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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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更新2024-03-1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只要讓人不舒服就成立性騷擾?律師帶你了解性騷擾定義!

只要讓人不舒服就成立性騷擾?律師帶你了解性騷擾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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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讓人不舒服就會成立性騷擾嗎?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性騷擾跟強制猥褻有什麼不同?性騷擾防治法有什麼罰則?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職場性騷擾怎麼處理比較好?就讓律師教你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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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定義是什麼?刑責多重?

(一)法律上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什麼情況下的行為才算是性騷擾?例如,如果一位學生經常遭受來自同學的關於其身材的不當評論,這是否構成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不被歡迎的、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使人感到不舒服、受到冒犯或侮辱,甚至可能干擾到個人的正常生活及損害其人格尊嚴。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接觸,也涵蓋了言語上的騷擾,如不恰當的黃色笑話或評論。

然而,並非所有使人不愉快的行為都能被法律認定為性騷擾。法院在評估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會考量所有相關的事實和證據。例如,若某人僅因不喜歡另一人的外貌就認為對方的一瞥是性騷擾,這在法律上通常是站不住腳的。

(二)性騷擾跟強制猥褻的差別在哪裡?

性騷擾的處罰不僅限於性騷擾防治法的範疇。實際上,刑法亦有對性相關騷擾行為的規範。

例如: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行為既可被認定為性騷擾,也可能因其嚴重程度被視為猥褻行為,具體由被害人決定如何提告。

(三)性騷擾防治法的罰則

關於性騷擾的處罰方式可以分為刑罰和行政罰兩種。舉例來說,如果處罰以「罰金」或「有期徒刑」形式出現,則屬於刑法的範疇;而「罰鍰」則表明處罰屬於行政罰。

性騷擾防治法既包含刑罰也包含行政罰,具體取決於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性質。

例如,如果行為人意圖性騷擾而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行為,則可能面臨刑罰處罰的範疇。相對地,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性騷擾,則會被視為行政罰的對象。

要注意的是,性騷擾案件的告訴機制並不是一概而論。在某些情況下,如刑法所述的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的,意味著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可追究。而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某些情形則是告訴乃論,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

遇到性騷擾該向誰提出申訴?如何尋求協助?

如果遭遇性騷擾,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身份向相關的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 如果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部隊、學校
    向行為人所屬的單位(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提出申訴。這些單位通常設有專門負責性騷擾防治的部門或委員會,例如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如果行為人為政府機關首長、軍事機關上校以上主官、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主
    行為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這意味著,如果行為人處於較高的職位,您需要尋求更高級別的機關來處理您的申訴。

  • 如果行為人不明或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
    您可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警察機關有責任接受並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申訴。

這樣的分類確保了性騷擾案件能夠根據不同情況,由最適合、最有能力處理該案件的單位受理。此外,也可以直接撥打24小時的113保護專線,全年無休由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而且對通報者與個案資料絕對保密。

職場性騷擾和校園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 依受到性騷擾的地點不同,我們可以將性騷擾分為性騷擾、校園性騷擾以及職場性騷擾。

「校園」和「職場」性騷擾因涉及的是具有明顯權力層級差異的場合,因此被特別區分出來。這2類場合的共通點在於存在一定的「上下級關係」,也就是利用權勢,如學生與教師、員工與主管之間的關係。這種不平等的關係容易造成受害者在面對性騷擾時感到無力反抗。

例如,某教師在學校內對學生進行性騷擾,或是職場上的主管向下屬提出不適當的性要求,並以解雇作為拒絕後的威脅。

這2類場合下性騷擾的處置方法有所不同。在學校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可以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求助,並由學校內的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而職場性騷擾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透過相關規定尋求解決之道。

(一)下班後也算職場性騷擾嗎?

隨著勞動型態和組織形式的快速變化,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及其應對措施也在不斷進化。傳統上,《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職場性騷擾的範圍限定於「執行職務」的時間和空間內。然而,這一界定在當前勞動型態日益多樣和組織形式靈活的社會環境中,顯得越來越不適應,導致了許多法律上的挑戰和漏洞。

法院在過往的判決中,對於何謂「執行職務期間」有過不同的解釋,通常從「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來界定。例如,如果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員工宿舍或公司休息室,無論何時都被視為職場性騷擾;如果在準備工作階段或雇主舉辦的活動期間發生,也同樣算作職場性騷擾。但對於午休或下班後在非工作時間和空間發生的行為,法律的解釋就顯得模糊,不同案例的判定結果也不一致。

為了填補這些法律上的空白,立法院於2023年7月31日通過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條文,對職場性騷擾的定義作出重要擴展。新法明確將以下三種情境納入職場性騷擾的範疇,即便這些行為發生在非工作時間: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此外,對於那些由外部合作對象發起的性騷擾行為,受害人現在也有權向公司提出申訴,而雇主則有責任要求行為人配合調查。若調查發現性騷擾行為屬實,雇主可以採取包括終止與行為人所在單位的合作在內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性騷擾案件往往在受害人離職後才被揭露,新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允許在事件發生10年內提出申訴,這為受害者提供了更長的時間窗口來尋求正義。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是對現代勞動環境變化和職場性騷擾認識深化的回應。它不僅擴大了職場性騷擾的定義範圍,也強化了雇主的責任,為受害者提供了更廣泛和有效的保護措施。這標誌著我們社會在建立一個更加安全、尊重的職場環境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被師長或同學性騷擾怎麼辦?

如果被師長或同學性騷擾,可以向其他老師尋求協助、向性平會申請調查,若不好意思向認識的老師開口,也可以跟地方政府的教育局舉報,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已規定學校人員知悉性騷擾事件有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學校依法必須進行校安通報

如果涉及性騷擾的是老師,除了進行校安通報外,也會通知教評會審議停聘; 另外,由於學校的性平會主任委員是校長,如果涉及性騷擾的是校長,則可以向地方政府的教育局舉報。

遇到性騷擾怎麼提告?

面對性騷擾事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是一個重要的步驟,而選擇追求民事賠償或刑事訴訟取決於受害者的具體需求和事件的嚴重程度。

無論是選擇民事訴訟以尋求賠償,還是刑事訴訟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要求,這可能包括蒐集證據、準備法律文件、以及庭審過程等。

如果您正在考慮提告,建議可以直接找律師的協助,或是點擊最下方的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會根據你的狀況給予最適當的協助喔!

記住,您並不孤單。專業的法律支持可以幫助您有效地應對性騷擾事件,並爭取到應有的正義和補償。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幫助,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一)遇到性騷擾該跟對方和解嗎?

當遭遇性騷擾時,許多受害者可能會考慮透過和解或調解來解決問題。

首先,和解是性騷擾案件中一個可行的選項,主要涉及雙方就和解金額達成協議。這樣可以避免長時間的法律程序,同時讓雙方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感到滿意。然而,進行和解需要考慮到事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意願。

另一方面,如果希望尋求一個更正式的解決途徑,調解則是另一個選項,通常由第三方中立機構進行。希望通過調解解決性騷擾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到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下載調解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調解,並詳細記載調解的原因和爭議的具體情況。

性騷擾判決分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94 號民事判決

被告上司主動邀約下屬單獨外出用午餐,向她表達喜歡之意,並要求屬下傳送私人照片,經下屬拒絕還是以「傳張全家福來我瞧瞧」、「call out老婆大人」回應。 另外,多次發送「今天有換香水嗎?」、「有個疑問...妳今天穿裙子還是褲子」、「注意到了,妳今天絕對是穿短裙」、「其實,專家研究調查說,80%的人對喜歡的人,通常會想觸碰,而且也會有性幻想......」、「哈,妳今天露腳實在太可愛了」、「只是要說,所以不准穿涼鞋,免得我分心,哈哈哈哈」「我想跟妳make love」、「就是我想跟妳買可樂」、「對了,今天衣服還是很透光」等訊息,更曾於公司有拉下屬裙子之觸碰行爲,最後被法院判決應賠償下屬精神慰撫金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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