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2025-08-14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不當得利怎麼判斷?哪些情況會構成不當得利?律師一次解說

不當得利怎麼判斷?哪些情況會構成不當得利?律師一次解說
quotationmark image

當某個人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獲得了好處,而另一方卻因此受到損失,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被稱為不當得利,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民法179條明確規範了這項權利保護機制,包含三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本文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全面掌握不當得利的概念。

quotationmark image

什麼是不當得利?基本概念完整說明

(一)不當得利的定義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了你的金錢或財產,你會希望能夠要回來對吧?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要解決的問題。

不當得利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指的是一方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獲得了他人的利益,同時造成對方財產上的損失。簡單來說,就是「不應該得到卻得到了」的情況。

根據《民法》第179條的規定,當有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受損害的人可以向受利益的人請求返還。這種請求權就叫做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制度的設立有其重要意義。它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防止有人不當獲利而讓他人受損。這個制度就像是社會的平衡器,確保財產關係能夠回到應有的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不當得利並不需要受益人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使是無心之過,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受損害的人仍然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在日常生活中,不當得利的情況其實很常見。除了轉帳錯誤,還包括重複付款、多收費用、錯誤退款等各種情況。了解這個法律概念,可以幫助我們在遇到類似問題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讓您對這個重要制度有更完整的認識。

(二)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與民法規定

了解不當得利的民法規定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台灣民法針對不當得利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體系。這些民法條文不僅保護受損害的一方,也規範了獲得利益者的責任範圍。

民法第179條是不當得利的核心條文。這條法律明確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這個條文包含了不當得利的基本構成要件。

根據第179條的規定,不當得利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素。首先是他人財產的減少,其次是自己財產的增加。第三個要素是欠缺法律上原因,最後是這些情況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民法第181條進一步規範返還的範圍。這條民法條文規定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受的利益。如果所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則應償還其價額。這個規定確保了受損害者能夠獲得適當的補償。

第182條則區分了善意與惡意受領人的不同責任。善意受領人只需返還現存利益。惡意受領人則必須返還全部利益,包括已經消失的部分。這種區別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這些法律條文共同構成了不當得利的完整法律框架。它們不僅明確了構成要件,也規範了返還責任的範圍。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民眾在遇到相關問題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條文主要內容適用情況責任範圍
第179條不當得利基本規定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返還利益義務
第181條返還利益範圍利益已不存在時償還價額責任
第182條善惡意受領區別區分受領人狀態不同返還標準

民法的這些規定為不當得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無論是個人或企業,都應該了解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這樣才能在日常生活中避免糾紛,也能在權益受損時及時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三)不當得利成立的四大要件詳解

要認定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必須檢視四個關鍵的法律要件是否同時成立。這四個要件包括他人財產減少、自己財產增加、欠缺法律上原因,以及彼此間的因果關係。每個要件都有其特定的判斷標準,缺少任何一項都無法成立不當得利。

在實務上,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要件確實存在。法院會逐一審查每個構成要件,確保符合民法的規定。了解這些要件的具體內容,有助於正確判斷個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他人財產的減少

他人財產減少是指受損害人的財產狀況因為某種行為而變差。這種減少不限於金錢損失,也包括其他有價值的利益流失。例如,錯誤匯款導致帳戶餘額減少,就是典型的財產減少情況。

財產減少的認定標準相當廣泛。包括現金流出、物品遺失、權利受損等各種形式。重要的是,這種減少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而非僅是預期或可能的損失。

在判斷財產減少時,法院會考慮受損害人的整體財產狀況。即使表面上看似沒有直接損失,但如果因此失去應得的利益,同樣可能構成財產減少。

自己財產的增加

自己財產增加是指得利人因為他人的財產減少而獲得好處。這種增加可能是直接的金錢收入,也可能是間接的利益獲得。關鍵在於得利人的財產狀況確實有所改善。

財產增加的形式多樣化。可能是銀行帳戶餘額增加、收到不應得的物品,或是節省了原本應該支付的費用。這些都屬於廣義的財產增加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增加不一定要與他人的損失金額完全相等。有時候得利人獲得的好處可能大於或小於他人的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欠缺法律上原因

欠缺法律上原因是不當得利的核心要件。這意味著得利人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的依據支持這種獲利。常見的法律上原因包括契約約定、法律明文規定、法院判決等。

判斷是否欠缺法律上原因時,需要檢視得利的來源和性質。如果這種獲利缺乏正當理由,例如因為錯誤、誤解或意外而產生,通常會被認定為欠缺法律上原因。

這個要件的舉證責任通常由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承擔。必須證明得利人的獲利確實沒有合理的法律基礎,才能成功主張返還請求權。

####因果關係的存在 因果關係要求他人財產減少與自己財產增加之間存在直接關聯。簡單來說,就是得利人的獲益必須來自於他人的損失,兩者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連結。

在實務判斷上,因果關係不一定要是直接的一對一關係。即使中間經過幾個環節,只要能證明最終的獲利確實源自他人的損失,就可能滿足因果關係的要求。

因果關係的認定往往是案件的關鍵爭點。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財產的減少和增加之間確實存在關聯性。這也是為什麼蒐集完整證據如此重要的原因。

常見的不當得利類型與實際情況

在處理不當得利案件時,首先需要識別其屬於哪一種類型,這將影響後續的法律適用和舉證責任。不當得利類型主要可以分為給付型和非給付型兩大類別。

這兩種類型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差異。給付型不當得利通常涉及主動的金錢或財產移轉行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則是在沒有給付行為的情況下,一方仍然獲得不當利益。

正確區分不當得利類型對於後續的法律程序非常重要。不同類型在舉證責任、適用法條和消滅時效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

(一)主動給付行為的利益取得

給付型不當得利是指基於一方的主動給付行為,使他人獲得不當利益的情況。這種類型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錯誤匯款。

當銀行客戶因為帳號輸入錯誤,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時,就構成給付型不當得利。收款人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獲得了這筆金錢。

重複付款也是典型的給付型不當得利。例如消費者已經付清商品款項,卻因為系統錯誤再次扣款。商家因此多收的款項就屬於不當得利。

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舉證責任相對較輕。請求人只需要證明確實有給付行為發生,以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即可。

(二)被動獲利的利益取得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給付行為的情況下,一方仍然獲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情況。這種類型的舉證要求較為嚴格。

無償使用他人財產是常見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例如某人長期占用他人土地進行營業活動,卻不支付任何租金或使用費。

侵占他人財產也屬於這個類別。當有人拾得他人遺失物品後,明知物主身分卻拒絕歸還,並將該物品據為己有使用。

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請求人需要證明對方確實獲得利益,自己確實受有損害,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種舉證責任較重。

比較項目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發生方式主動給付行為被動獲得利益
常見情況錯誤匯款、重複付款無償使用、侵占財產
舉證責任相對較輕相對較重
消滅時效15年15年

無論是哪種不當得利類型,都受到消滅時效的限制。根據民法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

了解這兩種類型的差異,有助於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法律策略。在實際案件中,正確分類不僅影響舉證方式,也關係到勝訴的可能性。

(三)不當得利的實際案例分析

以下將透過三個真實案例,幫助大家理解不當得利的實務判決標準。這些案例分析涵蓋了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不當得利情況。透過具體的法院判決,我們可以更清楚掌握不當得利的適用原則。

每個案例都會詳細說明事實經過、爭議焦點和法院的判決理由。這樣的分析方式能幫助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時,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和主張自己的權益。

銀行錯誤入帳案例

張先生某天發現銀行帳戶多了50萬元,經查證後發現是銀行錯誤將他人的匯款轉入自己帳戶。張先生認為這筆錢已經在自己帳戶內,不願意返還。

銀行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法院在案例分析中認定,張先生因銀行的錯誤而獲得財產上的利益,但欠缺法律上的原因。這筆錢原本應該匯給其他人,張先生並無權利保有。

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必須返還全額50萬元。這個實務判決確立了銀行錯誤入帳構成不當得利的標準。即使當事人沒有主觀惡意,仍須負返還責任。

網路購物退款爭議

李小姐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商品後申請退貨,商家同意退款並已匯款。但李小姐發現信用卡公司也同時進行了退款,導致她獲得雙重退款。

商家發現此情況後,要求李小姐返還多收的款項。李小姐主張自己沒有錯誤,拒絕返還。商家因此提起不當得利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小姐因系統錯誤而重複獲得退款,確實構成不當得利。雖然錯誤不是李小姐造成的,但她明知獲得雙重退款卻不主動告知。

最終判決李小姐須返還重複收取的退款金額。此案例顯示,即使當事人沒有故意行為,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房屋租賃押金糾紛

王先生租屋期滿搬離後,房東以房屋有損壞為由拒絕返還租賃押金。但王先生認為房屋損壞是正常使用造成的折舊,不應扣除押金。

雙方協商不成,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他主張房東無法律依據扣留押金,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進行現場勘驗後發現,房屋確實有超出正常使用範圍的損壞。但房東扣除的金額遠超過實際修繕費用。

法院判決房東應返還部分押金。這個案例說明了租賃押金的扣除必須有合理依據,超出部分即構成不當得利。

透過以上三個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不當得利時,會仔細檢視每個構成要件。無論是銀行錯誤、購物糾紛或租賃爭議,關鍵都在於是否欠缺法律上的原因。這些實務判決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參考標準。

如何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主張需要系統性的準備工作,從證據蒐集到法律程序都有其重要性。當您確認他人因不當得利而獲得財產時,採取正確的法律途徑將大幅提升成功討回財產的機會。

根據民法規定,在不當得利的案件中,原告必須負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需要證明對方確實受有利益、缺乏法律上原因,以及自己確實遭受損害。完整的準備工作包括證據蒐集、金額計算和選擇適當的訴訟程序。

(一)蒐集相關證據

證據蒐集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環節。您需要準備能夠證明不當得利四大要件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交易紀錄和帳戶資料是最重要的證據類型。包括銀行轉帳記錄、信用卡交易明細、電子支付紀錄等,這些資料能清楚顯示金錢流向和交易時間。保留完整的帳戶對帳單,特別是發生錯誤交易前後的記錄。

通訊記錄同樣具有重要價值。保存與對方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簡訊內容等,這些資料能證明雙方對於交易的認知和後續處理態度。社群媒體的對話截圖也可能成為有力證據。

契約文件和相關證明文件也不可忽視。包括購買合約、租賃協議、收據、發票等,這些文件能證明原始的法律關係和交易背景。

(二)計算返還金額

準確計算應返還的金額是主張返還請求權的重要步驟。計算範圍不僅包括本金,還可能涉及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

本金計算相對直接,就是對方實際獲得的不當利益金額。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匯率變動、物價調整等因素。

利息計算則較為複雜。一般而言,可以按照法定利率計算,目前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為年息5%。利息起算點通常從對方受有利益之日開始計算,直到實際返還為止。

其他費用可能包括因追討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用等。但這些費用的認定需要符合相當因果關係的原則。

(三)法律程序與途徑

選擇適當的法律途徑能有效提升討回財產的成功率。從協商談判到正式訴訟程序,每個階段都有其特點和適用時機。

協商談判是最經濟的解決方式。先以書面通知對方返還不當得利,說明法律依據和計算方式。多數情況下,對方了解法律責任後會願意配合返還。

調解程序是介於協商和訴訟之間的選擇。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調解。調解具有強制執行力,且費用較低。

正式訴訟是最後手段,但也是最具強制力的法律途徑。根據爭議金額選擇適當的法院,20萬元以下可向簡易庭提起訴訟,程序較為簡便。

法律途徑適用情況所需時間費用估算成功率
協商談判對方願意配合1-2週郵資費用中等
調解程序雙方有談判空間1-3個月數百元較高
簡易訴訟金額50萬以下3-6個月數千元
通常訴訟金額較大或複雜案件6個月以上萬元以上最高

在選擇訴訟程序時,需要考慮時效限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但從知悉不當得利事實時起算為2年。及早採取行動能避免時效問題。

無論選擇哪種法律途徑,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能協助評估案件勝算、準備相關文件,並在訴訟程序中提供專業代理服務,大幅提升成功機會。

(四)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不當得利請求權並非永久有效,法律設有明確的時效限制規定。根據民法第125條,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為15年。這個期間從受損害的一方知道或應該知道其利益遭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時效的起算點認定相當重要。通常從當事人實際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發生時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不知情,則從客觀上應該知道的時間點起算。

某些特殊情況下,消滅時效可能會中斷或延長。當受害人提起訴訟時,時效會暫時停止計算。此外,如果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時效也會重新開始計算。

以下情況會影響時效的進行:

  • 提起民事訴訟或調解程序
  • 債務人書面承認債務
  • 進行和解談判
  • 發出正式催告通知

為了避免因時效限制而失去請求權,建議採取以下保護措施。首先,發現不當得利情況時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其次,盡快與對方進行協商或發出書面通知。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 如果協商無效,應考慮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提起訴訟不僅能中斷時效,還能獲得法院的正式判決。即使最終和解,訴訟程序也能有效保護您的權益。

時效狀況期間長度起算時點中斷事由
一般不當得利15年知道或應知時提起訴訟
債務承認後15年承認日起再次承認
訴訟進行中暫停計算起訴日起判決確定
和解協商期可能延長協商開始協商破裂

特別提醒,一旦超過15年的時效限制,即使有正當理由也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支持。因此,及早行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免費法律諮詢

最值得擁有的專業法律團隊!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官方帳號,立即進行免費諮詢,讓喆律為您取得最佳利益!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最新文章

免費
諮詢

logo

聯絡我們

*如需預約諮詢,請加入喆律官方帳號由專人為您服務。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三信大樓)

社群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