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1-01發佈2024-11-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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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經常聽到公訴和自訴這兩個詞。很多人以為刑法中有所謂的「公訴罪」和「自訴罪」,但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刑法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和「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與公訴、自訴的概念是不同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公訴、自訴以及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吧!
在刑法的體系下,犯罪可以區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和「非告訴乃論之罪」兩大類。這個分類的重要性在於,它決定了犯罪是否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簡單來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刑法的一般原則,而告訴乃論之罪則是特殊例外。
刑法中的大部分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味著只要犯罪事實成立,檢察官就可以直接提起公訴,不需要經過被害人的同意或告訴。相對地,告訴乃論之罪則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才能展開刑事追訴程序。
在刑法中,每一章節的最後一條通常都會明確規定哪些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刑法第277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犯前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這表示普通傷害罪原本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若被害人是加害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則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
須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 | 檢察官可直接提起公訴 |
刑法中規定須告訴乃論者 | 刑法中未特別規定者 |
通常涉及隱私或家庭事務 | 多數的刑事案件類型 |
例如:普通傷害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 例如:竊盜罪、殺人罪 |
在刑法中,某些犯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並起訴,這類犯罪即為「告訴乃論罪」。相對地,不需被害人告訴即可由檢察官逕行偵查起訴的犯罪,則稱為「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罪的規定,旨在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並避免國家公權力過度介入私領域。
簡言之,告訴乃論罪是指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並起訴的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若未於期限內提出,則喪失告訴權。一旦喪失告訴權,即使檢察官知情,也無法主動偵查和起訴。
刑法第27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意即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必須主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得開啟偵查程序。若被害人選擇不 告訴,即使加害人的行為已構成普通傷害罪,檢察官仍無法主動偵查起訴。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避免在被害人不願追究的情況下,國家公權力過度介入私人紛爭。
相對於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指的是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皆可依職權進行偵查起訴的犯罪類型。換句話說,非告訴乃論罪的追訴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而非個人。這種犯罪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罪行嚴重,因此即使被害人選擇原諒行為人,國家仍有責任追究其刑責。
非告訴乃論罪是指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後,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皆應依法偵查起訴的犯罪。這類犯罪通常具有下列特點:
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的典型例子。根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假設有人在超市偷竊商品被逮個正著,即使店家基於同情心決定不追究,警方仍須依法移送法辦。這是因為竊盜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更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國家有責任制裁竊盜犯,以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安寧。
當然,並非每起竊盜案件最終都會被起訴或判刑。檢察官仍須衡酌案情、犯罪情節與行為人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法官也會根據具體 證據與法條,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但無論結果如何,竊盜罪作為非告訴乃論罪,必須進入司法程序,接受國家公權力的審查。
在刑法中,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有著顯著的區別。告訴乃論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起訴。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選擇不告訴,即使犯罪事實確鑿,檢察官和法院也無法對嫌疑人進行追訴和處罰。這類案件通常涉及個人隱私或家庭糾紛,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賦予其是否追究的決定權。
相比之下,非告訴乃論罪不以被害人告訴為必要條件。只要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展開偵查並提起公訴。即便被害人不願意告訴或者原諒行為人,案件仍然會進入司法程序。非告訴乃論罪通常是指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搶劫、販毒等。這些案件的追訴不能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意願,而應由國家機關代表社會進行制裁。
在刑事訴訟中,公訴和自訴是兩種不同的訴訟方式,其主要區別在於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公訴是由國家的檢察官代表公益,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而自訴則是由犯罪行為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我們進一步了解這兩種訴訟方式的定義和區別。
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益,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的制度。在公訴案件中,檢察官是訴訟的主體,負責蒐集證據、偵查犯罪,並在法庭上支持起訴。公訴體現了國家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自訴是指犯罪行為的被害人作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制度。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訴訟的主體,負責蒐集證據、指控犯罪,並在法庭上支持起訴。自訴體現了保護被害人權益、彌補公訴不足的作用。
公訴 | 自訴 |
---|---|
由檢察官提起訴訟 | 由被害人提起訴訟 |
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益 | 維護被害人個人權益 |
適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 | 適用於部分輕微犯罪或告訴乃論之罪 |
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 | 被害人負責蒐證、起訴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的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原則上是不得提起自訴的。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家庭倫理與和諧,避免因為自訴而破壞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畢竟,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若是輕易允許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勢必會影響家庭的穩定性。
然而,法律也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家庭成員之間發生了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果完全禁止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反而可能導致犯罪行為無法被制裁,進而損害社會正義。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21條也規定了一個例外情形,即依照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受此限制。
換句話說,如果法院依照第258條之3的規定,認為有必要允許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則即便是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也可以提起自訴。這項例外規定在實務上通常適用於比較嚴重的犯罪案件,例如家暴、虐待等情形,以確保受害者的權益不會因為家庭關係而被犧牲。
總的來說,刑事訴訟法對於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有所限制,但也設有例外規定,以兼顧家庭倫理與社會正義。在實務運作上,法院會審慎衡量個案情況,以決定是否允許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的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 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這意味著,如果檢察官已經對某個非告訴乃論之罪展開偵查,被害人就不能再對同一案件提起自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案件重複偵查審理,浪費司法資源。
然而,告訴乃論之罪或法院裁定可以自訴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或者法院裁定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即使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被害人仍然可以提起自訴。
檢察官偵查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開始偵查,就代表國家介入了案件的處理。如果在此之後仍允許被害人提起自訴,不僅可能導致案件重複偵查,還可能出現檢察官與自訴人對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處理的情況,影響司法一致性。
此外,禁止在檢察官偵查後提起自訴,也有助於保護嫌疑人的權益。如果嫌疑人已經接受了檢察官的偵查,卻又面臨被害人的自訴,無疑會加重嫌疑人的訴訟負擔,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區分,並不直接影響到公訴或自訴的提起。無論是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透過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進行訴訟。換句話說,單一罪名本身並不會被定義為「公訴罪」或「自訴罪」。
每一個罪名,都可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公訴和自訴 的區別在於訴訟主體的不同,而非罪名的性質。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需要被害人告訴,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被害人都可以選擇自訴,親自到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
舉例來說,殺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檢察官發現殺人事實,就可以直接偵查,並提起公訴。但如果被害人的家屬希望親自到法庭上與被告對質,他們也可以選擇提起自訴。相對地,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選擇向檢察官告訴,請求偵查並提起公訴;或者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下表整理了這兩種罪名在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以及公訴/自訴層面的異同:
罪名 |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 公訴/自訴 |
---|---|---|
殺人罪 | 非告訴乃論 | 可公訴,也可自訴 |
普通傷害罪 | 告訴乃論 | 可公訴,也可自訴 |
由此可見,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別,在於犯罪偵查的啟動方式;而公訴與自訴的差異,則在於訴訟的主體。兩者並無必然的對應關係,單一罪名並不會被侷限在特定的訴訟模式中。無論是何種犯罪類型,都應根據具體案情,選擇最適合的訴訟途徑,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公訴罪"和"自訴罪"這兩個詞彙,但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用法。刑法中並沒有明確區分"公訴罪"和"自訴罪",這兩個詞彙更多的是在描述刑事訴訟中,由誰來提起訴訟的類型。 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益,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而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作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兩種訴訟方式的區別在於起訴主體的不同,而非罪名本身的性質。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需要符合刑法中對於特定罪名的構成要件。
在刑法條文中,我們找不到"公訴罪"或"自訴罪"的明確定義。每一種犯罪行為,都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這些要件,就構成了相應的犯罪,並沒有區分是"公訴罪"還是"自訴罪"。例如,刑法第277條規定的普通傷害罪,不論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就成立該罪名。 因此,我們在使用"公訴罪"和"自訴罪"這兩個詞彙時,要謹慎區分其實際涵義,不要將其誤認為是刑法中對不同犯罪類型的區分。這樣的錯誤用法,不僅在法律概念上是不精確的,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和混淆。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公民,我們有必要去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則,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在刑事訴訟中,告訴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是兩個重要的概念,它們分別規範了被害人提出告訴以及國家追訴犯罪的期限。儘管兩者都與時間有關,但其意義與目的卻有所不同。
追訴權時效是指,犯罪成立後經過一定期間,國家就不得再追訴該犯罪。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律的安定性,避免證據因時間流逝而滅失,導致審判困難與錯誤。追訴權時效的長短取決於罪行的輕重,最長可達30年,最短為5年。
相較之下,告訴權時效則是針對告訴乃論之罪而設立的規定。根據法律,被害人必須在得知犯罪事實起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便喪失告訴權。這項規定旨在督促被害人儘速決定是否請求追訴,以利案件的偵辦,並避免告訴權長期懸而未決的狀態。
在告訴權時效的起算上,「知悉犯人」是一個關鍵的概念。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所謂知悉犯人,僅需告訴人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即可,無需確知犯人的真實姓名。換言之,只要被害人得知犯罪事實,告訴權時效就開始計算。
區別 | 追訴權時效 | 告訴權時效 |
---|---|---|
適用對象 | 所有犯罪 | 僅限告訴乃論之罪 |
期限長短 | 最長30年,最短5年 | 自知悉犯罪事實起6個月 |
目的 | 維持法律安定性,避免證據滅失 | 督促被害人儘速決定是否告訴 |
綜上所述,告訴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雖然都與時間相關,但其適用對象、期限長短以及立法目的卻有顯著差異。了解兩者的區別,對於保障被害人權益以及維護刑事司法的正常運作,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綜合上述,公訴與自訴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檢察官或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兩種不同類型。而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則是刑法根據犯罪是否需要被害人告訴才能追訴來區分的兩種罪行。這兩組概念雖然相關,但含義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時偶有混淆誤用的情況。
此外,告訴權時效是指被害人提出告訴的期限,而追訴權時效則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期限,兩者在法律上也有明確區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不僅有助於大眾正確認識刑事司法運作,也能避免因誤解法律而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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