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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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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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也能合法?違反證交法怎麼辦?律師:小心後果嚴重

內線交易也能合法?違反證交法怎麼辦?律師:小心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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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指的是利用未公開且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進行交易並獲利的行為,其要件包括獲悉未公開消息、消息影響市價及獲利。雖有經濟學家認為其能提升市場效率,但大多數國家因其破壞市場公平將視其為違法行為。本文就讓律師用真實內線交易案例幫助您理解證交法的規定和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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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是怎麼規範股票內線交易的?

(一)內線交易的定義

內線交易泛指在有價證券市場上,利用尚未對外公開的公司內部關鍵消息進行交易的行為。此類行為經常涉及憑藉特殊地位或人際關係取得的機密資訊,目的是在證券交易中取得不正當的利益。

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以下五類人了解企業重大消息後,在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交易該企業有價證券,違者需賠償損失:

  1. 企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
  2. 持股超過10%的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得知消息者。
  4. 失去前三項身份後未滿六個月者。
  5. 從前四項人處獲悉消息者。

(二)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

內線交易包含五個主要構成要件:

  • 特定身份的人:包括公司內部人員、大股東、透過職務或控制關係取得內部訊息的人士、失去這些身份後不超過六個月的人,以及從上述人員處獲悉內部訊息的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 行為人實際知曉訊息:行為人需對所獲得的公司內部資訊有清晰的認知與理解。
  • 重要且具體的訊息:掌握的資訊必須能夠顯著影響證券價格,且該訊息具有明確的事實發生時間。
  • 交易的時機:在訊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之內進行的交易被視為違法(亦稱為「消息沉澱期」)。
  • 買賣標的為有價證券:涵蓋股票、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以及非股權性質的公司債。

值得一提的是:是否獲利不是判定內線交易成立的要件!

依據台灣的司法實務,不論行為人透過內線交易是否實際獲利或避免了損失,都不會影響內線交易罪名的成立。換言之,內線交易的核心在於是否濫用了未公開的訊息,而非交易的結果如何。

(三)內線交易也有合法的嗎?

合法內線交易指的是公司內部人員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與公司內部規範的情況下所進行的股票買賣活動。這包含以下幾點:

  • 報告義務
    內部人士必須在進行證券交易時,按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也就是金管會報告其交易行為。

  • 遵循公司政策
    所有交易都應該嚴格遵守公司關於內線交易的具體政策,這些政策可能包括交易的具體時間和方法等。

  • 交易期間:訊息公開後
    進行任何交易前,與交易相關的重要訊息應當已被公開,或者是在該訊息公開後至少經過了18小時的「消息沉澱期」

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有哪些刑責和罰則?

內線交易後果有多嚴重?

(一)內線交易法律責任

台灣的證券交易法是一套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三重責任的全面性法律。這表示,若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行為,可能會面臨包括民事索賠、刑事處罰以及行政處分等多重嚴重的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

行為人將被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並且可被併科1,000萬至2億新台幣的罰金。此外,犯罪所得將被全額沒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時的加重刑罰:若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則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可併科2,500萬至5億新台幣以下的罰金。

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有權對內線交易行為進行調查,依法對違反規定的主體作出行政處分,如吊銷、停止或限制其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資格。

民事賠償責任

除刑事及行政處分外,從事內線交易的行為人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向受其違法行為影響的投資者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是根據事發當天善意交易人的交易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內的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在某些情況下,賠償金額可高達原本數額的3倍。然而,若情節輕微,法院可能會酌情減輕賠償金額。

(二)內線交易不法所得計算方式

呈前所述,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時會加重刑罰,但犯罪所得計算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方法如下:

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的計算

  • 已實現利得
    計算方法:以內線消息公開前後的交易股價差額乘以股數計算(即「實際所得法」)。
  • 未實現利得
    計算方法: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乘以股數計算(即「擬制所得法」)。

扣除交易成本

計算上述利得的範圍時,應扣除以下成本:

  • 證券交易稅
  • 證券交易手續費

法院見解

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果去最高法院有三種見解

  • 實際所得法:以內線消息公開前後的股票買賣價差計算犯罪所得。
  • 關聯所得法:認為股價漲跌與重大消息無關,不計入犯罪所得。
  • 擬制所得法:以買賣價格與重大消息公開後的基準價格差額計算利得。

但由於過去各庭的見解都不同,終於在纏訟16年的台開案上,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最後採用折衷說,也就是已實現者用「實際所得法」計算,如果是未實現利得,則用「擬制所得法」計算,未來各級法院應該都會以這個實際與擬制所得法併用的折衷方式來計算。

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真實案例和判決

台開案內線交易

爭訟近16年的台開案,焦點在於內線交易罪獲取財產利益的計算方式。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終裁定,採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併用,讓官司終於定讞。

趙建銘曾遭收押,未來發監服刑時可折抵刑期。台開案在進入二審後,由於法官見解不一,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最後終於在高院更五審宣判趙建銘判刑3年8月、趙玉柱判刑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判決無法確定的關鍵在於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計算問題,包括消息獲知後股票買賣的價值計算方式。先前審理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多次將案件撤銷發回,下級審又採不同的計算法,導致案件不斷上訴與撤銷。

內線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是否超過1億元須加重刑責,最高法院有三種見解:

  • 實際所得法:以內線消息公開前後的股票買賣價差計算犯罪所得。
  • 關聯所得法:認為股價漲跌與重大消息無關,不計入犯罪所得。
  • 擬制所得法:以買賣價格與重大消息公開後的基準價格差額計算利得。

為避免法律見解不一致,刑事大法庭決定採用內線交易計算方式折衷說,已實現的利得用「實際所得法」計算,未實現的利得用「擬制所得法」計算。最終,最高法院受命法官邱忠義依此作成確定判決,台開案終於定讞。

以上就是有關內線交易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一)台開案內線交易

社會矚目的台開案在進入二審後,由於法官見解不一,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無法確定的關鍵在於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計算問題,包括消息獲知後股票買賣的價值計算方式。先前審理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多次將案件撤銷發回,下級審又採不同的計算法,導致案件不斷上訴與撤銷,最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終裁定,宣判趙建銘判刑3年8月、趙玉柱判刑4年,不法所得採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併用,並沒收犯罪所得。讓官司終於定讞。

(二)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內線交易

力特光電曾在台灣TFT-LCD偏光膜市場占有高額市佔率,股價曾高達150元,當時董事長賴大王是科技業界的傳奇人物,但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在2006年趁公司重大虧損消息公布前,出脫持股規避損失3046萬元,2017年被檢方依《證交法》起訴內線交易罪。案件纏訟16年,最高法院於採更六審見解,將賴大王判刑2年、罰金1000萬元,全案定讞。

除了內線交易 證交法還有規範哪些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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