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30更新2023-11-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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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介紹台灣刑法中的背信罪,包括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是否為公訴罪和追訴期長度,同時也會介紹什麼是特別背信罪,並用日常生活中的案例讓您更了解背信罪刑責多重。
背信罪主要針對那些在處理他人事務時,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獲利或損害本人利益的行為。以下是對背信罪概念和法律規定的解析:
背信罪不僅僅是違反約定或不守信用,它需要有明確的故意獲利或損害他人的意圖,並且行為人需在處理他人事務的過程中違背其任務。這種罪行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害。
在實務上,確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背信罪需要詳細審視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刑事訴訟中,檢方必須證明所有的構成要件都有符合,才能對被告人進行定罪。因此,即便某些行為看似不守信用或背信忘義,並不代表就能輕易地被定為刑法上的背信罪。
背信罪在台灣刑法中為非告訴乃論,俗稱的公訴罪正確的法律用語為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即使沒有被害人的告訴、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與加害人和解,檢察官仍可以自行偵辦並提起公訴。
提告背信罪通常需要以下幾類證據:
須證明被告違反了其負有的義務。這通常涉及合約、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明確義務。例如,若被告有管理他人財產的義務,則需證明其行為違反了這項義務。
需證明被告在違反義務時具有故意,這意味著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信賴他的人造成損害,但仍然選擇進行這些行為。證明故意可能比較困難,但可以通過對被告行為模式的分析、通訊記錄或證人證詞等來進行。
須證明由於被告的行為,原告遭受了損害。這可能包括財產損失、利益損失或其他形式的損害。
需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與原告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些證據可以透過書面文件、目擊證人陳述、專家意見、電子證據等方式提出。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案情的不同,所需的證據也會有所差異。建議在具體案件中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意見和指導。
特別背信罪是一個專門針對證券交易領域中的特定行為人設立的法律規定,與一般刑法中的背信罪有所不同。這個罪名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門用來規範證券交易中的高層管理人員行為。以下是對特別背信罪的具體解釋:
特別背信罪的定義與法律規定
特別背信罪與一般背信罪的差異
法律實務意義 特別背信罪 的設立反映了法律對於證券市場的正義和誠信的重視,特別是對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責任。這一法律規定旨在防止管理層利用其職權進行不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於證券交易法的適用對象而言,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對其職業生涯和公司運營都至關重要。
若是違反上述規定,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刑責遠重於背信罪,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以上,最低刑度更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不論是背信罪還是特別背信罪都必須返還所收取的不當得利,切勿以身試法!
像是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便是因違法放貸三寶集團,被台北地院依特別背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以上為關於背信罪的簡單介紹,如果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免費諮詢,讓喆律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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