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24發佈2024-06-2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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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是台灣刑事訴訟中一項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允許檢察官在特定條件下,暫時不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主要目的是為了將司法資源集中在更嚴重的犯罪上,同時給予犯下較輕微罪行的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本文律師一次幫你解答所有緩起訴處分相關疑惑!
「緩起訴」指的是在被告與犯罪事實皆已確認的情況下,檢察官暫時不進行起訴,而是給予被告一段時間,希望能給被告一個誠心悔改的機會。例如,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到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等。
緩起訴處分的意思是暫時不起訴,並觀察被告在特定時間內的表現,因此,在緩起訴期間,被告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直到「緩起訴期滿」都沒有問題後,其效果才相當於不起訴處分,不留下案底。
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才可能遇到緩起訴,檢察官在經過多方面考量後,例如犯罪動機、目的及造成的損害狀況,才會決定是否以緩起訴處分暫不追訴。
只要犯罪行為不嚴重,且犯罪後態度良好,表現出改過自新的意願,檢察官可能會決定給予緩起訴處分。然而,緩起訴緩刑期間並非「自由自在,天地任我行」,緩起訴分為「單純緩起訴」與「附負擔緩起訴」。前者僅是單純暫緩起訴,而後者則要求被告遵守額外的懲罰條件。
附負擔緩起訴也就是附帶著條件的緩起訴處份,檢察官會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要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完成以下事項:
被告會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這只是通知)。
如果沒有提出異議,檢察官會將此交由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若審核通過,檢察官會發出「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給被告。(此過程約需1-2週,請耐心等候)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會詳細說明被告需履行的具體內容、執行的時間和地點以及罰金總額。被告必須遵守,否則緩起訴將被撤銷,案件將被送回法院審理。
檢察官要求被告支付的金額需獲得被告同意,但支付的對象由檢察官決定,而非被告。至於「緩起訴罰金去哪繳」,會依據支付對象而有所不同。
若需要繳交緩起訴處分金,被告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的規定,只要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犯了以下行為,檢察官即可撤銷「緩起訴」。
根據以往的數據統計顯示,緩起訴撤銷主要是因為第3種原因。因此,被告在接到緩起訴處分命令後,務必要遵守通知書上的所有規定,以免因一時不慎而面臨更嚴重的刑責,並留下犯罪紀錄。
若真的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遵守緩起訴的規定,例如忘記寄出「悔過書」,可以在緩起訴被撤銷後向檢察官提出異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被告可在7日內遞交書狀說明,並具體陳述不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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