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的定義是什麼?跟騷法有規範哪些行為?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的行為
(一)跟蹤騷擾 防制法規範的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細分為八種具體樣態,每一種行為都具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和安全的特性。以下是對這八種行為的分別說明:
- 監視觀察
這指的是對被害人進行持續或頻繁的觀察,例如長時間停留在被害人家或工作場所附近,使用各種方式(如安裝攝像頭或使用無人機)來監視被害人的活動。 - 尾隨接近
包括跟隨被害人到各種場所,如從家到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合持續跟隨,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恐懼。 - 歧視貶抑
指通過言語或行動對被害人進行性別、種族或其他形式的歧視性貶抑,對其人格或身份造成侮辱。 - 通訊騷擾
指透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社交媒體或其他通訊工具對被害人進行騷擾,如不停地發送訊息、打擾電話或發送不適當的圖片和訊息。 - 不當追求
包括持續不斷地向被害人表白或提出交往要求,即使被害人已明確拒絕,加害人仍持續進行追求。 - 寄送物品
向被害人發送未經請求的物品,這些物品可能是無害的,如花朵或禮物,但也可能是騷擾性質的或有威脅性的物品,目的是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受到威脅。 - 妨礙名譽
通過散布關於被害人的虛假或誹謗性資訊,無論是口頭上或透過各種媒體,以損害其名譽。 - 冒用個資
不當使用或盜用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銀行帳戶等,進行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
(二)跟騷法的構成要件
(二)跟騷法的構成要件
跟騷法5大構成要件
-
與性或性別有關
行為者的動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意圖,這樣的意圖通常顯示出行為者想要以性別為基礎對被害人進行某種形式的控制、羞辱或侵害。 -
針對特定對象
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個人進行的,而非偶然或普遍對所有人進行的行為。這意味著加害人有明確的目標,並專注於特定的被害人。 -
違反被害人意願
行為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即使被害人已經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某些行為或接觸,加害人仍然執意進行。 -
反覆、持續的行為
這些行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或反覆發生,表明加害人有持續侵犯被害人的意圖。
關於這個要件,法院實務上會綜合判斷,近期曾有二審法院援引立法理由指出:「所謂反覆或持續,立法理由指明,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參考外國法制實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持續反覆』要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之意願,或對被害人之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之心態;奧地利刑法認為應從『時間限度』,即長時間的騷擾,結合『量之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日本則認為所謂『反覆』,係指複數次重複為之,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之評斷。又並非指全數之法定態樣皆須成立,僅須反覆或持續從事該法所舉行為之一項或數項,即屬之。是以,各國於反覆或持續要件上著眼點雖略有差異,惟均強調應將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而非單純拆解某一向度之資料,始能為適當之評價(註1)。」
曾有被告以通訊軟體在2小時內,傳送11則騷擾訊息,內容提及會對著被害人的照片進行性幻想、自慰等行為,用詞粗鄙噁心,而被害人後續不予理會,被告就沒有再傳送訊息,一、二審法院都認定這種情形不符「反覆或持續」要件,因而獲判無罪(註2)。也就是說,被告的行為雖然符合其他性騷、讓人不舒服的要件,但如果不是反覆、持續的行為,還是無法成立本法犯罪。
- 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
這些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實際的心理壓力或恐懼,並對其日常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如影響工作、學習、社交或其他日常活動。
註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註2: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三)跟騷法是刑法嗎?
(三)跟騷法是刑法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算在中華民國刑法下,而是特別法,特別法的特點是它會優先於普通法,也就是其中部分和刑法中類似的違法行為,會優先以跟騷法來處理;特別法的另一個特點針對特定種類犯罪而設,所以可以將行為訂定的更為精確。
跟騷法是告訴乃論嗎?要如何提告?

(一)跟騷法怎麼提告?是告訴乃論嗎?
(一)跟騷法怎麼提告?是告訴乃論嗎?
1.跟騷報案
當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報案後,警察將根據情況評估是否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例如發函告誡嫌疑人或進行其他緊急措施。警察的介入主要是為了預防進一步的騷擾行為並保護被害人。
2.跟騷是公訴罪嗎?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的刑事責任追究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這意味著檢察官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後才能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如果被害人不提告,即使警察或其他人知道跟蹤騷擾的事實,檢察官也無法自行進行偵辦。
(二)跟騷法有刑責嗎?會不會留下前科?
(二)跟騷法有刑責嗎?會不會留下前科?
1.基本刑罰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的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科處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類刑罰適用於一般的跟蹤騷擾行為,未涉及更嚴重的情形或加重因素。
2.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跟騷刑責
如果在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款是因為攜帶危險物品的行為顯著增加了對被害人的威脅和危險性,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處罰。
3.跟騷法會留前科嗎?
- 如果是因跟騷法被法院判決確定且執行之刑事案件,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