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4-26發佈2024-04-2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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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師將帶你了解2022年開始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包括跟騷法的構成要件、哪些行為可能會觸犯跟騷法、罰則多重以及如何舉證!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細分為八種具體樣態,每一種行為都具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和安全的特性。以下是對這八種行為的分別說明:
跟騷法5大構成要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算在中華民國刑法下,而是特別法,特別法的特點是它會優先於普通法,也就是其中部分和刑法中類似的違法行為,會優先以跟騷法來處理;特別法的另一個特點針對特定種類犯罪而設,所以可以將行為訂定的更為精確。
當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報案後,警察將根據情況評估是否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例如發函告誡嫌疑人或進行其他緊急措施。警察的介入主要是為了預防進一步的騷擾行為並保護被害人。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的刑事責任追究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這意味著檢察官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後才能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如果被害人不提告,即使警察或其他人知道跟蹤騷擾的事實,檢察官也無法自行進行偵辦。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的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科處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類刑罰適用於一般的跟蹤騷擾行為,未涉及更嚴重的情形或加重因素。
如果在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款是因為攜帶危險物品的行為顯著增加了對被害人的威脅和危險性,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處罰。
書面告誡書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一項重要工具,用於初步對涉嫌跟蹤騷擾的行為人進行法律警告。
但需要留意的是:告誡書只能提出一次異議,後續無法提出行政訴訟;而且要是跟騷有成立,後續還有跟騷行為,對方可以去聲請保護令,屆時便會涉及到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警方最常見的措施是對加害人發書面告誡,報案後如果警方不核發,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報案人可在收到不予核發書面告誡的通知後10日內,向該警方的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異議,對於這個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是不能再聲明不服的。
如果是被檢舉人被核發書面告誡 ,流程同上,是從收受書面告誡後10天提出異議,對於異議的處理結果,也是不能聲明不服的。
曾有民眾不服嘗試告上法院、甚至聲請釋憲,但被行政法院認為不符訴訟要件而駁回、憲法法庭不予受理(註1),也就是說,認為自己被冤枉了,唯一一次爭辯的機會,就只能在書面告誡的異議環節中爭取權益,後續是不能告上法院提出訴訟的~只有一次機會哦!!請務必謹慎處理!
被跟蹤騷擾可以聲請保護令嗎?可以!
被害人可以透過兩個方式聲請保護令:
以上為關於跟騷法的簡單介紹,如果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免費諮詢,讓喆律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註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經終審法院維持而確定)、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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