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3-25更新2023-11-1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 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被通緝一定是罪犯嗎?本文中律師將完整分享被通緝的原因、法律意義和不同的通緝犯種類,以及如何透過線上通緝犯查詢系統和通緝犯名單來確認別人是不是通緝犯、如何檢舉通緝犯和檢舉通緝犯的獎金,還有撤銷通緝的方法!
在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中,「通緝」是一種針對逃亡或藏匿的被告的法律措施。
通緝的目的在於透過公開被告的資訊,包括向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是大眾發布,以促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盡快到案接受調查或法律制裁,因此,通緝的本質是一種確保被告出庭的機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若被告逃亡或藏匿,則可進行通緝。
一般情況下,被告不會立即被通緝。法院通常會先給予兩次出庭機會:首先發出「傳票」,若無回應再發出「拘票」。若被告對此仍無回應,才可能被警方通緝。
被通緝的事實並不意味著被告已經被確定犯罪,因此,將被告稱為「通緝犯」可能會引起誤解,因刑法中並不存在「被通緝」這一犯罪類型,故「通緝被告」這一稱呼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通緝僅是強制被告出庭參與偵查或審判的一種手段,並非對其犯罪行為的確認。被告是否真的犯有罪行,仍需根據法院的最終審判結果決定。
在台灣的刑事實務上,「被通緝」本身並非刑法上明文規定的「加重刑罰事由」。 法院不會單純因為被告是通緝犯,就在其本刑之外額外加重量刑。
然而,「被通緝」後的行為與態度,會成為法院量刑時的重要審酌因素,特別是關於「犯罪後態度」的評價,這可能導致被告獲得較不利的量刑結果。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77 號刑事判決 被告雖在警方發覺犯罪前主動繳交槍彈,但被檢察官起訴後沒有到庭而遭通緝,之後才被逮捕。最高法院認定此舉「不符合自首要件」,因為自首除需主動申告犯罪,還必須有「接受裁判」的意思。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86 號刑事判決 被告雖在犯行未被發現時主動繳械,但遭通緝後才到案,且其具保人與辯護人均無法與其聯繫 。法院據此認定被告有逃匿之態,沒有接受裁判之意,因此不符合自首規定,不得減刑。
被告「被通緝」或「無故未到庭」的行為,經常會被評價為「態度不佳」或「無悔悟之心」,這會成為法官在法定刑度內,判處較重刑期的理由之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無故未到庭,經通緝後始到案,且於本院審理時仍未到庭,顯無接受裁判之意……原審量刑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包括被告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
本案雖為過失傷害,但法院明確指出被告「無故未到庭遭通緝」的行為,是判斷其「無接受裁判之意」的關鍵,並將此納入整體「犯罪後態度」的負面評價中,作為維持原審量刑(未予減輕)的理由之一。
在台灣,進行通緝犯資料的查詢主要透過「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該系統根據案件性質將通緝犯分為幾類:「一般刑事事件通緝犯」、「外逃通緝犯」、「重要緊急查緝專案」以及「偵查中/執行中通緝犯」。
查詢時需要輸入欲查詢人的「正確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只有在內容準確無誤的情況下,查詢結果才會顯示,所以對於想要查證租客或員工背景的人來說,取得身分證影本尤其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資料更新可能存在時間上的差異,網站上查的資訊不一定是最新、最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