以為只要服刑時間足夠就能自動獲得假釋,但實際上假釋成功率很大程度取決於個人的努力和準備。
根據監獄管理實務,審查委員會會從多個面向評估受刑人的假釋聲請。這些評估不僅關注過去的犯罪行為,更重視受刑人在監期間的改變和未來的復歸準備。
受刑人的在監表現是假釋審查的核心要素。監獄會從「教化」、「作業」和「操行」三個方面進行評分。教誨師、作業導師、監房或工廠主管都會參與這個評估過程。
法律規定只要升級到第2級就可以聲請假釋。這個分級制度反映了受刑人是否達到「真心悔改」的標準。因此,在監期間的每一天都是展現改過決心的機會。
評估面向 | 評分重點 | 提升策略 | 影響程度 |
---|---|---|---|
教化表現 | 參與課程積極度、學習態度 | 主動報名各類課程、認真完成作業 | 高 |
作業表現 | 工作態度、技能學習成效 | 準時出勤、學習專業技能 | 高 |
操行表現 | 日常行為、人際關係 | 遵守規定、協助其他受刑人 | 中高 |
特殊表現 | 證照取得、志工服務 | 考取專業證照、參與公益活動 | 中 |
建議受刑人選擇與自己犯罪類型相關的課程。例如,酒駕犯可以參加酒癮戒治課程,暴力犯罪者可以接受憤怒管理訓練。這種針對性的學習更能說服評審委員相信受刑人的改變。
常見的證照包括電腦應用、烘焙、美容美髮、汽車修護等。選擇證照時應考慮個人興趣和市場需求。技能證照是復歸社會的有力工具,也是假釋審查的加分項目。
家庭和社會的支持對假釋聲請至關重要。審查委員會會評估受刑人出獄後是否有足夠的支持網絡。這包括家人的接納、朋友的協助,以及社會團體的關懷。
在監期間就應該開始修復與家人的關係。定期寫信、接受探視時的良好表現都能展現家庭關係的改善。同時,可以透過宗教團體、慈善機構建立社會連結。
社會支持不僅是情感上的依靠,更是實際生活的協助。包括出獄後的居住安排、工作機會介紹、生活適應指導等。這些具體的支持措施能讓審查委員會相信受刑人有能力順利復歸社會。
一份完整的復歸計畫是提高假釋成功率的關鍵要素。這份計畫應該涵蓋就業、居住、人際關係、持續治療等各個面向。計畫越詳細具體,越能獲得審查委員會的信任。
就業規劃是復歸計畫的核心。受刑人應該根據自己的技能和市場需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就業目標。如果已經有具體的工作機會或雇主願意僱用,這將大大提升假釋聲請的成功機會。
居住安排也是重要考量。穩定的住所是復歸社會的基礎。無論是回到家人身邊,還是入住中途之家,都需要有明確的安排和支持。
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受刑人,如藥癮者或精神疾病患者,持續治療計畫更是不可或缺。這些計畫應該包括治療機構的選擇、治療方式的安排,以及家人的配合支持。
假釋期間計算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需要仔細理解相關條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假釋期間與保護管束期間一致,這個期間的長短直接影響受刑人的未來生活安 排。正確理解假釋期間的計算方式,有助於受刑人和家屬做好完善的復歸準備。
假釋制度的設計目的是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但仍需在一定期間內接受監督。因此,假釋期間計算的準確性至關重要,它決定了受刑人需要接受保護管束的具體時間長度。
假釋起算日以受刑人實際出獄的日期為準。這個原則看似簡單,但在實際執行中需要注意許多細節。出獄當日即開始計算假釋期間,同時也是保護管束期間的開始。
法院核准假釋的日期與實際出獄日期可能不同。假釋核准後,監獄需要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包括通知保護管束機關、準備出獄文件等。實際的假釋起算日必須以走出監獄大門的那一天為準,而非法院裁定的日期。
出獄當天的計算方式也有特別規定。如果受刑人在上午出獄,該日計入假釋期間。若在下午出獄,有些執行機關會從隔日開始計算,但多數採用當日起算的方式。
假釋期間等於受刑人獲准假釋時的剩餘刑期。這是假釋期間計算的核心原則。舉例來說,如果受刑人原判刑期為5年,已執行3年後獲准假釋,那麼假釋期間就是剩餘的2年。
剩餘刑期的計算需要考慮多項因素。首先是羈押日數的扣除,受刑人在審判期間的羈押時間可以折抵刑期。其次是縮短刑期的情況,包括作業勞作金縮刑、教化成績優良縮刑等。
實際計算時,剩餘刑期 = 原判刑期 - 已執行期間 - 羈押折抵日數 - 縮刑日數。這個公式看起來複雜,但每一項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計算標準。
保護管束期間與假釋期間完全一致。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內必須遵守保護管束的各項規定,包括定期報到、不得任意遷移住所等。假釋期 間屆滿後,刑罰執行完畢,不再受保護管束約束。
某些特殊情況會影響假釋期間的計算方式。最常見的是數罪併罰的情況,當受刑人同時犯多項罪名時,假釋期間的計算會更加複雜。法院會根據併罰的總刑期來計算剩餘刑期。
羈押日數的扣除是另一個重要考量。如果受刑人在不同案件中都有羈押期間,需要分別計算各案的羈押日數。羈押日數可以一比一折抵刑期,但不能重複計算。
縮短刑期的情況也會影響假釋期間計算。受刑人因作業勞作、教化成績、技能訓練等表現優良而獲得縮刑時,這些縮刑日數會直接減少剩餘刑期,進而縮短假釋期間。
假釋撤銷後重新聲請的情況則有特別規定。如果受刑人因違反假釋條件被撤銷假釋,重新入監執行後再次聲請假釋時,之前的假釋期間不會重複計算。新的假釋期間以重新核准時的剩餘刑期為準。
外國人受刑人的假釋期間計算原則相同,但可能涉及驅逐出境的執行。如果外國人在假釋期間被驅逐出境,假釋期間仍然繼續計算,直到原定期間屆滿為止。
假釋期間並非完全自由,受刑人須嚴格遵守各種生活規範與報到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假釋中的受刑人依法必須接受保護管束,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果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監獄典獄長可以報請檢察官撤銷假釋。
這些假釋義務的設立目的是確保受刑人能順利復歸社會。同時也保障社會安全,避免再犯情況發生。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假釋人員避免違規,順利完成假釋期間。
假釋出獄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這項定期報到義務是保護管束制 度的核心要求。逾期報到可能面臨假釋撤銷的風險。
報到頻率通常為每月一次,但檢察官可依個案情況調整。報到時需要誠實說明生活狀況、工作情形及交友狀況。檢察官會詢問近期活動並給予必要指導。
行蹤管制方面,假釋人員必須隨時保持聯絡暢通。外出過夜或離開居住地超過一定時間,需要事先報告。緊急狀況無法及時報告時,應儘速補報並說明原因。
假釋期間的生活限制涵蓋日常生活各個層面。首先是交友限制,不得與有犯罪前科或不良紀錄的人員往來。特別是與原犯罪相關的共犯或同夥,更是嚴格禁止接觸。
活動場所也有明確限制。不得進入酒店、舞廳、賭博場所等易生事端的娛樂場所。對於特定犯罪類型的假釋人員,還可能有額外的場所禁制。
日常行為方面,必須保持良好品行,不得有違法或不當行為。飲酒需要節制,絕對禁止吸毒或接觸毒品。任何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應避免。
假釋人員的工作與居住地選擇受到嚴格規範。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假釋人員能在穩定環境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同時也便於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自行創業或從事特殊性質工作,需要提出詳細計畫並經審核同意。保護管束期間的就業狀況會定期接受查核。雇主配合度也是評估重點之一。
跨縣市居住變更的審核更加嚴格。需要提供充分理由,如工作需要、家庭因素或醫療需求。新居住地的社會環境是否適宜也是考量因素。
短期旅遊或出差同樣需要事先報告。行程安排、同行人員及聯絡方式都要清楚說明。返回後應主動報告旅程狀況,確保定期報到義務不受影響。
獲得假釋並不意味著完全自由,任何違反假釋條件的行為都可能帶來嚴重後果。根據法律規定,假釋期間的違規行為分為不同嚴重程度,最嚴重的情況可能導致假釋撤銷,必須重新入監服完剩餘刑期。
了解違規後果與相關程序,有助於假釋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同時也讓當事人在面臨問題時,能夠及時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假釋期間的違規行為可以分為幾個主要類型,每種行為都有不同的法律後果。故意犯罪是最嚴重的違規行為,特別是被判處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的情況。
常見的假釋違規行為包括:
輕微違規可能只會收到警告或加強監督。但嚴重違規,尤其是再次犯罪,通常會啟動假釋撤銷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到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宣告時,屬於應撤銷事由。這種情況下,假釋幾乎必然會被撤銷。
假釋撤銷的法律程序相當嚴謹,從發現違規到正式撤銷需要經過多個步驟。首先是違規事實的調查與確認階段。
撤銷程序的主要步驟包括:
在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有權獲得聽證機會,可以針對指控提出說明或辯解。審查委員會會綜合考慮違規情節、悔改態度等因素。
如果違規行為屬於得撤銷事由,委員會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撤銷假釋。但對於應撤銷事由,如故意犯罪受重刑宣告,撤銷幾乎不可避免。
撤銷決定確定後,當事人必須重新入監服完剩餘刑期。假釋期間已經執行的時間不會計入刑期。
面臨假釋撤銷時,當事人並非完全沒有救濟途徑。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種權利保障機制,確保程序公正進行。
主要的救濟方式包括:
在撤銷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專業法律協助能夠幫助當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權利,提出有利的證據和論述。如果認為撤銷決定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不服時,還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救濟途徑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通常必須在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錯過期限就失去救濟機會。因此,一旦面臨假釋撤銷威脅,應該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及早準備和適當的程序參與,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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