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少輔律師
2023-11-28更新2023-11-17發佈
貪污的定義是什麼?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貪汙會被關嗎?只有公務員才會被告貪污嗎?賄賂罪、收賄罪、行賄罪、圖利罪都是是貪污嗎?讓前法官孫少輔律師用貪污判決一次告訴你!
首先想說明的是,雖然在教育部國語辭典及《五代史平話.周史》中,都是用貪「汙」,教育部亦將「污」視為異體字,但由於《貪污治罪條例》中皆用「貪污」,所以下文我們都會用貪污二字~
貪污是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由公務員給予或得到不法財產或利益。
便民: 公務員在職權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 即使民眾得到的好處再大,只要是在法律範圍內的,都被認為是合法的便民。
貪污: 公務員明知法律規範,但還是故意違反。 這種情況下,不 論公務員給予的方便或獲得的利益有多少(即使只是幾塊錢),都會被認為是不法圖利或賄賂,也就是貪污的態樣。
所以,簡單來說,「便民」是公務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民眾的合法好處或方便;而「貪污」是公務員故意違反法律,給予或獲得的不法利益(行賄公務員的民眾也會一起處罰!),而貪污的刑度非常重,貪污治罪條例多數罪責最低刑期都是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也就是無法適用刑法第74條的緩刑適用條件!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最常見的第4條到第6-1條處罰的是公務員,以其中圖利罪的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許多人以為只有公務員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但這並不完全正確。但貪污的罪名的確都需要跟公務員有關,都至少要有一位公務員(以下會詳述)。圖利罪的行為主體則必須是公務員,即公務員做的行為。
貪污罪僅處罰故意犯。沒有賄賂、圖利的故意,則不會成立賄賂、圖利罪。例如,如果公務員在進行行政考量時出於最有利於機關的目的,即使承包商違反契約到了足以單方解除契約程度,但公務員認為不解除契約,而是繼續督促工程是最有利的選擇,則不能認定有明知故意的圖利意圖。同樣地,公務員由於業務上的過失造成他人獲得不法利益,例如稽查員不慎遺失舉發單,導致無法裁罰違規民眾,這種過失行為可能將被檢討行政責任,但不會認定有明知故意的圖利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