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6-03發佈2025-06-03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當你面對報案被拒的情況時,不僅個人權益受損,整體司法公正也會受到影響。許多人不知道,這種情況其實有司法救濟的管道可循。在這篇文章中,將從專業角度為你解析吃案的定義、常見類型,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無論你是否曾經遭遇過這種情況,了解這些知識都能讓你在未來更加從容應對,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當民眾報案卻遭到不當拒絕時,這種被稱為「吃案」的現象究竟在法律上如何被定義?雖然「吃案」一詞並非正式法律用語,但它確實描述了一種在執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美化刑案數據是警界長期存在的問題,因為治安狀況常被視為地方首長施政能力的重要指標,「案件破獲率」也因此成為各縣市警察局之間的競爭項目。
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吃案指的是警察機關違反法定義務,不當拒絕受理民眾報案或受理後未依法定程序處理的行為。這種行為本質上已經超出了行政疏失的範疇,在嚴重情況下可能構成《刑法》第127條的公務員瀆職罪。
警察人員依法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的義務,當民眾前來報案時,警方應製作筆錄並依法處理。若警察基於提高破案率或降低轄區犯罪數據等因素,刻意不受理或匿報刑案,即屬於「吃案」行為。這不僅侵害了民眾的司法救濟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正義。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警察不受理案件的情況都屬於吃案。在某些情形下,警方有合法理由不受理報案。以下是吃案與合法不受理的關鍵區別:
吃案行為 | 合法不受理 | |
---|---|---|
法律依據 | 無法律依據,違反警察職權 | 有明確法律依據或正當理由 |
處理方式 | 完全不製作任何紀錄或私下銷案 | 說明不受理原因並製作紀錄 |
管轄問題 | 明知有管轄權但推諉拒絕 | 確實無管轄權並協助轉介 |
後續處理 | 無任何後續追蹤或協助 | 提供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建議 |
動機目的 | 為美化績效或避免工作負擔 | 基於法定程序或資源合理分配 |
警察「吃案」行為的產生,源自於複雜的制度環境與現實壓力。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超越對個別警察的道德指責,轉而理解整個系統中存在的結構性缺陷。這些缺陷不僅影響警察工作的執行方式,更深刻地影響了民眾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
各級警察機關普遍面臨維持高破案率和低犯罪數據的壓力。這種以治安指標為核心的考核制度,讓基層警員承受巨大壓力。早期警界高層常透過控制數據的手法,例如將報案證明單鎖在所長室櫃子裡,或在勤前教育時暗示減少受理特定案類,直接影響警察受理案件的意願。
台灣警察普遍面臨警政資源不足的困境。當有限人力需要處理大量案件時,基層警察被迫進行優先順序的選擇。這種資源分配的不均衡,導致某些被認為「不重要」的案件被選擇性忽略,形成制度化的吃案現象。
某些案件因證據蒐集困難或調查程序繁複,需要投入大量時間與精力。面對這類案件,警方可能因刑案破獲率的壓力而降低處理意願。有些單位甚至採取「未破獲就不准休假」的做法,或要求警員以開罰單等其他方式「補交成績」,進一步強化了選擇性執法的傾向。
這些吃案原因相互影響,形成一個難以打破的惡性循環,最終受害的是尋求司法正義的民眾。理解這些成因,是我們思考如何改革現行制度的第一步。
在台灣司法實務中,辨識吃案情況的能力對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當民眾遇到糾紛或犯罪事件時,通常會第一時間前往派出所尋求協助。然而,有時警方可能因各種因素而不願受理案件。
了解以下警方可能採取的迴避手法,能幫助你判斷是否遭遇吃案,並及時採取適當行動。請記住,刑事案件如竊盜、詐欺等,警察有法定義務受理民眾報案並調查。
警察拒絕製作筆錄時,常會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最常見的藉口包括:「這不構成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無法立案」或「這只是民事糾紛」。
當警方告訴你「這種小事不用報案」或「這類案件很難偵破」時,你應該提高警覺。根據法律,警察沒有權力判斷案件是否成立,這是檢察官和法官的職責。
若警方堅持不給你報案三聯單(除了不提告的告訴乃論案、現行犯、尋人、交通事故和汽機車失竊外),這可能是吃案的明顯跡象。
警方若過度強調「私下和解對雙方都好」或「走法律程序很麻煩又耗時」,可能是在施加不當壓力。當你聽到「立案對你也沒有實質好處」或「法院很難判你贏」等勸說時,要特別注意。
合法的調解建議應該是中立且不帶威脅性的。如果警察明顯偏袒對方,或暗示你不配合和解會有不利後果,這已經超出了他們的職權範圍。
記住,選擇法律途徑或私下和解是你的權利,警方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干預你的決定。
「這不是我們轄區的案件」、「你應該去被告住所地的派出所報案」或「這類案件應該向地檢署直接告訴」都是常見的管轄權推諉說詞。
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地、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警察機關都有權受理報案。即使不屬於該派出所管轄,警方也應協助你轉介到正確單位,而非直接拒絕。
若警察堅持要你自行前往其他單位,或以「我們沒有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為由推諉,這很可能是在逃避責任,你應該堅持要求其依法處理。
吃案在台灣社會中以多種形式出現,本節將剖析最常見的類型及其實際案例。從警政署改革後推行「先受理、後求證」的報案制度,理論上應減少吃案情況,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案件因各種原因被「消化」。了解這些常見模式,能幫助民眾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輕微刑案是最容易被吃案的類型之一。這類案件包括小額財產損失、輕微傷害或一般毀損等,因「社會危害性低」常被警方勸導和解而不立案。
例如,一位民眾的機車被刮傷,損失約三千元,報案時警方可能會說:「這種小事不如私下協調,立案對雙方都麻煩」。警方此舉往往是為了減輕案件負擔及維持良好的破案率統計。
另一常見情況是輕微鄰里糾紛,警方可能以「民事糾紛」為由推諉,即使案件本質上具備刑事要件。這類輕微刑案的吃案現象在基層派出所尤為普遍。
「證據不足」常被作為拒絕立案的理由,而非依法先受理後調查。許多民眾報案時因無法立即提供完整證據,被警方以「沒有具體事證,無法受理」為由拒絕。
一個典型案例是網路詐騙。受害人報案時,警方可能以「缺乏明確證據證明對方有詐騙故意」為由,建議當事人自行蒐證或放棄追究。這與「先受理、後求證」的原則明顯相悖。
在性騷擾或家暴案件中,因證據取得困難,受害者的陳述常被質疑,導致案件被輕易擱置或不予立案,形成另一種隱形的吃案。
當地方有影響力人士、警察親友或特定團體成員涉案時,案件處理往往出現明顯偏差。這類案件可能被刻意拖延、輕描淡寫或私下協調了事。
例如,某鄉鎮民代子女涉及鬥毆案,警方可能會以「雙方都有責任」為由,勸導和解而非依法處理。又如企業主涉及勞資糾紛時,因地方關係網絡,警方立案意願明顯降低。
這種「關係人案件」的特殊處理不僅損害司法公正,也強化了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不信任感。
吃案情況下的即時應對不僅需要冷靜,更需要掌握一系列有效的策略與技巧,才能確保你的案件被正當處理。當你懷疑警方有吃案傾向時,正確的報案技巧和應對方法能夠大幅提高你維護自身權益的成功率。以下提供三大關鍵策略,幫助你在面對可能的吃案情況時,有效保障自己的法律權利。
當你感覺警方可能有吃案意圖時,首要之務是保持冷靜,並開始有系統地記錄所有重要資訊。詳細記下接待你的警務人員姓名、警號及職位,這些資料對後續追蹤案件至關重要。
在對話過程中,盡可能記錄警方說明的每一個重點,特別是拒絕受理的理由或建議你放棄的說詞。記錄的方式可以是筆記,或在不引起反感的情況下使用手機備忘錄。
同時,記下報案的確切時間、地點以及在場人員,這些細節將成為你日後申訴或尋求協助的重要依據。完整的記錄不僅能幫助你釐清事實,也是後續追蹤案件的有力證據。
面對可能的吃案情況,堅定但有禮地要求警方製作書面紀錄是你的基本權利。明確表達你希望正式報案並取得書面證明,這是確保案件被正式立案的關鍵步驟。
如果警方以各種理由推託,可以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表明警察有義務受理民眾報案。若基層警員仍拒絕受理,可要求與值班主管或所長面談,逐級反映你的訴求。
完成報案後,務必索取報案證明單,並記下案件編號。根據實務經驗,你可在報案後兩天,透過警政署網站查詢案件處理進度,確認案件是否確實進入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