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1-20更新2024-03-1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新聞上常看到的車手是什麼?車手刑責多重?為什麼車手領錢同時觸犯詐欺、組織犯罪跟洗錢罪?被騙去當詐騙車手有救嗎?本文中律師將說明涉及詐騙車手所面臨的刑責,被騙當車手該怎麼辦,並提供詐騙車手判決,幫助您了解車手的法律風險。
新聞報導經常提到「詐騙集團車手」、「詐欺車手」或「車手詐騙」,但車手為什麼叫車手?車手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常見的車手疑問讓律師一次為你解答!
在詐騙集團中,車手的角色是負責領取詐騙得來的金額。當被害人將錢轉入所謂的人頭帳戶之後,詐騙集團便會指派車手進行操作。車手接下來會到ATM,使用預先準備好的提款卡,從人頭帳戶中提取現金,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不暴露詐騙或洗錢主謀身份的前提下,獲取詐騙來的錢。
「車手」一詞的由來,是因為這類人員常常分成2至3人一組進行活動,其中有的人負責駕駛,有的人則專責提款或收款,這種分工合作的方式便是「車手」稱呼的來源。
詐騙集團中的提款車手通常具備以下幾個特徵:
許多車手之 所以落入詐騙集團的圈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經濟壓力所迫。對於那些背負著沉重生活負擔的人來說,詐騙集團提供的「高回報、低風險」偏門工作機會看似是一條迅速可以有收入的捷徑。此外,詐騙集團經常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會經驗的特點,誘使他們加入,承諾給予輕鬆賺取大筆收入的機會,但事實上都是被當成免洗的代罪羔羊。
根據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實際案例中,詐騙車手通常被視為詐騙集團的共犯,因為這些團體往往由3人以上成員組成,故此類車手行為適用於加重詐欺罪,意味著車手至少會被判處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便詐騙成員彼此不相識,根據法律實務,只要存在間接的共謀意圖,便構成共犯。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所謂「洗錢」包含:
詐騙車手是否構成洗錢罪,主要看使用的是否為人頭帳戶進行詐騙資金流動,若是,則可能使警方追蹤資金流向變得困難,進而構成洗錢罪。
根據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根據2024年7月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針對詐欺集團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許多人可能會疑惑:單純協助取錢也算是加入犯罪組織?根據法院的判斷,無論車手在詐騙組織中扮演何種角色,其實際協助詐騙組織獲得贓款的行為已足夠認定其為犯罪組織的參與者,因此,擔任車手的行為可能被判處6個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判定詐騙車手的詐欺罪次數時,法院可能會根據提款次數進行計算,簡而言之,提款1次可能就被判處1次,提款10次則可能被判處10次,這使得車手極易因多次犯罪而面臨加重的詐欺罪刑責。
詐騙車手若為初犯是否有可能被判緩刑,可參考刑法第74條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在決定刑期時,法院還會考量以下因素:
近年新聞經常報導青少年車手案件,許多人因渴望快速賺錢而被誘騙加入詐騙集團。一般來說,若是初犯且無其他前科,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在法庭上積極爭取將刑期壓在2年以下,並透過律師與受害人協商達成和解,以努力為車手爭取緩刑的可能。但需注意,若犯罪行為嚴重,仍可能面臨重刑,切勿抱有僥倖心理,誤認為車手易逃避法律制裁。
車手涉及的是詐欺罪,此類罪行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一旦檢察官掌握犯罪證據,便必須進行調查。因此,即便被害人願意與車手達成和解,也不能因此撤回控訴,該案件仍會依法程序提交法官進行審理。
然而,車手與被害人之間的和解仍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車手在被控告後能夠與被害人成功和解,並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這對案件後續的處置,包括爭取緩起訴或緩刑,都有顯著幫助。
若不幸牽涉入詐騙案件,無論是車手還是被害人,都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由律師負責處理案件續行,避免個人應對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確保由專業律師守護您的法律權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小李因需償還40萬元債務,因此同意擔任提款車手,負責從ATM提取詐騙所得的贓款。作為回報,詐騙集團承諾給予小李每筆交易2%的獎金。不幸的是,在他首次執行任務時就被警方逮捕,而且他自己一塊錢也沒有賺到。
在刑事審判中,法院認定小李為詐騙集團的共犯,判處他1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該詐騙案件中,被害人共被騙取758萬元。當被害人得悉小李被捕後,立即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小李與其他共犯一起賠償這758萬元。小李在庭審中辯稱,他僅提取了第1筆款項便被捕,與其他款項無關,質疑為何他需負起全部賠償責任。
然而,最終判決仍要求小李連帶賠 償758萬元給原告。判決的理由是,小李作為車手,對詐騙集團的運作流程有所了解,並且作為集團成員之一,即便他僅提取了部分贓款,作為共犯的一部分,他仍須對整個詐騙行為負全責。
由此可見,擔任詐騙車手的後果有多嚴重,更不用說最近層出不窮的車手黑吃黑新聞,大家務必提高警覺,遠離刑責和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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