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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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更新2025-05-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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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姦會觸犯強制性交嗎罪?律師教你刑法中的性交!

指姦會觸犯強制性交嗎罪?律師教你刑法中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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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泛指以性器官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對方體內的性行為。而性侵害則是指違反他人意願而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若指交過程中一方強行為之,即可能觸犯強制性交罪,需負擔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即使雙方自願,與特定對象如未成年人指交,也可能構成性騷擾或性侵害。法律對弱勢者如兒童、身心障礙者有更高的保護標準。因此伴侶間從事指交等性行為時,都應確保彼此同意,尊重對方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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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姦是否構成性交?律師解釋法律對性交的定義!

在法律上,性交的定義涵蓋了多種性侵入行為,不僅限於傳統認知中的陰道性交。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是指在非正當目的下,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

性交行為包括了以下幾種類型:

  • 陰莖進入陰道的性侵入,即一般所說的陰道性交
  • 陰莖進入肛門的性侵入,即肛交
  • 陰莖進入口腔的性侵入,即口交
  • 以手指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性器或肛門的性侵入,如指交
  • 以器物進入性器或肛門的性侵入,即器交

這些性交定義突破了傳統男女性別的框架,性侵入行為也可能發生在男男或女女之間。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性侵入,只要是在違反他人意願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發生,都可能構成性侵害犯罪。

(一)指姦是否構成性交?

根據台灣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以手指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的行為,屬於以性器以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肛門的性侵入行為,在法律上構成「性交」,俗稱「指交」或「手指性交」。這意味著,即使不使用性器官,僅以手指侵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也已經觸犯了性交的法律定義。

下表列出了常見的性侵入行為,包括手指性交在內,均屬於性交的範疇:

性侵入行為是否構成性交
陰莖進入陰道
陰莖進入肛門
陰莖進入口腔
手指進入陰道
手指進入肛門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出於何種目的,未經對方同意而進行指交的行為,都是對他人性自主權的侵犯。即便加害人辯稱僅是出於好奇或玩笑,只要違反了對方的意願,就已經構成了性侵害的犯罪行為。

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的方式指姦,是否構成強制性交?

當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指交時,即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個人尊嚴,更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傷害。

根據刑法規定,若行為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指交,且被害人並非行為人的配偶,也未滿18歲,則構成強制性交罪。此時,被害人無須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依職權偵查起訴。

(一)加重強制性交罪

若行為人的指交行為符合下列條件,則可能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面臨更重的刑責:

  • 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
  • 被害人非行為人配偶
  • 被害人未滿18歲 加重強制性交罪 在此情況下,檢察官可直接偵查起訴,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反映出立法者對此類侵害行為的嚴厲譴責。

利用身心障礙或精神缺陷對象進行指交,是否觸法?

若有人利用他人因身心障礙或精神缺陷,導致其無法分辨或難以抗拒的情況下進行指交,即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這類案件中,加害者明知受害者因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而無法理解或拒絕性行為,卻仍強行指交,已符合性侵害的要件。

根據刑法規定,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利用他人心智缺陷、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等無法抗拒的情況
  • 對其進行性交、猥褻或使其為性交、猥褻行為

舉例而言,若加害者明知受害者為智能障礙,無法分辨性行為的意義,卻仍對其進行指交,即屬乘機性交而觸犯性侵害罪嫌。又如,對於因精神疾病而無法表達意願的病患,強行指交亦同。

法律之所以特別保護身心障礙者,係因其較易受人乘機侵犯。若加害者利用障礙者心智缺陷或身體無力抗拒的弱點,強行性交或猥褻,不僅嚴重侵犯其性自主,更可能對其身心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因此,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較一般強制性交罪為重,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未滿16歲者進行指交,是否構成性侵害?

根據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任何人與未滿16歲的兒童及少年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將構成性侵害犯罪,即便雙方是出於自願。這項法律旨在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維護其身心健康發展。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18歲的成年人與15歲的青少年發生指交行為,即使雙方是兩情相悅,這名成年人的行為仍屬於性侵害。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是基於他們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誘騙或脅迫而做出不當的決定。

父母、師長及社會大眾都應提高警覺,共同防範兒童及少年遭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一旦發現疑似案件,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並給予受害者必要的協助與保護,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與安全,是我們全體國民的責任。

綜合以上討論,我們可以得知指交行為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可能觸犯性侵害或強制性交等罪名。無論是以威脅、利誘的方式,或是對象為兒少、心智缺陷者,只要違反對方意願,都可能構成性犯罪。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是法律所不容的。

每個人都應該學習尊重他人的身體界線和性自主,避免做出任何可能涉及性侵害的言行。同時,我們也要提高警覺,勇於向不當的性暗示或性騷擾說不。唯有大家共同維護彼此的性自主權,才能創造一個更安全、更平等的社會環境。

了解性犯罪的法律定義和界線,不僅是為了避免觸法,更是為了建立正確的性觀念和性別平權意識。讓我們攜手推動兒少保護和性別教育,從個人做起,在生活中落實對他人的尊重,共同打造一個零性侵害的美好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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