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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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更新2024-06-2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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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沒收」制度幫你取回重要資產!

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沒收」制度幫你取回重要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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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沒收是指國家依法將犯罪者的特定財物或利益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沒收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者通過非法行為獲取利益,並打擊和防止犯罪活動,本文中律師將跟您分享沒收和沒入的差異、被害者被詐騙集團騙的錢要怎麼透過沒收拿回來等實用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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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是什麼?哪些東西可以被沒收?

(一)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沒收

沒收是指國家依法將犯罪者的特定財物或利益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沒收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者通過非法行為獲取利益,並打擊和防止犯罪活動,而刑法跟刑事訴訟法中的「沒收」其實是一樣的意思,只是刑事訴訟法規範的是法院審理的程序,所以會更為著重在程序的細節。

沒收的程序

沒收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法院裁定:沒收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列出應沒收的財物或利益。
  • 執行沒收:判決確定後,由相關執行機關(如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據法律程序進行沒收。
  • 變賣與處理:沒收的財物可以依法變賣或進行其他處理,所得款項歸國庫所有。

(二)哪些物品可以被沒收?

沒收的範圍

根據台灣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的規定,沒收的物品包括以下幾類:

  • 犯罪所得
    犯罪行為所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財物和利益。例如,詐騙所得的金錢、販毒所得的收益等。

  • 犯罪工具
    用於實施犯罪的工具、設備或其他相關物品,且不限於已使用與否,也就是說預備要用來犯罪的物品也可被沒收。例如,用於搶劫的武器、非法生產的機器設備等。

  • 違禁品
    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例如,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武器等。

  •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應沒收的財物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也就是說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其他物品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察機關仍有權追討。

只有罪犯的財物會被沒收嗎?

沒收在2016修法後,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而是擴展至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亦可進行沒收。

依據刑法第38-1條第2項的規定,若犯罪所得被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該財產也可被沒收:

  •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
  •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因而使他人取得利益。

另外,若是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例如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其他物品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察機關仍有權追討沒收

(三)沒收跟沒入有什麼不同?

「沒入」指的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時,所受到的財產剝奪制裁,涵蓋動產與不動產,且不限於違禁品,與刑法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龍哥雙手戴著手指虎,揍了路過的行人阿輝3拳後逃逸。龍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被沒入手指虎。

與此同時,龍哥也觸犯了刑法傷害罪,司法機關可以依刑法的沒收規定,沒收龍哥的手指虎。

因此,當手指虎同時面臨沒收與沒入時,會出現法律上的「競合」問題。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如果法院已宣告沒收,就優先適用刑法;反之,若法院尚未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則可進行沒入。

被沒入的物品會發還嗎?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的物品依照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可能會被留作公用、拍賣、變賣、廢棄或銷燬,或移送有關機關,因此不會再發還給受處分人。

(四)什麼是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指的是即便犯罪行為人因各種原因未被判刑(如:緩起訴、不起訴等),相關的不法所得依然可以被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A公司販賣不實標記的保養品,不法所得高達130餘萬,除了依緩起訴處分命令向公庫繳交100萬元外,其餘30餘萬亦被單獨宣告沒收。

被詐騙集團騙走的錢被「沒收」後要怎麼拿回來?

被詐騙的錢要怎麼拿回來?

(一)聲請發還犯罪所得的方式

在刑事詐騙案件中,詐騙所得原本屬於他人。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的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價金。」在裁判確定後1年內,被害人可以聲請發還這些財產。

換句話說,若被害人聲請,檢察官應將沒收的財產或變賣所得發還給被害人,除非該財產需要被銷毀或廢棄。因此,被害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要求發還其被騙取的財產。

(二)那些情況權利人可以聲請發還?

權利人申請發還犯罪所得有2種情形,以下簡述:

  1. 沒收物被扣押時
    當犯罪所得被扣押時,若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可直接發還被害人,此時不再宣告沒收。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42號判決,若犯罪所得為贓物,被害人明確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直接發還被害人。

  2. 追徵財產時
    若犯罪所得已被處分或與其他財產混同,或以第三人財產追徵等情形,則追徵的是行為人的金錢財產,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須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發還

請求發還的人包括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的人、及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被害人。這些人在沒收裁判確定後1年內,可以向法院聲請發還沒收物。若聲請人有多人且對權利有爭議,檢察官可以命其另行訴訟或調解確認,但無爭議部分可以先行發還。

優先發還被害人制度有2個目的:

  1. 國家不應與民爭利,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2. 避免行為人因財產變動而承擔雙重支付義務。

新制度中,檢察官在案件偵辦中即將扣押物變價拍賣,待判決確定後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這一修正既能預防犯罪,又能恢復受損財產的合法秩序,並兼顧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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