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然侮辱的定義是什麼?
(一)公然侮辱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那將公然侮辱拆開,公然和侮辱分別是什麼意思呢?在法律實務上,是如何去定義?
公然:讓不特定的人或是多數人見聞。
- 不特定人:隨時有人可以進出的空間,例如人來人往的街上、百貨公司等等。
- 多數人:3個人以上即為多數人,例如3個人的私人聚會。
侮辱:不具評論性質且沒有根據具體事實的各種謾罵、嘲笑或舉動,其目的在讓對方感到心理層面的不適,包含言語、文字、圖像、攻擊行為等,不限於國罵三字經,只要是負面形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可能成立。

(二)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和誹謗的差別是什麼?
(二)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和誹謗的差別是什麼?
首先必須了解,妨害名譽罪其實就包含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所以並沒有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一不一樣的說法,但它們的確是密不可分!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異主要在於:是否具有評論性質的謾 罵或侮辱而造成對方名譽損害。
- 公然侮辱罪:主要以不具評論性質或沒有根據具體事實的謾罵或侮辱。
例如:國罵三字經、垃圾、爛人等。
- 誹謗罪:具有評論性質的辱罵,和具體事實有相關,但不屬實、不真實。
例如:看到有年輕人坐在博愛座,便開始無止盡謾罵對方,說一些貶低年輕人等等的難聽話(例如:現在的年輕人毫無羞恥心,好手好腳硬要霸占博愛座),殊不知其實對方可能扭到腳,不方便久站。
公然侮辱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在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中,可以簡單分成2類,以一般公然侮辱罪來說:
- 客觀公然侮辱要件:公然、侮辱、人、強暴(加重公然侮辱罪)
- 主觀公然侮辱要件:故意
以下將根據「人、強暴、故意」3項進行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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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受害者必須是人,而人的定義包含活著的「自然人」和根據法規成立的「法人」,除此之外,必須盡量要可以知道受害人是誰,但不用到非要指名道姓不可,只要可以從言語、動作等知道被侮辱對象是誰即可;如果被侮辱者不在現場,也成立。 -
強暴
強暴屬於「加重公然侮辱罪」,可能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其定義為用動作、物理力量當成侮辱對方的方式,且沒有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例如潑油漆、丟雞蛋等等。 -
故意
意指明明知道,但仍想要侮辱對方,讓整件事件發生,明知故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