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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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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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已修法加重刑責!律師:千萬勿以身試法

加重詐欺罪已修法加重刑責!律師:千萬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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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是指在《刑法》中,因特定情況下所犯的詐欺行為,由於其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339條第4項的規定,會有較一般詐欺罪更重的刑責。本文律師將詳細解說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期、初犯的話和解是否有幫助等重要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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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是什麼?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刑法加重詐欺罪定義

加重詐欺罪是什麼?當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項中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利用網路媒體向公眾傳播等條件實施犯罪時,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近年來,詐騙活動愈發猖獗,手法也在不斷翻新,從單純的財產犯罪逐漸發展為暴力犯罪,甚至涉及誘拐和虐待被害人。然而,現行刑法對這類新型態犯罪並無具體規範。因此,法務部於2023年三讀通過了刑法修正案,新增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條款,並提高了加重詐欺罪的刑期

(二)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仔細了解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規定: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首先我們看到了很多「犯之」,犯的是什麼呢?就是犯詐欺罪,詐欺罪的定義可以參考我們的詐欺罪文章,而加重詐欺罪就是用以下幾種方式犯詐欺罪:

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當行為人冒充政府機關或公務員進行詐欺,使被害人因信任公權力而遭受損失,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也破壞了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必須以較重的刑罰處罰。

以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在現今多媒體蓬勃發展的社會中,以電信、網路等方式對公眾進行長期或大規模的詐欺,往往導致更多人受騙,其對社會的侵害程度及影響範圍遠大於單一事件的詐欺,因此需要加重處罰。

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多人共同施行詐欺手段,更容易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並交付財物。由於這類犯罪行為具有組織性、分工明確,且行為人之間有行為上的斷點,導致檢警追查上更為困難,因此需要以較重的刑罰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參與整個詐騙行為的人會被處罰,最常見的加重詐欺被告是「車手」。只要參與詐騙行為並大致了解詐騙的方式,就有可能被視為加重詐欺罪。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近年來,隨著網路科技和人工智慧(AI)的迅速進步,製作虛假影像(如deepfake、AI換臉)、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欺詐手法變得愈發難以辨別真偽,且極易擴散。

詐騙集團不斷改進其犯罪手段,由於利用這些技術來欺騙受害者,使他們容易陷入誤解,從而造成大量人數上當受騙。這種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更為嚴重,因此需要加重懲罰,這也是2023年加重詐欺罪修法的重點之一。

(三)加重詐欺罪跟加重詐欺取財罪一樣嗎?

加重詐欺罪本質上就是為了非法獲取他人財物而進行的犯罪行為,因此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有時會使用「加重詐欺取財罪」這個稱呼來表示,但兩者是一樣的。

加重詐欺罪刑期多重?初犯、和解能減輕刑責嗎?

加重詐欺罪會被判多少年?

(一)加重詐欺罪的刑責多重?

根據刑法第339-4條的規定,加重詐欺罪的刑期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司法院的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目前如沒有特殊原因,或是經過減刑,刑度大多是由1年2個月起跳。因此,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此種情況不能易科罰金,最好的處理方式是爭取緩刑

加重詐欺罪通常涉及多名受害者,但法院在判刑時不會直接將刑期乘以受害人數,而是會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各行為的刑期,然後依據刑法第51條規定確定應執行的總刑期。

(二)加重詐欺未遂也會成罪嗎?

加重詐欺未遂也有罪!

根據刑法第339-4條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怎樣才會被認為是未遂犯呢?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刑法中對未遂犯的定義,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尚未完全完成犯罪行為(既遂)。

以加重詐欺罪為例,常見情況是詐騙集團試圖詐騙受害人(施以詐術),就算受害人沒有上當(陷於錯誤)將錢財匯款給詐騙集團(交付財物),這種情況在實務上通常就已經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罪的未遂犯。根據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可以依據既遂犯的刑度減輕處罰。

(三)加重詐欺罪初犯和解有幫助嗎?

加重詐欺初犯

實務上初犯確實會對法官的判斷及最終裁決產生一定影響,但這並不意味著初犯的刑罰一定會較輕。因為案件的具體情況、犯罪後的態度、是否和解以及在偵查庭上的陳述等因素,都會影響判決的結果。因此,如果是初犯,建議您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有效規劃訴訟策略並決定是否進行和解。

加重詐欺如何爭取緩刑?和解有幫助嗎?

加重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即使達成和解,也無法藉此讓告訴人撤告來免除刑事責任。因此,爭取緩刑對於加重詐欺的被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緩刑的被告,是指所犯罪行被判處的刑期在2年以下,並且沒有犯罪前科;或者即使有前科,但已經服刑完畢且在5年內沒有再犯新罪。

因此,如果您在本次犯罪之前沒有前科,加重詐欺罪的量刑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以及法庭上的陳述而有所不同,即使刑期在可緩刑的範圍內,法官仍會根據被告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如果有專業處理詐欺案件的律師協助,成功爭取緩刑的機會將大大增加。

(四)加重詐欺罪判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小郭透過telegram和IG收購人頭帳戶,並招募小吳跟小二分別擔任收簿手和車手,遭28名受害者報案後,被新竹地檢起訴,法官判決小郭觸犯《刑法》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扣案之手機和犯罪所得沒收

以上就是有關加重詐欺罪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加重詐欺罪還有疑問,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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