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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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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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到底是什麼?刑事罪犯可以申請外役監合理嗎?

外役監到底是什麼?刑事罪犯可以申請外役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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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是台灣最早採用的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矯正機關制度,但為什麼會有外役監制度?外役監跟一般監獄有哪些差別?誰可以申請外役監?在外役監服刑還可以縮減刑期合理嗎?有關外役監的說明和爭議就讓律師一次帶你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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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役監?外役監獄跟監獄有什麼不同?

(一)外役監是什麼?

外役監是台灣最早採用的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矯正機關制度,依據監獄行刑法與外役監條例所設立的「中間處遇之開放性犯罪矯正機構」,「外役」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在監獄外工作,《外役監條例》於民國51年制定,已在台灣實施超過50年。

根據此條例,受刑人在外役工作時不用上手銬腳鐐,並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縮減刑期。

(二)為什麼要有外役監?

外役監的主要目的是為即將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提供一個過渡適應階段,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最終達到降低再犯的目標。

在一般監獄中,受刑人每天被嚴密監視並按照固定時間表進行活動,逐漸習慣了這種被約束的生活。然而,受刑人同時也嚮往自由。這種矛盾在他們出獄後可能引發問題,因為他們在失去監視和約束的情況下,可能會感到無所適從,生活陷入混亂。

外役監相較於一般監獄,採取低度戒護的方式,提供了一個「過渡階段」。這個階段的設計旨在讓經歷長時間高度管理的受刑人在完全自由前,有一個逐漸適應自我管理的過程。這種低度監督的環境讓受刑人有機會練習自律和自我管理,同時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監督,避免他們突然面對完全的自由帶來的衝擊。

外役監讓受刑人在外工作,不僅是為了讓他們習慣更自由的環境,也旨在協助他們銜接出獄後的就業。透過參與各種社會工作,受刑人可以提升自己的職業技能,積累工作經驗,建立職場人脈,協助他們出獄後重新融入社會,也期待能降低再犯率,促進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三)外役監跟一般監獄有哪些差別?

外役監和傳統監獄在管理方式上有顯著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管理理念、受刑人的自由度以及工作環境等方面。

管理理念

  • 外役監
    強調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目的是讓即將服刑期滿的受刑人在相對自由的環境中逐漸適應自我管理,為重返社會做好準備。外役監更注重矯正與社會銜接,鼓勵受刑人在外界工作,提升其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

  • 傳統監獄
    注重高度監控與安全管理,受刑人在封閉的環境中生活,活動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傳統監獄的管理重點是維持監獄秩序和防止脫逃,對於受刑人的行為和活動進行全天候監視。

自由度

  • 外役監
    受刑人享有較大的自由度,可以在外工作並參與社會活動。受刑人需在指定的場所工作,但無需全天候留在監獄內。他們有更多的機會與外界接觸,這有助於其適應未來的社會生活。

  • 傳統監獄
    受刑人的自由度極低,所有活動均需在監獄內進行,包括工作、學習和娛樂。他們的日常生活受到嚴格的時間表和規則約束,與外界幾乎完全隔離。

工作環境

  • 外役監
    受刑人在外役監的工作環境通常與社會上的普通工作場所相似。他們可以從事各種職業,如農業、製造業、服務業等。這種工作環境有助於他們學習和提升技能,增加出獄後的就業機會。

  • 傳統監獄
    受刑人的工作環境通常是封閉的監獄內設施,工作種類受限,多為簡單的手工勞動或監獄內的維護工作。這樣的工作環境較難提供實際的職業技能訓練。

監督與管理

  • 外役監
    監督相對寬鬆,但仍有一定的管理和監控措施。外役監旨在讓受刑人逐漸適應自我管理,因此管理人員更多是提供支持和指導,而非嚴格控制。

  • 傳統監獄
    監督嚴格,監獄管理人員對受刑人的一舉一動進行密切監控。受刑人的行為、活動和日常生活都在監視之下,管理方式較為高壓和強制。

社會銜接

  • 外役監
    強調受刑人的社會銜接和再適應,鼓勵他們與社會保持聯繫,並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這種模式有助於降低出獄後再犯的可能性,促進受刑人的順利回歸社會。

  • 傳統監獄
    社會銜接較少,受刑人在出獄前很少有機會接觸和適應外界環境。這種隔離模式可能導致受刑人在出獄後面臨適應困難,增加再犯的風險。

申請在外役監服刑有哪些條件?

(一)申請外役監資格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的規定,受刑人需通過遴選機制才能進入外役監,這一過程設有明確的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以確保遴選的公平和安全性。

積極資格

在修法過後,積極資格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受刑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刑期要求
  • 受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
  • 累犯需執行超過二分之一。
  1. 悛悔實據
    受刑人必須有明確的悛悔表現,且在一年內符合申報假釋的法定刑期。
  • 具體參考《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中的8項規定,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被認定為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 無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人員的行為。
  • 無脫逃行為或無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 無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的行為。
  • 最近1年內無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未超過3次。
  • 未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且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 未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且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而遭停止監外作業。
  • 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 無重度肢體障礙。
  1. 行狀與安全
  • 受刑人在監期間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
  • 無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風險。

消極資格

在消極資格方面,2023年7月的修法將排除條件從原本的6種增加到15種,也就是若有以下狀況是不能被遴選進外役監的,被以下是修法後的詳細條件:

  1. 故意犯罪致死:如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2. 重刑罪: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

  3. 特定刑法罪:

  • 妨害公務致重傷罪(刑法第135條第4項後段)。
  • 聚眾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罪(刑法第136條第2項)。
  • 其他嚴重刑事罪行如脫逃罪、加重私行拘禁罪、加重詐欺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等。
  1. 組織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行。

  2. 槍砲彈藥刀械犯罪:犯相關條例之罪行。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罪:犯相關條例之罪行。

  4. 毒品犯罪: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3、4項之罪。

  5. 貪污罪:除非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

  6. 金融犯罪:如犯銀行法等,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非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

  7. 人口販運: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罪。

  8. 其他性侵及家庭暴力罪: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之罪。

  9. 累犯: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10. 假釋撤銷: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

  11. 保安處分: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12. 累計刑期: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

(二)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外役監?怎麼申請?

依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各監獄會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只要符合上述資格,並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好「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申請審查表」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其申請。

監獄受理後,就會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陳報給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會從各個監獄的受刑人中,遴選符合條件的受刑人。

外役監有哪些爭議?

(一)外役監遴選機制公平嗎?會被關說嗎?

外役監的遴選過程涉及多項標準和評估,但其中的公平性問題仍然引發外界關注。

根據監察院108年司調字第0033號調查報告,雖然遴選需依據「參加遴選受刑人審查基準表」的積分多寡排列名次,並由遴選小組審議,但實務操作中,遴選小組還會考量個案的殘餘刑期、犯行及所涉另案等因素。

另外,雖然自2018年第三次外役監遴選作業起,遴選書面資料已刪除受刑人呼號及姓名欄位,旨在透過去識別化增加遴選的客觀公平性。

然而,監察院調閱相關遴選文件後發現,各監所審查資料填寫未盡確實,尤其備註欄填寫方式不一,這些問題可能影響遴選委員的判斷,顯示遴選過程仍有改進空間。

有錢有權勢受刑人的遴選爭議

關於有錢有權受刑人透過關說進入外役監的傳言,雖然無法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但事實上,這些受刑人通常本身在監獄內的表現都較為良好,且戒護和再犯風險低,符合外役監的遴選標準。

因此,即使不透過關說,他們也相對容易被選入外役監。

(二)外役監犯人可以回家看家人,不危險嗎?

儘管法務部矯正署已選擇低脫逃、低再犯風險的受刑人進入外役監,但由於外役監無圍牆、低度管理和可返家探視等特性,相較於一般監獄,受刑人有意脫逃的風險相對較高。

矯正署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12至2024年,外役監已有超過50名脫逃者,其中超過45名均為趁返家探視未歸,因此立法院也於最新一次修法增列外役監淘汰事由,只要受刑人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就會立即移回一般監獄,同時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外役監逃犯

(三)在外役監坐牢為什麼還可以縮減刑期?

縮刑制度的設計目的是鼓勵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積極表現,遵守監規,努力改過自新,受刑人的等級根據其在監期間的行為表現、參與矯正活動的積極性、工作態度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評定。

分級標準

  • 第1級:表現最優秀,積極參與矯正活動,遵守所有監規,無違規行為。
  • 第2級:表現良好,基本遵守監規,參與矯正活動積極。
  • 第3級:表現一般,偶有違規但無重大過失,參與矯正活動。
  • 第4級或未編級:表現欠佳,有違規行為或未積極參與矯正活動。

縮減標準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受刑人可以根據其服刑期間的表現來縮短刑期,具體縮減的標準如下:

  • 第1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 第2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 第3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 第4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外役監相關常見問題

(一)外役監放假及與家人同住規定

與家人同住(與眷同住)

根據外役監的規定,受刑人可以與家屬同住,這個制度實務上稱為「與眷同住」,規定如下:

  • 同住對象:受刑人可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同住。
  • 同住次數:每個月可有一次與家人同住的機會。
  • 同住時間:每次同住時間不超過七天。
  • 執行方式:普遍安排為家人星期五晚上入住,星期天下午離開,在外役監待三天兩夜。

返家探視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外役監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的情況下,得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這項規定在實務上稱為「返家探視」,旨在讓外役監受刑人有機會與家人團聚,提升其心理和情感支持,有助於矯正和社會再適應。

返家探視的設計,是讓外役監受刑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暫時離開外役監並放假回家與家人團聚。具體條件包括受刑人在作業、教化、操行分數達標,以下是實施細節:

  • 地點限制
    返家探視的地點限於受刑人所申請的當地縣市。受刑人可以選擇申請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人所居住的縣市,但活動範圍必須限制在該縣市內。

  • 時間限制
    受刑人必須在指定時間內返回監獄。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回來,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故意者將以脫逃論罪,並可能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8條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8條的規定,受到懲罰,包括解送回一般監獄,過去所縮短之刑期全部回復。

返家探視的程序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6條的規定,受刑人在申請返家探視時需注意以下程序:

  • 報到:受刑人需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 返回監獄:返回監獄時,受刑人應攜帶返家探視證明書及家屬聯絡簿。

(二)台灣有哪些外役監?

目前法務部矯正署下,總共有3座獨立的外役監獄八德外役監(桃園八德)、明德外役監(台南山上)及自強外役監(花蓮光復),以及4座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分別是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台中監獄附設外役分監、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台東戒治所附設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

其中,明德外役監因為地處盛產愛文芒果的台南,在受刑人悉心照料下芒果產量逐年增高,2023年產量更高達10公噸,推出的芒果冰淇淋還造成搶購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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