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8-20更新2024-07-3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觀察勒戒是一種針對一、二級吸毒者的法律處置措施,旨在藉由監禁與觀察評估,確定是否成功戒毒。但勒戒要幾天?勒戒所內生活是怎樣的?需要準備什麼?勒戒分數沒過會怎樣?刑事律師一次解答!
勒戒意思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目的是短時間內隔離毒品來源,讓毒癮者專心戒毒。
在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施用毒品者有明確的觀察勒戒規定。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施用一、二級毒品罪的人,若是初犯或是經勒戒、戒治3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將其送入勒戒所,接受不超過2個月的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的目的在於評估施用毒品者是否有繼續使用的傾向。若觀察結果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應立即釋放並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反之,若評估有持續使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將其送入戒治處所進行6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1年的強制戒治。
條件 | 處置方式 | 時間 |
---|---|---|
初犯施用一二級毒品者 經觀察勒戒或戒治,超過三年後再犯施用一二級毒品者 | 觀察勒戒 | 不超過2個月 |
觀察後有繼續施用傾向 | 強制戒治 | 6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1年 |
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 | 釋放並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 | - |
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規定,能夠及時發現並矯正施用毒品者的行為,減少毒品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的危害。同時也提供了觀察評估的機制,針對不同情況的施用者給予適當的處遇方式。
觀察勒戒流程分為幾個重要步驟,包括: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勒戒、被告收到裁定書並提出抗告、入勒戒所報到與接受檢查,以及勒戒時間屆滿後的處置。了解這些步驟對於施用毒品者及其家屬來說非常重要,有助於掌握整個勒戒過程,以及可能面臨的情況。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中發現施用毒品者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其進行觀察勒戒。法院會根據檢察官提供的事證,裁定是否准予勒戒。
法院做出觀察勒戒裁定後,被告會收到勒戒裁定書。自收受送達起的10天內,被告可以針對裁定內容向法院提出抗告。
抗告期間,勒戒裁定暫時不會執行。若抗告被駁回,則必須依照裁定內容接受觀察勒戒。
被告需要在指定時間內到勒戒所報到,並接受身體檢查與尿液檢驗等項目,以確認其身體狀況,並觀察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跡象。
在勒戒所內,被告的行動自由會受到限制,但仍保有基本的權益。
觀察勒戒的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勒戒時間屆滿時,若被告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則予以釋放;反之,則可能被處以強制戒治。若勒戒期間屆滿,卻未獲檢察官或法院進一步的處置,勒戒處所應主動將被告釋放。
步驟 | 內容 | 時間 |
---|---|---|
檢察官聲請裁定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向法院聲請 | 偵查或審判中 |
法院裁定勒戒 | 法院裁定是否准予觀察勒戒 | 聲請後 |
被告收到裁定書 | 被告可在10天內提出抗告 | 裁定書送達後 |
入勒戒所報到 | 被告須依指定時間報到並接受檢查 | 裁定確定後 |
觀察勒戒 | 觀察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最長2個月 |
勒戒時間屆滿 | 釋放或進入強制戒治 | 觀察勒戒結束 |
強制勒戒 | 觀察勒戒期間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 6個月至一年 |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2個月。而實務上,勒戒的天數最短約為30天,最長則為2個月。在這段期間內,受觀察、勒戒人須在勒戒處所接受監禁式的治療,並遠離毒品的誘惑。
勒戒所生活雖然是為了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但仍然會對受勒戒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的規定,勒戒所準備的必需物品種類和數量都有所限制,而且勒戒不是被關,所以不能買會客菜、禁止攜帶食物入所。這些限制雖然嚴格,但都是為了確保戒毒過程的順利進行。
此外,勒戒接見規定也有特別的限制,受觀察勒戒人的接見對象僅限於配偶和直系血親,其他親屬如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都不可辦理接見。
且每週僅允許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雖然接見時間不長,但仍然可以讓家人了解勒戒所生活的情況,給予受勒戒人支持和鼓勵。
雖然勒戒限制人身自由,但這些 規定都是為了讓受勒戒人能夠專心接受治療,遠離毒品的誘惑。只要遵守勒戒所的各項規定,配合觀察勒戒的過程,就有機會順利戒除毒癮,重新開始健康的生活。
限制項目 | 規定內容 |
---|---|
攜帶物品 | 勒戒所準備的必需物品種類和數量有限制,禁止攜帶食物 |
接見對象 | 僅限配偶和直系血親,其他親屬不可辦理接見 |
接見次數 | 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
書信往來 |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但勒戒處所有權檢閱 |
勒戒所內都在幹嘛?一般來說,都會安排課程,課程結束後會有心得作業,心得長度最好寫到頁面過半,另外,在部分勒戒所內會需要抄寫宣導事項或規定、也可能有靜坐課。
可以請假!而且還可以線上聲請延期執行觀察勒戒,只要請假理由夠正當,檢察官原則上都會准許,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請假又不報到,可是會被以刑法161條脫逃罪論處的唷!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最新的費用標準表,觀察勒戒一個月包含伙食費、藥品、課程及驗尿等費用總共要4580元,強制戒治一個月則是3570元。
勒戒評分表,也就是《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是用來評估是否有需要繼續進行戒治用的量表,通常會在觀察勒戒的第30天打分數。
觀察結果 | 處置方式 |
---|---|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 |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應聲請法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會從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以及社會穩定度來綜合考量。
簡單來說,就是有前科會加分、驗尿陽性會加分、在裡面發生爭吵會加分,家人(僅限直系血親和配偶)觀察勒戒期間有會客、書信往來會減分,總分如果達到60分以上,就算是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進行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期間為6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1年。在這段時間內,吸毒者將接受更加嚴格的管控與治療,以徹底根除毒癮。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吸毒者在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釋放,若是在3年內勒戒後再犯施用毒品罪,將不再經過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而是直接論以刑事責任,施用第一級毒品,如古柯鹼、海洛因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施用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則為3年以下刑期,這意味著勒戒後3年內再犯的後果非常嚴重,必須謹慎注意。
勒戒後再犯的時間點 | 處置方式 |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3年內 | 直接論以刑事責任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超過3年 | 依初犯論處,適用觀察勒戒程序 |
由此可見,勒戒後的這段再犯追訴期,對於吸毒者能否重獲新生至關重要。若能把握這3年的時間,遠離毒品引誘,就能避免因為再次施用毒品而陷入刑事責任的泥沼。而一旦在追訴期內勒戒後再犯,就必須承擔更嚴厲的刑事處罰,也會影響未來的人生。
吸毒除了對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外,也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一級毒品者,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二級毒品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吸毒刑責的重點在於施用毒品的行為本身,而非持有毒品的數量多寡。
除了刑責之外,施用毒品也可能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未來的就業與生活。然而,並非所有的毒品案件都會有前科。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經過勒戒所的觀察與戒治後,若未再犯,通常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若在3年內再犯,仍有可能會留下前科。
面對施用毒品的案件,及早尋求專業毒品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律師可以深入評估案件的細節和情節,掌握有利時機,為當事人申請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以爭取較有利的司法處遇方式。 毒品律師在處理毒品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與專業知識,能夠提供當事人適切的法律建議。律師會分析案情,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依據,並運用專業知識與經驗,協助當事人爭取較輕的處罰或緩起訴處分。
此外,毒品律師還可以協助當事人申請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律師會評估當事人的個案情況,把握第一時間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爭取較有利的處遇方式。若因錯失時機而被裁定觀察勒戒,律師也可協助撰寫抗告狀,諮詢後續司法程序。
為了避免吸毒刑責與前科問題,施用毒品者應把握各種戒癮治療的機會。除了配合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外,也可在偵查中聲請戒癮治療,藉此降低毒品案件前科的風險,並致力於遠離毒品,重建健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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