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05發佈2024-06-0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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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實務上是如何運作的?許多人常提到「認罪換減刑」,但它有沒有缺點?透過本文,我們將深入探討認罪協商制度、所需條件以及實務現況。由專業律師將帶您了解認罪協商制度,同時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檢察官得徵求被害人意見,或被告可主動提出聲請(遞交認罪協商聲請狀)請求法院進行協商。法 院核准後,雙方需在30天內就以下事項達成協商:
當雙方達成共識後,檢察官將向法院提出「協商判決」的聲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法官需在10日內訊問被告人,確認其自願決定參與協商,並充分理解協商的含義。此時,法官會向被告說明「認罪的罪名」、「相關的刑度」及「喪失的權利」。其中,喪失的權利包括下列4點:
自2004年刑事訴訟法增訂了協商程序的條文至今已逾20年。儘管這個制度一直有在使用,但從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據來看,認罪協商的使用比例並不高,一直沒有超過總結案數的20%,近年甚至呈現下降趨勢。
這似乎顯示,即便認罪協商旨在節省司法資源,實際成效卻未達預期。有部分檢察官覺得這個制度不夠實用,一方面是因為法務部對進行協商前的行政流程設有諸多額外規定,如必須獲得上級的同意,這樣的規範不但增加了程序的複雜度,且成功協商的保證也不高。
面對這些程序的繁瑣,一些檢察官寧願專注於推動被告的定罪過程。而對於輕微罪行,往往選擇以簡易判決程序來處理,這 也間接減少了認罪協商的必要性,因為許多輕罪案件已透過簡易判決程序得到解決。
儘管認罪協商制度大體上仍是刑事司法的先進制度,但在實務運用中卻遭遇了一些問題,如果能找到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或許能進一步提高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同時也有助於減少公眾的訴訟負擔。
選擇認罪協商,意味著不再進行詳細的言詞辯論,直接根據協商內容進行判決。這不僅節省出庭時間和成本,且判決將基於雙方協商的內容給予刑度(可能會給予認罪協商緩起訴、2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
最大的缺點是必須「認罪」,即在協商前需承認自己有罪,這就會留下前科記錄。如果自認無罪,則無法進行認罪協商。
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可操控環節也是問題所在。例如,有些被告實際上未犯下檢察官所認定的罪行,但可能因為經濟或時間壓力,或是擔心不協商結果會更糟,從而不得不選擇認罪協商。
如前所述,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提起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以下6種情形可提出上訴,若法院認為上訴有理,會在第二審認罪協商下做的協商判決撤銷,並將案件退回一審重新審理:
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5-3條,被告可在法官進行上述程序前隨時撤回協商。同理,若被告未遵守與檢察官的協商內容,檢察官亦可在法院進行上述程序前,撤回認罪協商聲請。
宜蘭縣老字號茶行邱姓業者因用不詳境外茶裝入「阿里山珠露」、「梨山高冷茶」包裝袋,假冒台灣茶以每台斤1500到1600元出售被查獲,檢調查扣合計105.75台斤茶葉。法官認定邱姓業者犯販賣假冒食品罪。檢察官於宜蘭地院審理期間聲請認罪協商,最終法官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10萬元,犯罪所得及扣案茶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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