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1-03更新2023-11-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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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要擔心!先看本文完整介紹台灣簡易判決程序:包括簡易判決定義、程序細節、是否會留下前科、需不需要坐牢、告訴人和被告上訴權利,並詳述簡易判決處刑書意義及應對策略,維護您在刑事判決中的權益。
在台灣,當刑事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後,法官通常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通常審理程序」進行審判。這個程序要求當事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包括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最終由法官根據這些程序判斷被告的有罪或無罪。
然而,在一些罪證明確的案件中,按照標準的通常審理程序可能會顯得效率低下,甚至浪費司法資源。為了有效處理這些案件,台灣刑事訴訟法中設有簡易判決的簡式審判程序,旨在快速、高效地處理這些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在第一審法院中,根據被告在偵查階段的自白或其他證據已足以確認犯罪事實,法院可以應檢察官的聲請,不經過通常審判程序,直接進行簡易判決。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的規定,若被告在偵查階段已有自白,他們可以請求檢察官提出簡易判決的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的規定,即使在檢察官按照通常程序起訴後,被告若自白犯罪,法院仍然可以選擇不經過通常審判程序,直接進行簡易判決。
最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簡易判決的聲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不能僅依口頭聲請。
減少審理程序: 簡易判決大幅減少了法庭程序的複雜性和長度。對於願意承認罪行的當事人而言,這意味著不需要重複出庭,減少了與案件相關的壓力和時間成本。
快速獲得判決: 與傳統審理相比,簡易判決能夠快速結束案件,為被告和被害人帶來更快的解決方案。這對於社會整體而言也是正面的,因為它減少了案件的懸而未決,讓人們能夠將注意力轉移到生活的其他方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簡易判決的實際審理時間仍受制於法官的工作進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即便如此,與通常審理程序相比,簡易判決無疑是一種更加高效和節省時間的選擇。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的規定,在進行簡易判決程序時,法院能夠宣告的判決類型有明確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為了確保簡易判決程序適用於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從而提高審判效率並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這一條款規定的判決類型包括以下四種:
緩刑: 緩刑是一種緩期執行的刑罰,意味著被告在特定條件下不必立即服刑,但在緩刑期間需遵守一定的行為規範。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應執行期為6月以下): 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判 處較短期的有期徒刑,且在特定條件下,被告可以選擇支付罰金或進行社會勞動來替代實際監禁。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拘役: 類似於有期徒刑,拘役也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被替換為罰金支付或社會勞動。
罰金: 純粹的經濟性處罰,要求被告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刑罰。
簡易判決,雖然處理方式相對快速且判罰較輕,但按照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簡易判決的結果同樣被視為「有罪判決」。這意味著,即使被告未被判處實際服刑,仍會留下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這對個人的職業、教育和社會地位可能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尤其是在需要申請良民證的情況下。
對於認為自己無辜的被告,應該謹慎考慮是否接受簡易判決。儘管簡易判決可提供較快的解決途徑,但長期來看,可能不利於個人的清白紀錄。在這種情況下,選擇通過通常審理程序進行辯護,以期證明無罪,可能是更合適的選擇。
在簡易判決過程中,若案件屬於告訴乃論類型,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有權撤回告訴。因此,如果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應盡快將和解協議和告 訴人的撤告文件提交給法院,以爭取撤告的機會。
對於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如果雙方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達成和解,則應盡快向法院提出申請,以爭取緩刑。通常情況下,由於簡易判決適用於較輕微的案件,法官可能會考慮雙方已和解的情況,從而給予緩刑。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過程需要時間,若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未及時聲請開庭,法院可能會直接下達判決,此時即使後來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告,被告將留下前科紀錄。因此,應提早規劃訴訟策略,保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雙方希望就民事部分進行和解的情況,無論簡易判決結果如何,都可以隨時進行和解。
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正確名稱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在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檢察官認為該案適合以簡易判決方式處理時,提交給法院的一種聲請文件。重要的是,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不代表最終判決已經作出,它僅表明案件已送達法院並等待審理。如果法院同意檢察官的聲請,會直接根據其內容裁判,而不進行正式的庭審。
對被告來說:
對告訴人來說:
台灣法律下,如果被告對於簡易判決的結果不滿,原則上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不過,這裡有一個重要的細節需要注意:上訴的審理不會轉至高等法院,而是仍然由地方法院負責,只是會改為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一旦提出上訴,案件審理將恢復為通常的訴訟程序,這意味著訴訟當事人需要重新出庭,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程序進行。然而,若被告在偵查階段已經承認犯罪,並表達願意接受特定的刑罰範圍或緩刑,且檢察官已向法院提出相應的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則不能對該判決提出上訴。這類情況下的程序稱為「認罪協商」。
對於想要對簡易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必須在收到判決結果後的20日內提出上訴。因此,對於有上訴意向的被告來說,必須及時行動,甚至在判決結果公布之前就要做好準備。
多數情況下,被告提出上訴是因為他們在一審中獲得了不利的判決。對於這些被告來說,特別是那些在一審中自我辯護卻未能獲得有利判決的人,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通過律師的專業分析和陪同上訴,能夠更有效地檢視一審判決的問題點,並提高翻轉判決結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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