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認罪協商?
(一)認罪協商有什麼條件?
(二)認罪協商的程序
(二)認罪協商的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檢察官得徵求被害人意見,或被告可主動提出聲請(遞交認罪協商聲請狀)請求法院進行協商。法院核准後,雙方需在30天內就以下事項達成協商:
- 被告接受的刑責範圍或是否同意接受緩刑宣告。
- 被告是否對被害人道歉。
- 被告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
- 被告需對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組織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
當雙方達成共識後,檢察官將向法院提出「協商判決」的聲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法官需在10日內訊問被告人,確認其自願決定參與協商,並充分理解協商的含義。此時,法官會向被告說明「認罪的罪名」、「相關的刑度」及「喪失的權利」。其中,喪失的權利包括下列4點:
- 進行言詞辯論的權利
- 保持緘默的權利
- 詰問證人、與證人對質的權利
- 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原則上不得上訴
(三)認罪協商實務現況
(三)認罪協商實務現況
自2004年刑事訴訟法增訂了協商程序的條文至今已逾20年。儘管這個制度一直有在使用,但從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據來看,認罪協商的使用比例並不高,一直沒有超過總結案數的20%,近年甚至呈現下降趨勢。
這似乎顯示,即便認罪協商旨在節省司法資源,實際成效卻未達預期。有部分檢察官覺得這個制度不夠實用,一方面是因為法務部對進行協商前的行政流程設有諸多額外規定,如必須獲得上級的同意,這樣的規範不但增加了程序的複雜度,且成功協商的保證也不高。
面對這些程序的繁瑣,一些檢察官寧願專注於推動被告的定罪過程。而對於輕微罪行,往往選擇以簡易判決程序來處理,這也間接減少了認罪協商的必要性,因為許多輕罪案件已透過簡易判決程序得到解決。
儘管認罪協商制度大體上仍是刑事司法的先進制度,但在實務運用中卻遭遇了一些問題,如果能找到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或許能進一步提高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同時也有助於減少公眾的訴訟負擔。
認罪協商常見問題總整理

(一)認罪協商有什麼優缺點?
(二)對於協商判決的結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嗎?
(二)對於協商判決的結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嗎?
如前所述,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提起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以下6種情形可提出上訴,若法院認為上訴有理,會在第二審認罪協商下做的協商判決撤銷,並將案件退回一審重新審理:
- 協商聲請已被撤銷。
- 被告非自願參與協商。
- 被告犯的罪不適用認罪協商。
- 被告涉及其他更嚴重罪行。
- 法院認應表示免刑、免訴或不受理者。
- 協商判決超出協商的刑度範圍。
(三)被告能否撤回認罪協商判決?
(三)被告能否撤回認罪協商判決?
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5-3條,被告可在法官進行上述程序前隨時撤回協商。同理,若被告未遵守與檢察官的協商內容,檢察官亦可在法院進行上述程序前,撤回認罪協商聲請。
律師分享認罪協商的實際案例
宜蘭縣老字號茶行邱姓業者因用不詳境外茶裝入「阿里山珠露」、「梨山高冷茶」包裝袋,假冒台灣茶以每台斤1500到1600元出售被查獲,檢調查扣合計105.75台斤茶葉。
法官認定邱姓業者犯販賣假冒食品罪。檢察官於宜蘭地院審理期間聲請認罪協商,最終法官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10萬元,犯罪所得及扣案茶葉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