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18更新2024-03-1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你知道根據被毀損的物件不同,有著不同種類的毀損罪嗎?本文將由律師解析不同種類毀損罪的法律內容,包括判毀損罪構成要件、刑責以及是否為公訴罪。如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文末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毀損罪的正確名稱是規範在刑法第35章中的毀棄損壞罪,接下來我們將解答大家對於毀損罪的常見疑問。
毀損罪成立需基於故意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並可能留下前科。相對地,非故意的「過失毀損」則通過民事途徑賠償。然而,並非所有「故意損害」行為都會導致毀損罪的成立。毀損構成要件並非「外觀」覺得受到損害,就可以讓對方在法律上被定罪。例如,曾有案例中「潑漆」行為未被認定為造成法定意義上的毀損,因此不構成毀損罪。
探討毀損商品時,毀損罪的成立可基於三大面向:「毀損範圍」、「毀損行為」以及「毀損後果」。
包括各類非文書、建築、礦坑或船艦的物品,如汽車、手錶和手機等。
必須是出於「故意」造成的毀損,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均可觸發毀損罪的責任。
這三個面向共同構成毀損罪的判定基準。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則被害人在得知其財產受到毀損後的6個月內必須向法院提起告訴。這意味著,從被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財產受到毀損的時刻起」,追訴期開始計算的6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以便要求賠償或追究加害者的責任。
然而,如果被害人對於案件的發生完全不知情,法律也有所考慮,提供了另一條途徑。在這種情況下,追訴期延長至事件發生的10年內。這意味著,即便在毀損事件發生後長時間內被害人未能得知其發生,仍有機會在這一較長的時限內提出告訴。
這樣的規定旨在平衡加害者與被害人之間的利益,確保被害人有足夠的時間來發現損害並尋求法律救濟,同時也避免因時間過長而對案件的審理產生不利影響。對於阿強這樣的被害人來說,了解這些時間限制至關重要,因為它們直接關係到能否成功追回損失並獲得正義的機會。
當一方因「故意行為」導致他人器物遭受損時,該行為將觸犯毀損罪,並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以下的罰金。然而,毀損罪的處理不僅限於刑事訴訟範疇,還涉及民事訴訟的可能性。在民事訴訟中,受害方有機會要求加害方就其故意毀損行為進行賠償,以彌補所受的損失。
提告毀損罪,準確而全面的證據收集至關重要,這些證據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以下是兩類主要證據的整理與說明,以一般物品損害的事件為例:
首先,需要收集的是能夠明確展示物品受損情況的證據。應當拍攝清晰的照片,記錄物品各部分受損的詳細情況,這些照片將作為直接證據,向法院展示財物的損害程度,進而影響賠償的判決。
另一關鍵證據是證明行為人故意毀損財物的證據,受害方需要提供足夠的資訊或證據,表明對方是有意圖造成損害的。除了現場照片外,調閱監視器影片是一種很有效的方式,可用來捕捉加害者犯罪時的行為與環境背景。此外,如果有目擊者的證詞或者錄音證據等,也能大幅增加證明故意行為的效力。
通過上述兩種類型的證據,不僅可以 明確地指出財物遭受的損害,還能有效證明加害行為是出於故意。這對於法院作出公正判決,以及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非常關鍵,因此,在面對毀損罪的訴訟時,受害方應當謹慎且全面地準備這些證據,以強化案件的說服力。
前面有提到,根據被毀損的物品不同,而有著不同的毀損罪名,接下來我們將分別介紹不同的毀損罪。
按照刑法第354條的規定,除了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的物品毀損,若該行為導致物品無法使用,進而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損害,則可能因毀損罪被判處最高2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
而上方被排除的文書和建物,則分別規範在刑法352和353條中,其中毀損建物、礦坑、船艦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的話,還有更重的刑責!
一般毀損罪要求的是對物品造成實際的、物理性的損害,從而使得物品不能達到其原有的使用目的,但對於非實體上的物品並沒有規範到。
所以刑法對於財產上的損害另有規範,也就是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
刑法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除了毀損財產外,債權也是可以被毀損的!當債務人(即需承擔民事賠償的一方)開始主動減少自身財產以降低其償債能力時,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所述的毀損債權罪。
毀損債權罪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在面臨強制執行時隱藏財產,以「規避還債責任」。若被認定犯有毀損債權罪,債務人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
僅僅資產操作並不會導致毀損債權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是否該資產的變動讓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換句話說,當資產的調整導致債務人無法有效地償還債務,這種故意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毀損債權罪;然而,如果對資產的操作不影響債務的償還能力,則不構成此罪行。
毀損債權罪涉及利用「脫產」營造一種無力償還債務的假象,從而達到免於還債的目的,不過這種行為往往不是單獨行動,需要他人的協助。
問題來了:這些協助者,也就是共犯,是否也會面臨法律制裁呢? 雖然毀損債權罪似乎專指「債務人」,但根據刑法第31條第1項,共同實行、教唆及幫助的人,雖然沒有特定的關係,也可能因為是「共犯」而受罰。
換而言之,若某人協 助債務人隱藏資產以規避償還責任,或者即使債務人原本無此意圖卻被說服進行此類行為,那麼根據刑法對共犯的界定,該協助者也將面臨刑事責任。
當買家選擇貨到付款卻不履行取貨的義務時,這種行為確實會給賣家帶來一定的困擾和經濟損失,尤其是運費方面。然而,由於這類行為並未導致商品本身的損壞或失去使用價值,商品仍然可以重新銷售,因此這種不取貨的行為一般不會直接構成毀損罪。
毀損罪要求的是對物品造成實際的、物理性的損害,從而使得物品不能達到其原有的使用目的。由於不取貨行為未直接影響商品的物理狀態,它通常不會滿足毀損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不過,這種行為可能會引發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賣家有權向買家追訴因未取貨而產生的額外成本和損失。
進一步地,如果買家反復進行大量的惡意棄單行為,並且賣家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對業務造成了重大影響,例如運費上的損失,是有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毀損罪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此外,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還可能導致買家被相關電商平臺列入黑名單,甚至承擔其他相關的民事責任。
因此,無論是在網路購物還是其他商業活動中,維持良好的交易信譽和遵守買賣協議是每位參與者的責任。避免進行惡意棄單不僅是尊重他人的表現,也是保護自己免受法律責任追究的智慧做法。
這是一個隨著社會觀念變化而有所不同的法律問題。在過去,法院在判斷此類行為時,往 往會考慮到噴漆是否妨礙了物品的正常使用功能。例如,在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決中,一位男性因為不滿而在某房東的鐵捲門上噴漆,儘管此行為被認為是一種抗議方式,但由於噴漆後鐵捲門依然能夠正常運作,不影響其基本功能如隔絕和防盜,因此該男子最終被判無罪。
然而,隨著觀念的進步,法院開始將美觀也納入考量範疇。在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中,法官認為如果一項物品因噴漆而需要進行清洗、重新上漆或整理才能恢復其原有狀態,也是判斷是否堪用的要點之一,因此噴漆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毀損罪的。
在面對交通車禍事故時,若事件僅限於車輛受損而未對人體造成傷害,該案件的處理原則上是民事賠償範疇。除非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肇事者是故意損毀你的車輛,例如基於個人恩怨而故意行事,這樣才有可能涉及刑事毀損罪。
在法律中,刑事責任的追究嚴格限於故意行為,即意圖直接針對他人財產的損害。對於非故意、即過失所導致的車輛損壞,其性質被視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即使無法構成刑事責任,肇事者仍需承擔民事賠償的義務。這表明,法律對於故意與過失的行為有著明確的界定,並相應地導向不同的法律後果。
進一步而言,當車禍僅導致物質損害時,受害者通常只能透過民事途徑尋求賠償,除非有人身傷害,才有可能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