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回扣?定義、常見形式與合法性判斷標準
要理解回扣是否違法,首先必須釐清它的核心概念。在日常商業活動中,回扣常常被混淆,甚至與佣金、折扣等合法報酬混為一談。
(一)回扣和佣金有什麼不同?如何區分合法與違法
回扣是指賣主在取得貨款後,將其中一部分回贈給中間經手人或關係人的金錢,並非所有回扣都是違法的,判斷關鍵有兩個:
- 這筆款項是否公開透明?交易各方(包括雇主)是否都知情並同意?
- 這筆款項是否如實入帳?是否記載於公司的合法帳冊?
兩個答案都是「是」→ 通常屬於合法的商業佣金。任何一個答案是「否」→ 可能構成非法回扣,觸犯刑責。
可以把它想成:同樣是「給對方一筆錢」,公開的叫做「佣金」,秘密的叫做「賄賂」。
| 區分標準 | 合法佣金/折扣 | 非法回扣/賄賂 |
|---|---|---|
| 知情程度 | 交易各方均知情並同意 | 檯面下秘密進行,雇主不知情 |
| 入帳方式 | 明確記載於合約、發票與帳冊(帳內) | 未登錄帳冊,私下收受(帳外) |
| 收款對象 | 支付給公司或經授權的正式管道 | 直接支付給經手人個人帳戶 |
| 法律性質 | 合法商業報酬,受法律保護 | 構成商業賄賂,可能觸犯刑責 |

1.合法佣金的四大核心特徵
佣金是商業交易中完全合法的報酬形式,必須同時具備:
- 公開透明:所有相關當事人(含雇主)都清楚知道佣金的存在與金額。
- 合約明確記載:佣金條件載明於正式合約或協議書中。
- 財務如實入帳:以發票形式進行,正式登錄於公司財務帳冊。
- 依法申報稅務:佣金收入需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二)實務上常見的五種非法回扣型態
在台灣的商業環境中,非法回扣常以以下形式出現:
- 工程採購底價洩漏:承包商私下給付採購人員好處費,換取底價資訊或評選優勢。
- 供應商定期現金回饋:供應商每季提供採購人員現金紅包,且未向公司報告。
- 業務銷售私下獎金:廠商私下支付額外獎金給業務人員,公司完全不知情。
- 醫療器材採購回扣:醫材商提供採購人員或醫師回扣,影響採購決策,損害醫院與病患利益。
- 房地產仲介暗盤佣金:建商私下給付額外佣金給房仲,未反映在正式合約中。
(三)非法回扣與商業賄賂的本質連結
非法回扣本質上就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從法律角度看,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項:給付不正當利益、影響職務行為、損害本人利益。非法回扣完全符合這三項特徵。
特別提醒:即使採購的東西品質良好、價格合理,只要收受回扣的過程是秘密進行且未經雇主同意,仍然構成違法。「我只是拿了一點好處,又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拿回扣違法嗎?有什麼刑責?
台灣採取「二元處理模式」,依照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設有截然不同的處罰規定。同樣是收受回扣,公務員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私人企業員工則主要受背信罪規範,刑責相差懸殊。
(一)公職人員:貪污治罪條例的嚴格規範
公務員收賄在台灣受到最嚴格的法律規範。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或國營事業員工若利用職務之便,在經辦公用工程或採購案件中收取回扣,刑責相當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節錄)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特別注意:公務員收受回扣不論金額大小,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就構成犯罪,小額回扣一樣會面臨刑事追訴!
(二)民間企業員工:背信罪與其他刑責
私人企業員工收受回扣,主要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即「辜負委託人信任」)。當員工在為公司處理事務時,私下向廠商收取回扣,損害公司財產權益,就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責為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及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還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相關規定,刑責更重。
(三)公私部門刑責比較
| 比較項目 | 公務員/國營事業員工 | 私人企業員工 |
|---|---|---|
| 適用法規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
| 刑期範圍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第4條);7年以上(第5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罰金上限 | 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第4條);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第5條) | 併科50萬元(背信罪);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
| 立法目的 | 維護公務廉潔與公共利益 | 保護企業財產權益與商業誠信 |
(四)共犯結構:給回扣的廠商也有法律責任
回扣案件很少只涉及單一行為人,通常形成複雜的共犯結構:給付回扣的廠商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責;居中介紹的中間人可能構成幫助犯(刑責通常為主犯的一半)或教唆犯(與正犯同罰)。
收受回扣還要承擔民事賠償?刑事之外的財產責任
刑事判決結束後,當事人還可能面臨雇主提起的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金額往往遠超過刑事罰金,對財產造成長期且深遠的影響。
(一)員工對公司的損害賠償義務
當員工收受回扣導致公司受損時,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第544條(委任關係責任),以及勞動契約中的忠誠義務,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 損害類型 | 具體內容 | 計算方式 |
|---|---|---|
| 直接經濟損失 | 採購價格超出市場行情的差額(廠商把回扣加進報價) | 實際支付金額減去合理市價 |
| 品質損失 | 劣質產品導致的瑕疵修復成本、工程延誤費用 | 重新採購或修復的實際支出 |
| 商譽損害 | 客戶 流失、信譽受損的影響 | 營業額減少或專業評估 |
| 衍生損失 | 工程延誤罰款、違約金等 | 實際支付的罰款或違約金 |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與時效
除了賠償公司損失,員工還必須返還所收取的全部回扣金額。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理由而取得的利益」)必須返還給受損害的一方。
雙重追討不互相抵銷:即使刑事判決已經沒收犯罪所得,民事上仍然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刑事沒收是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民事返還是恢復被害人的財產狀態,兩者法律目的不同,不會互相抵銷。
| 請求權類型 | 時效期間 | 起算時點 |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短期) | 2年 | 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長期) | 10年 | 侵權行為發生時 |
| 不當得利返還 | 15年 | 不當得利發生時 |
資深刑事律師帶你看回扣判決!
1.台大燈具採購職員收賄
台灣大學前總務處職員,在辦理全校節能燈具汰換採購案時,利用職務之便向業者要求回扣。他採取「先施工後發包、小修繕綁大更新案」等方式,向業者索取的回扣比例從10%一路喊漲至30%,4年間共收取回扣約新台幣178萬元。
- 高等法院認定該職員利用職務便利向業者索賄,行為明確且金額龐大,難以主張為正當商業往來,判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73萬餘元應予追徵沒收。
2.陸軍士官長水電修繕索取回扣
陸軍第三支援指揮部基隆彈藥分庫士官長,在擔任營區水電修繕及工程案承辦人的13年間,與4名廠商謀議以採購金額約一成作為回扣。利用小額採購制度逕洽特定廠商,30項工程中,回扣金額少則135元,多則2萬元,合計收受23萬1,503元。
- 基隆地院認定本案雖金額相對較低,但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不能以金額較小為由免責。該名士官長在偵查與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3.台中前和平區區長前瞻計畫工程收賄案
台中市前和平區長為支應選舉費用並償還私人債務,委由清潔隊員充當「白手套」,利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自來水改善工程,向6家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設計監造廠商收15%、工程施作廠商收10%,合計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589萬元。
白手套甚至告知廠商「承攬和平區的標案都要拿一成,這是和平區的傳統」。
- 法院認定區長以公職身分,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系統性索賄,嚴重違背公務廉潔義務;不法所得龐大,罪行明確,無從減輕,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不法所得另予沒收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