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8-13更新2024-06-2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加重詐欺罪是指《刑法》中,在特定條件下所犯的詐欺行為,由於其情節特別嚴重,故根據刑法第339條第4項的規定,會有較一般詐欺罪更重的刑責。本文律師將詳細解說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期、初犯和解是否有幫助等重要法律知識!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仔細了解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規定: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4、以 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首先我們看到了很多「犯之」,犯的是什麼呢?就是犯詐欺罪,而加重詐欺罪就是用以下幾種方式犯詐欺罪:
當行為人冒充政府機關或公務員進行詐欺,使被害人因信任公權力而遭受損失,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也破壞了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必須以較重的刑罰處罰。
在現今多媒體蓬勃發展的社會中,以電信、網路等方式對公眾進行長期或大規模的詐欺,往往導致更多人受騙,其對社會的侵害程度及影響範圍遠大於單一事件的詐欺,因此需要加重處罰。
多人共同施行詐欺手段,更容易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並交付財物。由於這類犯罪行為具有組織性、分工明確,且行為人之間有行為上的斷點,導致檢警追查上更為困難,因此需要以較重的刑罰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參與整個詐騙行為的人會被處罰,最常見的加重詐欺被告是「車手」。只要參與詐騙行為並大致了解詐騙的方式,就有可能被視為加重詐欺罪。
近年來,隨著網路科技和人工智慧(AI)的迅速進步,製作虛假影像(如deepfake、AI換臉)、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欺詐手法變得愈發難以辨別真偽,且極易擴散。
詐騙集團不斷改進其犯罪手段,由於利用這些技術來欺騙受害者,使他們容易陷入誤解,從而造成大量人數上當受騙。這種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更為嚴重,因此需要加重懲罰,這也是2023年加重詐欺罪修法的重點之一。
加重詐欺罪本質上就是為了非法獲取他人財物而進行的犯罪行為,因此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有時會使用「加重詐欺取財罪」這個稱呼來表示,但兩者是一樣的。
加重詐欺未遂也有罪!
根據刑法第339-4條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怎樣才會被認為是未遂犯呢?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刑法中對未遂犯的定義,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尚未完全完成犯罪行為(既遂)。
以加重詐欺罪為例,常見情況是詐騙集團試圖詐騙受害人(施以詐術),就算受害人沒有上當(陷於錯誤)將錢財匯款給詐騙集團(交付財物),這種情況在實務上通常就已經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罪的未遂犯。根據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可以依據既遂犯的刑度減輕處罰。
實務上初犯確實會對法官的判斷及最終裁決產生一定影響,但這並不意味著初犯的刑罰一定會較輕。因為案件的具體情況、犯罪後的態度、是否和解以及在偵查庭上的陳述等因素,都會影響判決的結果。因此,如果是初犯,建議您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有效規劃訴訟策略並決定是否進行和解。
加重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即使達成和解,也無法藉此讓告訴人撤告來免除刑事責任。因此,爭取緩刑對於加重詐欺的被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緩刑的被告,是指所犯罪行被判處的刑期在2年以下, 並且沒有犯罪前科;或者即使有前科,但已經服刑完畢且在5年內沒有再犯新罪。
因此,如果您在本次犯罪之前沒有前科,加重詐欺罪的量刑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以及法庭上的陳述而有所不同,即使刑期在可緩刑的範圍內,法官仍會根據被告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如果有專業處理詐欺案件的律師協助,成功爭取緩刑的機會將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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