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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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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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有什麼影響?哪些案件會留下前科?律師帶你認識前科

有前科有什麼影響?哪些案件會留下前科?律師帶你認識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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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未明確定義「前科」,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中提到了「犯罪前科」這一概念。一旦有了前科,無論是求職、出境還是從事某些特定行業,都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了解哪些案件可能導致前科,以及如何避免留下犯罪紀錄,對每個人來說都很重要。接下來,就讓我們深入探討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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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前科?

前科是指一個人過去犯罪的紀錄。根據台灣的法律,前科的定義和相關規定主要涵蓋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中。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犯罪前科」,指的是個人經過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的犯罪紀錄。這些紀錄可能會對個人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前科

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於前科的相關規定。根據第253條之1第1項,對於被告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可以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在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後,如果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也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些規定為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提供了更多的彈性和選擇。

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前科的定義和規定,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前科對個人生活的潛在影響,以及在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時如何尋求適當的協助。

(二)哪些案件會留下前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某些刑事案件會在個人的犯罪紀錄中留下前科。這些案件主要分為兩大類: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以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件。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

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認定被告有罪,但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輕微、悔過態度良好等因素後,決定暫緩對其提起公訴,並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被告在考驗期內遵守所有規定,未再犯罪,緩起訴處分就會確定,此時案件也會留下前科紀錄。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執行的案件

對於進入審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如果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有罪,並且該判決已經確定且執行,此案件就會留下前科紀錄。判決有罪確定意味著被告已經用盡所有上訴途徑,或者主動放棄上訴,認罪服法。

綜上所述,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以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執行的案件,都會在當事人的犯罪記錄中留下前科。這些前科記錄可能對當事人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應當慎重對待,避免觸犯法律。

(三)前科與累犯的區別

在談論犯罪議題時,我們常常聽到前科和累犯這兩個詞。雖然它們都與犯罪有關,但實際上有著不同的法律定義和影響。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前科和累犯的區別。

前科是指個人過去犯罪的紀錄,而累犯則是在特定期間內重複犯罪的情況。根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累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
  •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換句話說,單純有前科紀錄並不等同於累犯。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才會被認定為累犯,並面臨加重刑罰的後果。

前科對生活的影響

前科紀錄可能會對個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求職和從事特定行業時。雖然社會越來越重視給予更生人士機會,但仍有部分職業對於曾有前科者有所限制。 前科對生活的影響

(一)求職時可能受到限制

有前科紀錄的求職者在尋找工作時,可能會面臨一些挑戰。部分雇主在招聘過程中會要求應徵者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詢問是否曾有前科。這可能導致曾有前科的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處於不利地位,甚至失去工作機會。然而,隨著社會觀念的進步,越來越多雇主願意給予更生人士工作機會,只要他們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和品德表現。

以下是幾個常見的職業,對於有前科者的任用有所限制:

(二)公職考試的限制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報考公務人員考試。這項前科工作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務體系的廉潔與效能。

(三)教育人員任用的限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明定,具有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教師或其他教育人員。此規定旨在保護學生受教權益,營造安全、正向的校園環境。倘若應聘者有相關前科,即使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仍可能無法任教。

(四)保母(居家式托育服務)的限制

在台灣,為了確保兒童的安全與福祉,政府對於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的資格有嚴格規範。以下幾類人士依法不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1.曾犯性犯罪相關罪行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罪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罪行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罪行

2.曾涉毒品犯罪者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罪行,並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從事托育服務。

3.曾有嚴重侵害兒童權益行為者

若個人曾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所列的違法行為,並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從事托育工作。

4.曾犯家庭暴力罪者

曾犯家庭暴力罪並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托育服務人員。

(五)保全業從業人員的限制

依保全業法之規範,曾犯搶奪、搶劫、恐嚇取財、詐欺、侵占或背信等罪,經判刑確定,或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充任保全人員。此規定考量保全工作的特殊性,避免前科人員藉機再犯。

(六)計程車駕駛人的限制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涉及特定嚴重犯罪,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交付感訓者,才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下列犯罪行為若經判決確定,將被禁止擔任計程車司機:

1.重大暴力與財產犯罪

  • 故意殺人
  • 強盜、搶劫、搶奪
  • 恐嚇取財
  • 擄人勒贖

2.特定刑法罪行

  • 刑法第184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刑法第185條(危險駕駛、妨害交通安全)
  • 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涉及性侵害犯罪,如強制性交、猥褻、性騷擾等)

3.兒童及少年性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涉及兒童性交易、剝削等犯罪

4.槍械、走私、毒品等特殊犯罪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販賣或使用槍械)
  • 《懲治走私條例》(涉及走私犯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毒、持有毒品等)

如何查詢個人的前科紀錄?

在台灣,前科紀錄屬於個人隱私,受到法律保護。一般民眾無法隨意查詢他人的前科紀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隱私,避免因前科而受到不公平對待。

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司法人員因辦案需要,可以調取相關資料進行前科紀錄查詢。這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公正性,並協助偵查工作的進行。司法人員查詢前科紀錄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濫用職權。

以下是司法人員可以查詢前科紀錄的情況:

查詢原因查詢權限查詢範圍
偵查案件需要檢察官、司法警察與案件相關的前科紀錄
審理案件需要法官被告的前科紀錄
執行判決需要檢察官、監獄管理人員受刑人的前科紀錄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若想了解自己的前科紀錄,可以向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調閱刑事資料。但若想查詢他人的前科,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是不被允許的。維護個人隱私,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

前科對個人的生活和就業可能產生許多負面影響。為了避免觸法,律師建議大家應該時時謹記法律規範,不要觸犯刑事案件。只有遠離前科,才能確保自己的未來不受影響,在求職和生活中都能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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