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2-05更新2023-11-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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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探討台灣刑法下妨害性自主罪的各個面向,包括強制性交罪和強制猥褻罪的法律定義、構成要件、什麼情況下妨害性自主是告訴乃論、起訴率和不起訴的條件、和解的可能性與和解金要多少,以及刑事追訴時效。
在台灣的刑法中明確將相關罪行劃分在「妨害性自主罪」章節中,因此「妨害性自主」這個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而「妨礙性自主」則多用於日常口語表達,不具法律上的意義。
妨害性自主罪在刑法中的構成要件為使用各種違反他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這些方式包括強暴、脅迫、恐嚇、使用催眠術或藥物控制等。此外,對於無抗拒能力或不知抗拒的人,以及利用特定權勢關係或詐術進行的性行為,亦屬此罪。
妨害性自主罪主要可以分為性交與猥褻,差別在於任意一方之性器是否接合(包含口交、指交、肛交),首先說明性交罪的部分:
最重要的是:以上妨害性自主的性交未遂犯也一樣會受罰!
猥褻的定義 「客觀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滿足自己性慾,而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
所以猥褻行為並不僅限於強吻、強制擁抱對方,也包括撫摸、性器摩蹭、隔衣自慰或使用情趣用品等,可以通過視覺或體感達到滿足性慾目的之行為。
而跟性交一樣,猥褻也根據不同違犯對方意願的型式分為:
在台灣的刑法中,絕大多數妨害性自主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這意味著,一旦犯罪事實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得知,他們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開始進行調查和偵辦,無論被害人是否和解或撤回指控。即使在和解後,檢察官仍有權依職權提起公訴,並由法院進行審理!
妨害性自主罪中存在少數特定情況,會被歸類為「告訴乃論」。在這些情形下,只有當有人正式向檢警機關提告時,相關機關才會啟動偵辦程序。若無人提告,即使檢警機關知悉相關事實,也不會主動進行調查。此外,告訴人(被害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有權撤回其告訴。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妨害性自主罪中的告訴乃論特例包括:
只有這兩種狀況適用告訴乃論。
《刑法》第80條規範了不同刑事罪行的追訴時效,即檢察官必須在特定時間內提起公訴的期限。這些時效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若犯罪行為持續進行,則從行為終止之日起算。
刑事追訴時效的四個主要分類
因此性侵害案件中的追訴時效,強制猥褻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故其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強制性交罪的最重本刑為十年,因此其追訴時效為三十年!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檢察官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取決於幾個關 鍵要素:
為增加不起訴的可能性,建議將上述要素準備得盡可能完善,以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處分。 如果被告在偵查階段未能有效地為自己辯護,或是在檢察官的詢問中出現不利於被告的情況,那麼起訴的機率自然會較高。
因此如果你是清白的,在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偵查階段,強烈建議要先諮詢刑事案件專業律師。律師的專業建議和策略指導將有助於提高爭取不起訴的機會。
在台灣,大多數妨害性自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類型的犯罪。這意味著,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也無法撤回告訴來中止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和解本身並不會直接影響刑事訴訟的進行。
若希望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爭取緩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法院判決的刑期需在兩年以下。 被告無犯罪前科;或者即便有前科,也必須是已經執行完畢且在過去五年內無再故意犯罪的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有時會將和解行為視為承認犯行。因此,如果被告並未實際進行強迫性行為或猥褻行為,則不應輕易進行和解,特別是在和解金額通常較高的情況下。在考慮和解作為訴訟策略的一部分之前,應詳細討論並與專業律師共同決定。
被告妨害性自主的和解金沒有一定標準,端視對方覺得多少金額合理,不過以過去案例來看,和解金額所費不貲,至少都是十幾萬元至數百萬元!
應當採取的措施
應避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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