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2

約會強暴藥(fm2)是幾級毒品?有處方箋還會觸法嗎?

刑事案件雷皓明律師發佈 2026-07-03
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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喆律法律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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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2是什麼?是幾級毒品?

(一)FM2是什麼?

FM2的正式化學名稱是「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商品名稱為Rohypnol,由製藥廠商羅氏(Roche)生產,原本是一種醫療用強效安眠藥。它屬於「苯二氮平類藥物」(Benzodiazepines,簡稱BZD)——就是那種能讓人放鬆、入睡的處方鎮靜劑,只是FM2的效果比常見的安眠藥強上許多倍。

「FM2」這個俗稱來自原廠藥片上印的「2」字樣(2毫克規格)以及F(Flunitrazepam)和M(第一個字)的組合,在台灣街頭流傳。

(二)為什麼FM2被叫做約會強暴藥?

這是一個通俗說法,泛指被用於性犯罪的迷姦藥物。FM2之所以被稱為約會強暴藥,是因為它符合幾個「完美犯罪工具」的條件:溶於液體後無色無味、30分鐘內起效、可造成記憶喪失(「順行性失憶」)、效果持續6至12小時,且在體內代謝後難以被驗出。

(三)FM2是幾級毒品

台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最嚴重(如海洛因、嗎啡),第四級最輕。FM2在台灣被列為第三級毒品,意思是它雖然有高度依賴性和危害性,但相較於海洛因、安非他命,法律上的刑責稍輕,不過依然受到嚴格管制。

約會強暴藥刑責多重?

台灣對於毒品的「施用」採取「病人化」而非「犯罪化」的處理方式。也就是說,自己施用毒品(不傷害他人)通常不構成刑事罪,而是透過行政罰(罰鍰)和強制講習來處理,目的是讓施用者接受輔導,而不是入監服刑。但轉讓和販賣就完全不同,因為那會擴大毒品危害,因此刑責非常重。

(一)單純持有FM2:行政罰

如果你持有FM2但沒有販賣或轉讓,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會被裁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同時須接受4小時至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這是行政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已是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

不過要特別注意:若持有量達到一定程度,或有其他跡象顯示有販賣意圖,檢察官可能改以「意圖販賣持有」起訴,刑責就截然不同了。

(二)施用FM2:行政罰 + 強制講習

自己施用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的邏輯,一樣是行政罰:罰鍰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並強制接受4至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若施用者願意配合接受毒品危害防制機構的輔導,可能減輕或免除罰鍰。

這個規定體現了台灣「對施用者輔導為主、處罰為輔」的政策方向——你不會因為自己吃了FM2就坐牢,但政府會強制要求你接受毒品危害教育。

(三)轉讓FM2:3年以下有期徒刑

把FM2免費給別人(無論是朋友還是陌生人),就構成「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免費給」和「賣」的差別:法律上,轉讓指的是不以金錢為對價的給予。如果你給朋友FM2卻收了錢,哪怕只是象徵性的幾百元,都可能被認定為「販賣」,刑責立刻跳到最高無期徒刑。

(四)意圖販賣而持有FM2:3年以上10年以下

如果你持有FM2的量或方式顯示你有販賣意圖(例如:分裝、帶著大量現金、手機裡有交易記錄),即使還沒實際販賣,也可能被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起訴。

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五)販賣FM2: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販賣第三級毒品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刑責最重的行為之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民國109年修正後):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用FM2下藥性侵:以藥劑犯強制性交

這是FM2最惡名昭彰的用途。將FM2加入他人飲料後實施性侵,除了毒品法規的責任外,還涉及《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責: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無期徒刑)。相較於一般強制性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版本的最低刑期更高,且法院通常不輕易援引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因為這類犯罪具有強烈的預謀性。

FM2下藥性侵

(七)強迫他人施用FM2:5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你強迫別人施用FM2(不論是否發生性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刑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整理成一張表,讓你更清楚各種行為的刑責:

行為法律依據刑責
單純持有 / 施用2第11條之1行政罰1萬–5萬元 + 4–8小時講習
轉讓(免費給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無期),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
強迫他人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罰金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無期)

約會強暴藥fm2法院判決

(一)店長對店員用FM2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被告店長利用與B女共值大夜班之機會,藉故支開B女,將不明藥物摻入B女飲用之飲料中,待藥效發作陷入昏睡後,撫摸其大腿、下體,並以手指插入強制性交。

  • 法院判決:被告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二)丈夫對太太用FM2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一名人夫將氟硝西泮(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俗稱FM2)及唑匹淀(鎮定安眠劑)摻水迷昏妻子後性侵,對方醒來驚覺褲子遭替換馬上赴醫院驗傷並告知醫師自己可能遭下藥性侵,警察接獲報案後前往陪同太太檢查,事後還在先生包包發現大量藥物、保險套。

  • 考量丈夫事後坦承犯行且跟太太達成和解,太太也表示不再追究請求對丈夫從輕量刑,法院認定情堪憫恕減刑後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7個月有期徒刑。

(三)網路販售FM2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被告在臉書的失眠社團內,刊登「售小史33顆、導美睡14排、美舒鬱18排、景安寧28排、康緒舒37排」之廣告,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被警方在網路巡邏時查獲。

  • 法院判決:被告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罪,累犯,有期徒刑2年2個月。

FM2常見誤解與注意事項

(一)有處方箋就可以合法使用FM2

不一定,就算有處方簽,若是已超過處方簽給藥的期間,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持有(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110年訴字第74號)。

(二)只要不賣,持有FM2不算犯罪

不完全正確。

持有FM2是行政違規,雖非刑事犯罪,但會被罰1萬至5萬元,並強制講習。更重要的是,如果持有量或情況顯示有販賣意圖,就可能被提升為刑事罪責(3年以上10年以下)。「我只是持有不賣」的說法不能完全免責。

(三)FM2是愷他命K他命)的同一種東西

錯誤。

兩者都是第三級毒品,但化學成分完全不同:FM2是苯二氮平類安眠藥(主要功效是鎮靜、助眠),愷他命(Ketamine)是解離性麻醉藥(主要功效是麻醉、幻覺)。它們在藥理機制、使用場景和犯罪用途上都不同,只是剛好同屬第三級毒品。

(四)被下藥的受害者若有喝酒,難以追究加害人責任」

不正確。

受害者即使當時飲酒,並不影響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關鍵是「受害者是否因藥物而喪失同意能力」,而非飲酒狀態。此外,現代鑑識技術(尿液、血液、毛髮分析)已能相當準確地判斷是否有藥物存在,法院也越來越重視這類科學證據。

(五)注意事項:被下藥後的黃金採證時間

FM2在體內的代謝速度較快,72小時內可能大量代謝消失,因此一旦懷疑被下藥,務必在6小時內就醫要求採集尿液和血液樣本(送毒物鑑定)。

超過72小時,驗出的機率大幅下降,可能影響日後訴訟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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