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31發佈2024-07-3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 律爭議的首選。
累犯和再犯有什麼區別?構成累犯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律師將在本文中詳細解釋累犯的定義、適用範圍,以及加重刑罰的計算方式。透過深入了解刑法累犯制度,民眾可以提高法律意識,避免觸犯法律而受到更重的處罰。
所謂的累犯,據刑法第47條第1項,是指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會面臨更重的刑罰,期望藉此達到嚇阻犯罪、保護社會的目的。
一般民眾常將累犯與再犯混淆,但兩者在刑法上有明確的區別。再犯泛指行為人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刑期執行完畢後,再次觸犯刑律。而累犯的定義則更為嚴格,需符合下列條件:
簡言之,構成累犯必須「前罪刑期已執行完畢」,若僅判刑而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即再犯,則僅屬一般再犯,不成立累犯。此外,依我國刑法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僅限於故意犯,過失犯罪並不適用。
累犯的要件可歸納為「前罪要件」與「後罪要件」兩大類,分述如下:
前罪要件 | 後罪要件 |
---|---|
須為故意犯罪 經判處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刑期已執行完畢或赦免 | 須於前罪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 後罪須為故意犯罪 後罪須達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 |
需特別注意的是,累犯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即便符合上述要件,仍不構成累犯。另外,前罪若為拘役或罰金刑,執行完畢後再犯罪,也不成立累犯。這些都是實務上判斷是否成立累犯時,必須仔細衡酌的要點。
在計算累犯加重刑罰時,法官會先確定原罪的法定刑範圍,然後在此基礎上增加刑期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法定刑的最高和最低刑度同時增加。
對於最低刑部分,法律規定最多可以加重至二分之一,而在實務操作中,通常則至少會加重1個月。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量刑的合理性,同時也體現了對累犯的嚴厲態度。
除了刑期的延長之外,刑罰加重後對受刑人的影響還體現在其他方面。累犯在獄中的權益往往會受到更多限制,例如:
這些限制措施反映了立法和司法機關對累犯的嚴厲態度,目的是通過更為嚴格的處遇手段,促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進而達到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同時,這樣的區別對待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反覆犯罪會招致更為嚴厲的法律後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20年6月的釋字第775號解釋,對於累犯加重處罰制度進行闡釋。此解釋對於累犯制度的適用產生重大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釋字775號解釋指出,現行刑法關於累犯加重刑罰的規定,原則上並未違反憲法認為加重處罰有助於實現刑罰的嚇阻功能,符合重複犯罪預防的目的。然而,大法官也提醒,在個案中如果累犯加重後導致罪刑失衡,仍有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法官在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應當斟酌案件情節,必要時得例外不予加重。
罪刑相當原則要求刑罰應與行為人的罪責相稱,而比例原則則要求對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符合手段與目的間的衡平關係。在累犯加重的個案中,法官必須仔細權衡犯行情節、行為人責任等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加重規定,避免罪刑失衡的結果。釋字775號解釋強調,法官應具體考量以下因素以判斷是否加重刑罰:
透過綜合評估上述因素,法官方能在遵循釋字775號解釋意旨的同時,妥適運用累犯加重規定,兼顧刑事政策目的與罪刑相當、比例原則的要求。此一解釋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間,有助於避免累犯違憲爭議,實現罪刑正義。
根據 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規定,當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有累犯情形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更定其刑,對被告加重刑度。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卻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對於已經終結的訴訟程序,不得再次提起訴訟或進行審理。這項原則旨在維護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被告的權益保障。大法官指出,判決確定後代表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事後僅為了加重刑罰而重啟程序,並不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同時也有違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指,不得因同一行為而讓人承受兩次以上的刑事追訴或處罰。判決確定後發現累犯,若再次對被告加重刑度,無疑是讓被告面臨了雙重的刑事處罰風險。這不僅違反了被告的基本權利,也動搖了司法裁判的確定力。 綜合上述理由,大法官在釋字第775號解釋中宣告,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關於累犯更定其刑的規定,不符合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因此違憲無效。這意味著,在判決確定後,即使發現被告有累犯情形,也不得再對其加重刑度。
這項解釋引發了法律界的反思和討論。支持者認為,這是對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重要維護;反對者則擔心,這可能削弱了累犯制度的嚇阻效果,不利於社會治安的維護。無論如何,在法治國家,公平正義的實現必須建立在對人權的尊重和對法律的遵守之上。未來累犯制度的修正,也應在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基礎上,尋求更加合理的立法方案。
累犯加重刑罰的立法理由,在於對於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行為人,給予更嚴厲的懲罰,以達到嚇阻犯罪的目的。然而,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仍有討論的空間。畢竟,已執行完畢或赦免的前罪,是否應該再作為加重後罪刑度的理由,學說上多持反對見解。
我國現行的累犯加重正當性,其實是基於「行為人刑法」的概念,亦即著重在行為人的危險性,而非單純針對其行為的不法性與罪責。這種作法,與現代刑法強調「行為刑法」及罪責原則的思潮,難免有所牴觸。因此,未來累犯修法方向,勢必面臨如何調和理論與實務的難題。
究竟是應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回歸由法官依個案情節量刑,以彰顯罪刑相當原則;抑或是在維持累犯制度的同時,導入更多法官的裁量空間,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都是立法院在修法過程中應審慎研議的課題。唯有在累犯制度與刑法基本原則間取得平衡,才能建構一個更加公平合理的刑事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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