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18更新2024-03-1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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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構成恐嚇罪?有時一句看似玩笑的威脅話語,就可能觸犯恐嚇罪!一起跟律師來了解恐嚇罪構成要件、怎樣才算令人心生恐懼、如何舉證和提告,以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恐嚇罪」的設立,根源於對個人自由與權益的保護需求,旨在防止任何形式的威脅行為侵犯人民的心理與法定權利。即便未伴隨具體的侵害行動,也被視為對社會安全構成的威脅。法律因此將其納入刑法體系中,明定其刑責,以維繫公共秩序與安寧。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恐嚇的行為定義涵蓋了預告或通知某人將來可能針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各種威脅。這些威脅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實體暴力(如殺害、攻擊)或其他形式的侵害(如散布隱私照片),其本質在於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與不安。
透過這項法律規範,政府不僅懲罰了實際威脅到個人安全與社會和諧的行為,也強調了預防與保護的重要性,確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在一個無恐懼的環境中享有其自由與權利。這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承諾,也是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關鍵措施之一。
恐嚇罪的成立條件可以分為下列幾項:
恐嚇的表達不必特別具體,只要從言辭中可知其威脅是針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即可。即便是模糊的威脅,如「你再這樣我會讓你看不到明天的太陽」的言語,也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恐嚇罪要求被害人必須明確地被通知到恐嚇內容。傳達方式沒有具體限制,可以是口頭、書面、網絡留言等形式,甚至可以透過第三方間接傳達。
若恐嚇者的言行僅為個人情緒的發洩,且未讓被害人知悉,則不構成恐嚇罪,因為被害人未對其感到實際威脅。
例如:在家裡狂吼「我要讓阿華死得很難看」,但阿華不知道,則不構成恐嚇罪。
不僅是言語,任何「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亦可構成恐嚇,法院認為只要是能讓一般人感到害怕,就可能構成恐嚇罪(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09號判決、台南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13號判決)。
然而,如果被害人對恐嚇內容的反應是嘲笑或不以為意,認為恐嚇者不會付諸行動,則不構成恐嚇罪。
恐嚇罪,作為一種「抽象危險罪」,其核心在於評估受害人是否因接收到不利的通知而產生恐懼或不安的心理狀態。該罪行的認定並不依賴於加害人的具體動機,也無需等待實際的危害發生,這意味著單純的威脅行為就可能觸法。
但要成立必須要被威脅的人心生恐懼,那我們怎麼證明一個人真的有心生恐懼呢?
在追究恐嚇罪責任的過程中,提供充分證據對於確保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至關重要。舉證方法主要分為物理證據和證人證詞兩大類。
為了驗證被告的恐嚇行為,搜集相關的物理證據是必需的。這包括但不限於聲音的錄音、影像的錄像、文字訊息的記錄等。若加害者的言語或動作恐嚇被有效地記錄下來,無論是透過監控攝像頭還是個人的錄影設備,都將成為法庭審判中的關鍵證據。此外,通過網絡、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恐嚇信息,也應及時截圖保存,以供法庭審理之用。
在沒有直接的錄音、錄像或照片記錄恐嚇行為的情況下,尋找目擊者作為證人成為另一條可行的途徑。法庭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根據證人對事件的描述,結合現場的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分析。如果證人的證詞被認定為可信,則有助於證明被告人曾實施恐嚇行為,另外若是有因為被恐嚇而表達出不安或向他人尋求協助的證據,也有機會作為有用的證據。
總結來說,無論是透過物理證據還是證人的證詞,收集和呈現關於恐嚇行為的證據都是追求法律正義的關鍵步驟。這些證據共同構成了起訴和證明恐嚇罪行的基礎,對於確保加害者依法受到懲處至關重要。
在刑法中,恐嚇罪被劃分為「非告訴乃論」的範疇,即俗稱的「公訴罪」。這意味著,除了受害者本人有權提出告訴外,檢察官亦可在獲悉案件並取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自行啟動調查與起訴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受害人正式提告,即便在案件進行中選擇原諒加害人,希望撤回告訴,告訴亦無法被撤銷。案件一經提起,無論受害者的後續態度如何變化,加害者仍將面臨法律的審判與相應處罰。
在面對恐嚇罪時,當事人若認定對方的行為構成犯罪,有意向提起訴訟,基本上可以選擇兩種途徑進行:一是前往警察局進行報案,二是直接向檢察官遞交告訴狀。
向警察局報案並啟動恐嚇罪訴訟流程
首先,受害者需到警察局進行報案,隨後案件將被轉交至檢察署進行調查 ,一旦確認有足夠證據指示被告人涉嫌犯罪,案件便會被正式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
直接向地檢署提告恐嚇罪
當事人直接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告,接著同樣遵循起訴至判決的流程。
選擇到警察局報案的優點在於操作上較為簡便,適合大眾,但因涉及案件的轉交和分配,可能會花費更多時間。相對而言,直接向檢察官提告則在效率上更勝一籌,特別適用於已經明確犯罪嫌疑人資訊和具體犯罪證據的情形。不過,直接提告的挑戰在於需要準備法律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無論是進行諮詢或是代寫訴狀,都是避免提告過程中遭遇障礙的有效方式。
在恐嚇罪的罪證明確且被證實的情況下,依照刑法第305條的規定,加害者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審判過程中,法官會考量多個因素,包括恐嚇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加害人的行為輕重以及對受害者造成的實際傷害程度,依此作出公正的判決。
恐嚇罪根據刑法第305條規定,其最高可判處兩年的有期徒刑,所以依刑法第80條所述,當一項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罰範圍在1年以上至3年以下時,該罪行的法律追訴期限便為10年。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使行為符合恐嚇罪的基本要件,也可能不會被起訴:
若恐嚇內容涉及無法由人實際執行的事務,例如利用宗教信仰或超自然力量來詛咒他人,這類情況通常不構成恐嚇罪。如宣稱某人將遭受地獄之苦、未來必受天譴或被雷擊等,都屬於此類例外。
當一個人在表達與法律權益相關的立場或意圖時,即使其表達方式可能被視為恐嚇,仍可能不構成恐嚇罪。例如,向欠債人明言將採取法律行動要求債務償還,或對犯罪行為者表達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決心,這些情況下的言論通常被認為是在合理範圍內,不會被判定為恐嚇罪。
這些情況表明,即使在符合恐嚇罪構成要素的情形下,法律也考慮了行為背後的意圖和實際可能性,從而提供了一定的免責條件。
假如受害者將案件提起至法院,加害人將不僅面臨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還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賠償責任:
這些賠償的具體金額將由審理法官根據受害人所處的情況及證據來確定。
在關係結束後威脅公開性愛影片的行為,明確符合恐嚇罪的定義,特別是當這種行為意圖侵害他人名譽或強迫對方從屬於某種意願時,可被判處最高二年的有期徒刑。
孩子們在爭執時威脅要「告訴爸爸媽媽」通常不會被認為是恐嚇罪。因為這樣的言論未觸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法定保護要素,因此不符合恐嚇罪的要求。
在爭執中威脅對方將“被天打雷劈”通常不會被視為恐嚇罪。這是因為雷電是自然現象,不在人的控制範圍內,因此不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即便 玩具槍沒有實際的殺傷力,使用它在公共場所進行揮舞或恐嚇行為,仍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罪。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是玩具槍,如果其行為足以讓人感到害怕,就有可能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一些人可能會把此類行為視作玩笑,但若對方因此感受到對其生命、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威脅,進而引起恐懼,這種情形就可構成恐嚇罪。因此,提醒大家在行為上要保持謹慎,避免因為一時的玩笑或衝動行為,而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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