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的定義是什麼?跟騷法有規範哪些行為?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的行為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的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細分為八種具體樣態,每一種行為都具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和安全的特性。以下是對這八種行為的分別說明:
- 監視觀察
這指的是對被害人進行持續或頻繁的觀察,例如長時間停留在被害人家或工作場所附近,使用各種方式(如安裝攝像頭或使用無人機)來監視被害人的活動。 - 尾隨接近
包括跟隨被害人到各種場所,如從家到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合持續跟隨,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恐懼。 - 歧視貶抑
指通過言語或行動對被害人進行性別、種族或其他形式的歧視性貶抑,對其人格或身份造成侮辱。 - 通訊騷擾
指透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社交媒體或其他通訊工具對被害人進行騷擾,如不停地發送訊息、打擾電話或發送不適當的圖片和訊息。 - 不當追求
包括持續不斷地向被害人表白或提出交往要求,即使被害人已明確拒絕,加害人仍持續進行追求。 - 寄送物品
向被害人發送未經請求的物品,這些物品可能是無害的,如花朵或禮物,但也可能是騷擾性質的或有威脅性的物品,目的是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受到威脅。 - 妨礙名譽
通過散布關於被害人的虛假或誹謗性資訊,無論是口頭上或透過各種媒體,以損害其名譽 。 - 冒用個資
不當使用或盜用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銀行帳戶等,進行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
(二)跟騷法的構成要件
(二)跟騷法的構成要件
跟騷法5大構成要件
1.與性或性別有關
行為者的動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意圖,這樣的意圖通常顯示出行為者想要以性別為基礎對被害人進行某種形式的控制、羞辱或侵害。
但如果騷擾的對象是特定人(常見是追求對象)周遭的「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例如:追求對象的周遭親友或是現任伴侶等),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則不必有這個要件,也就是說,就算相關舉動與「性或性別無關」,依舊屬於騷擾行為。
立法理由指出:「實務常見行為人為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行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為避免產生規範缺漏,爰為第2項規定。另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將與該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納入保護,包含以家庭、職場、學校或其他正常社交關係為基礎,與該特定人處於穩定互動關係之人。」
曾有案例是被告為了要追求告訴人、向告訴人表達愛慕之意,而去騷擾另一位與告訴人有「股東關係,我們從大學就認識,現在住在一起,現在一起開店做生意,平常都一起上下班」的親友,法院認為符合這邊的要件(註1)。
另外也要提醒,這部分必須要由這些「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也就是被害人周遭被波及的親友提出告訴,且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刑事法院才能審理(註2)。
2.針對特定對象
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個人進行的,而非偶然或普遍對所有人進行的行為。這意味著加害人有明確的目標,並專注於特定的被害人。
3.違反被害人意願
行為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即使被害人已經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某些行為或接觸,加害人仍然執意進行。
4.反覆、持續的行為
這些行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或反覆發生,表明加害人有持續侵犯被害人的意圖。
關於這個要件,法院實務上會綜合判斷,近期曾有二審法院援引立法理由指出:「所謂反覆或持續,立法理由指明,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參考外國法制實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持續反覆』要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之意願,或對被害人之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之心態;奧地利刑法認為應從『時間限度』,即長時間的騷擾,結合『量之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日本則認為所謂『反覆』,係指複數次重複為之,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之評斷。又並非指全數之法定態樣皆須成立,僅須反覆或持續從事該法所舉行為之一項或數項,即屬之。
是以,各國於反覆或持續要件上著眼點雖略有差異,惟均強調應將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而非單純拆解某一向度之資料,始能為適當之評價(註3)。」
曾有被告以通訊軟體在2小時內,傳送11則騷擾訊息,內容提及會對著被害人的照片進行性幻想、自慰等行為,用詞粗鄙噁心,而被害人後續不予理會,被告就沒有再傳送訊息,一、二審法院都認定這種情形不符「反覆或持續」要件,因而獲判無罪(註4)。也就是說,被告的行為雖然符合其他性騷、讓人不舒服的要件,但如果不是反覆、持續的行為,還是無法成立本法犯罪。
5.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
這些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實際的心理壓力或恐懼,並對其日常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如影響工作、學習、社交或其他日常活動。
(三)跟騷法是刑法嗎?
(三)跟騷法是刑法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算在中華民國刑法下,而是特別法,特別法的特點是它會優先於普通法,也就是其中部分和刑法中類似的違法行為,會優先以跟騷法來處理;特別法的另一個特點針對特定種類犯罪而設,所以可以將行為訂定的更為精確。
跟騷法是告訴乃論嗎?要如何提告?

(一)跟騷法怎麼提告?是告訴乃論嗎?
(一)跟騷法怎麼提告?是告訴乃論嗎?
1.跟騷報案
當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報案後,警察將根據情況評估是否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例如發函告誡嫌疑人或進行其他緊急措施。警察的介入主要是為了預防進一步的騷擾行為並保護被害人。
2.跟騷是公訴罪嗎?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的刑事責任追究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這意味著檢察官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後才能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如果被害人不提告,即使警察或其他人知道跟蹤騷擾的事實,檢察官也無法自行進行偵辦。
(二)跟騷法有刑責嗎?會不會留下前科?
(二)跟騷法有刑責嗎?會不會留下前科?
1.基本刑罰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的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科處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類刑罰適用於一般的跟蹤騷擾行為,未涉及更嚴重的情形或加重因素。
2.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跟騷刑責
如果在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款是因為攜帶危險物品的行為顯著增加了對被害人的威脅和危險性,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處罰。
3.跟騷法會留前科嗎?
跟騷法可以聲請保護令嗎?怎麼聲請?
(一)跟騷法書面告誡書
(一)跟騷法書面告誡書
書面告誡書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一項重要工具,用於初步對涉嫌跟蹤騷擾的行為人進行法律警告。
1.功能與目的
- 預防性警告
告誡書主要功能是向行為人發出警告,告知其若再次從事跟蹤騷擾行為,將面臨法律上的嚴厲處罰。這種預防性措施旨在阻止進一步的違法行為,保護被害人免受再次侵害。 - 法律後果說明
告誡書中會明確列出若違反警告所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法律程序
- 依職權或請求發出
警察可以依據自身職權或應被害人的請求發出告誡書。這讓被害人有機會在不立即走向法院進行正式訴訟的情況下,尋求快速的警察介入和保護。 - 行為人的權利說明
告誡書也會說明行為人如對警告內容有異議,可以採取的合法途徑,包括向警察機關提出異議。這確保了程序的公正性,給予行為人一定的申訴權利。
但需要留意的是:告誡書只能提出一次異議,後續無法提出行政訴訟;而且要是跟騷有成立,後續還有跟騷行為,對方可以去聲請保護令,屆時便會涉及到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警方最常見的措施是對加害人發書面告誡,報案後如果警方不核發,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報案人可在收到不予核發書面告誡的通知後10日內,向該警方的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異議,對於這個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是不能再聲明不服的。
如果是被檢舉人被核發書面告誡,流程同上,是從收受 書面告誡後10天提出異議,對於異議的處理結果,也是不能聲明不服的。
曾有民眾不服嘗試告上法院、甚至聲請釋憲,但被行政法院認為不符訴訟要件而駁回、憲法法庭不予受理(註3),也就是說,認為自己被冤枉了,唯一一次爭辯的機會,就只能在書面告誡的異議環節中爭取權益,後續是不能告上法院提出訴訟的~只有一次機會哦!!請務必謹慎處理!
註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經終審法院維持而確定)、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
(二)跟騷法聲請保護令
(二)跟騷法聲請保護令
被跟蹤騷擾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
被害人可以透過兩個方式聲請保護令:
1.透過警察告誡書
- 報案與告誡
被害人首先向警察報案,警察在審核案件後,若認為情節輕微,可先行發出告誡書給行為人,警告其停止其騷擾行為。 - 再犯聲請保護令
若行為人在兩年內再次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無需再次經過警察的告誡過程。
2.直接透過檢察官或警察向法院聲請
- 無需告誡書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或警察可以根據案件的情節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無需先行開出告誡書。 - 法院聲請保護令
這個方法允許快速的司法介入,尤其適用於情節較嚴重的案件,其中檢察官或警察認為有必要立即保護被害人安全的情況。
(三)不在家暴保護令範圍內的親友,有機會透過跟騷法聲請
(三)不在家暴保護令範圍內的親友,有機會透過跟騷法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條規定,被害者與加害者間,必須有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也就是當下或曾經有:配偶、一定親屬、家屬或同居關係,才能聲請家暴保護令。
但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夫妻離婚後,雙方均未再婚,其中一方另有男女朋友或同居人,前夫或前妻一直來騷擾現任伴侶,由於加害人與被害者間沒有上述這種關係,因此無法聲請家暴保護令,困擾不已。
這種狀況,文章前面講到的跟騷法第3條第2項,就有可能適用,該條的立法理由說明有提到,如果加害人是為了追求或挽回(註6)特定人,而對特定人的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也會適用本法。
舉例來說: 甲男、乙女曾是夫妻,離婚後乙女另結交現任男友丙男,雙方並未結婚,甲男醋意大發,為挽回乙女,而多次對騷擾丙男,甲男、丙男間因為沒有特定家庭成員關係,丙男無法聲請家暴保護令,但是有機會透過跟騷法的保護令規定尋求保護。
以上為關於跟騷法的簡單介紹,如果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免費諮詢,讓喆律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未上訴。
註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四」以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蒞庭時的補充說明。
註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 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註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註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經終審法院維持而確定)、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
註6:參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所附一審判決事實欄之記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