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4-15更新2022-10-0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 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偽造文書的定義是什麼?刑法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偽造文書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偽造文書罪刑責有多重?幫別人簽名、代簽名也算偽造文書嗎?本文律師將為你詳細介紹偽造文書,並透過偽造文書罪判決,讓你一次就看懂!
幫家人收包裹時,在包裹簽收欄上簽家人的名字算偽造文書嗎?小時候偷偷在聯絡簿、考卷上簽名也算偽造文書嗎?我是不是不小心犯罪了呢?別緊張!律師首先就從介紹4大偽造文書罪來告訴你!
偽造文書不僅僅是模仿人家簽名、偷偷修改日期而已,針對不同的行為與文書類型,有不同的偽造文書罪。以下為律師整理的4大偽造文書罪的完整說明。
根據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 217條,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 218條,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過了4大偽造文書罪的介紹,聰明的你一定看出來了。針對偽造文書罪必須包含2個大方向「有偽造、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換句話說,當偽造的事情是「真的有發生」但「並無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是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
那條文裡提到的「偽造、變造」差在哪裡呢?這二個詞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其實差很多。就讓律師來為您解釋吧!
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文書。
無權修改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書的內容。
簡單來說,偽造是憑空做出一個假的文書;變造是改變真實存在文書的內容。
偽造文書罪只有在「文書」上留下「文字」記錄才算嗎?其實不一定,針對文書的定義不只是侷限在白紙黑字而已,也並不是所有的紙本都算刑法上的文書。「文書」應具備5大定義條件。除了5大定義條件外,另外還分成4大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從留下記錄的方式、位置,只要符合即能構成「文書」的定義。以下就讓律師針對文書的「定義」、「種類」來更進一步介紹。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該怎麼定義呢?在刑法上的文書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記錄於有物體的重要事項,且能夠持續留存,並可知道是誰寫的 簡單來說可分為以下5大條件。

除了5大定義條件之外,文書還可以分為4大種類,對應到不同種的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很不幸的發現自己被偽造名義進行股票買賣,也知道對方是誰了,此時應該如何提出告訴呢?因為偽造文書為刑事案件,以下律師整理了3種刑事案件的提告方式,讓大家參考。
報案是一般民眾最快會聯想到方式,只要備好資料並到警局報案,警局會提交資料給檢察署,並進行後續偵辦、起訴及審理。
除了到警察局報案以外,也可以自行備好資料與刑事告訴狀直接向檢察署提告,檢察署會進行案件偵辦。若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就會起訴及審理。
律師可以分析案情,並協助蒐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因此,非常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提供建議和提告。
對方已經誠心誠意的道歉了,那我可以撤告不追究嗎?如前面所提到的,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當事人是可以向法官表示不追究意願的。但是偽造文書罪是不會因為和解或不追究而停止訴訟程序! 檢察官是有職權可以繼續偵查犯罪的。不過,若檢察官知道當事人已經不追究案件、和解了,加上若被告態度良好、有補償意願,是比較有機會做出緩起訴處分的。
根據偽造文書的類型不同,偽造文書罪的罰責也不同,甚至也有可能因偽造文書罪坐牢。
以下律師針對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整理了以下刑責:
「律師你好,請問偽造文書罪罰金是多少?可以罰錢就好不要被關嗎?」這是很多不小心犯了罪的人會問的問題。其實只要符合條件,還真的可以金錢換取自由。就讓律師來為你解說吧!
根據刑法第41-1條,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照刑法第41條,如果偽造私文書與偽造特種文書,最後受法院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時也有宣告「可以易科罰金」,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律師你好,那偽造文書罪追訴期是多久呢?我能不能進行抗辯?」
依照刑法第80條第1項內容,追訴權會在規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以下律師也整理了相關的資訊:
聰明的你一定又看出來了,透過以上資訊就可以得知,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為:
再次向大家說明,「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不會因為和解就停止追訴犯罪行為。」即使是偽造文書初犯,也只是法官在量刑時會在心裡參酌的條件之一,並不代表一定會減刑。但如果情形是「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或證據不足」時,是有可能不起訴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被告 A 從事食品買賣業,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至5月2日間,擅自將已逾有效日期之日本進口干貝風味拉麵,偽造標籤 將原有效日期「2023.1.10」改為「2023.12.23」,並冒用他人公司名義,將該食品作為「滿額禮」贈送與消費者。
法院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文書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6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刑事判決
被告在母親死亡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盜蓋母親印章及偽造其簽名,以偽造私文書向銀行提領款項。
法院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普通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以上就是有關「偽造文書罪」的介紹,相信經過律師的解說,都更加了解偽造文書的相關知識了!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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