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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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更新2023-11-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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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承諾就是背信?律師帶你看背信罪4大構成要件!

不守承諾就是背信?律師帶你看背信罪4大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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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介紹台灣刑法中的背信罪,包括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是否為公訴罪和追訴期長度,同時也會介紹什麼是特別背信罪,並用日常生活中的案例讓您更了解背信罪刑責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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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背信罪?什麼情況下會觸犯?

背信罪主要針對那些在處理他人事務時,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獲利或損害本人利益的行為。以下是對背信罪概念和法律規定的解析:

(一)背信罪的定義與法律規定

  • 法律條文:刑法第342條規定背信罪,涉及為他人處理事務時的不法行為。
  • 刑責:違法者可能面臨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要素: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 損害結果:行為必須導致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二)背信罪四大構成要件

  • 替他人處理事務:涉及有委任或請託關係的財產事務。
  • 故意的意圖:明知其行為將傷害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仍故意進行。
  • 違背任務的行為:行為人未能妥善執行其責任,或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 對被害人造成損害:行為人的作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

背信罪不僅僅是違反約定或不守信用,它需要有明確的故意獲利或損害他人的意圖,並且行為人需在處理他人事務的過程中違背其任務。這種罪行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害。

在實務上,確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背信罪需要詳細審視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刑事訴訟中,檢方必須證明所有的構成要件都有符合,才能對被告人進行定罪。因此,即便某些行為看似不守信用或背信忘義,並不代表就能輕易地被定為刑法上的背信罪。

背信罪的其他規範

(一)背信罪是公訴罪嗎?

背信罪在台灣刑法中為非告訴乃論,俗稱的公訴罪正確的法律用語為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即使沒有被害人的告訴、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與加害人和解,檢察官仍可以自行偵辦並提起公訴。

  • 例外情況:根據刑法第343條,如果加害人是被害人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則該罪行可以免除刑責;對於其他部分近親,則屬於告訴乃論。

(二)背信罪追訴期

  • 追訴期長度:根據刑法第80條,背信罪的最高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訴期為20年。
  • 時效注意:超過20年後,不論是被害人還是檢察官都無法提起訴訟,因此及時行動是非常重要的!

(三)背信罪要如何舉證?

提告背信罪通常需要以下幾類證據:

  • 被告的義務違反

須證明被告違反了其負有的義務。這通常涉及合約、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明確義務。例如,若被告有管理他人財產的義務,則需證明其行為違反了這項義務。

  • 故意

需證明被告在違反義務時具有故意,這意味著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信賴他的人造成損害,但仍然選擇進行這些行為。證明故意可能比較困難,但可以通過對被告行為模式的分析、通訊記錄或證人證詞等來進行。

  • 損害

須證明由於被告的行為,原告遭受了損害。這可能包括財產損失、利益損失或其他形式的損害。

  • 因果關係

需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與原告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些證據可以透過書面文件、目擊證人陳述、專家意見、電子證據等方式提出。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案情的不同,所需的證據也會有所差異。建議在具體案件中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意見和指導。

什麼是特別背信罪,跟背信罪有什麼差別?

什麼是特別背信罪?

(一)證交法中的特別背信罪

特別背信罪是一個專門針對證券交易領域中的特定行為人設立的法律規定,與一般刑法中的背信罪有所不同。這個罪名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門用來規範證券交易中的高層管理人員行為。以下是對特別背信罪的具體解釋:

特別背信罪的定義與法律規定

  • 法律依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 適用對象:針對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行為內容:這些行為人若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 損害程度: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特別背信罪與一般背信罪的差異

  • 適用法律:特別背信罪是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而一般背信罪則是依據刑法。
  • 行為人範圍:特別背信罪專門針對證券交易中的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而一般背信罪則涵蓋更廣泛的行為人群體。
  • 行為性質與後果:特別背信罪的重點在於違反職務所致的公司損害必須達到一定金額門檻(新臺幣五百萬元),而一般背信罪則未設定特定損害金額。

法律實務意義 特別背信罪的設立反映了法律對於證券市場的正義和誠信的重視,特別是對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責任。這一法律規定旨在防止管理層利用其職權進行不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於證券交易法的適用對象而言,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對其職業生涯和公司運營都至關重要。

(二)特別背信罪刑責

若是違反上述規定,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刑責遠重於背信罪,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以上,最低刑度更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不論是背信罪還是特別背信罪都必須返還所收取的不當得利,切勿以身試法!

像是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便是因違法放貸三寶集團,被台北地院依特別背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背信罪案例分享

(一)員工背信罪

  • 成立情況:若員工與外部人士串通,故意高報金額謀取不法利益,導致公司財務受損,則可能構成背信罪。
  • 不成立情況:如果員工僅是傳遞信息的角色,沒有決策權或直接參與詐欺行為,則背信罪可能不成立。

(二)管委會背信罪

  • 成立情況:管委會成員若刻意以高價外包保全服務,並從中獲利,可能構成背信罪。

(三)同時觸犯背信罪與其他罪行

  • 由於背信罪往往會與其他財物相關之犯罪,如侵占、竊盜、詐欺罪等有高度的重疊,在法律實務中,若一個行為同時符合背信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官通常會選擇其中較重的一個罪名來處罰行為人。

以上為關於背信罪的簡單介紹,如果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免費諮詢,讓喆律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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