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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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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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扣違法嗎?有什麼法律責任?回扣跟佣金有什麼不同?

拿回扣違法嗎?有什麼法律責��任?回扣跟佣金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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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本身不必然違法——關鍵在於「透明度」與「入帳方式」。公開、入帳、符合公司規定的回饋屬於合法佣金;秘密、帳外、個人私收的回饋則構成商業賄賂,可能面臨嚴厲刑責。本文將從「什麼是回扣」出發,逐步解析台灣法律對回扣行為的完整規範,幫助您在複雜的商業往來中,清楚辨識合法與違法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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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回扣?定義、常見形式與合法性判斷標準

要理解回扣是否違法,首先必須釐清它的核心概念。在日常商業活動中,回扣常常被混淆,甚至與佣金、折扣等合法報酬混為一談。

(一)回扣和佣金有什麼不同?如何區分合法與違法

回扣是指賣主在取得貨款後,將其中一部分回贈給中間經手人或關係人的金錢,並非所有回扣都是違法的,判斷關鍵有兩個:

  • 這筆款項是否公開透明?交易各方(包括雇主)是否都知情並同意?
  • 這筆款項是否如實入帳?是否記載於公司的合法帳冊?

兩個答案都是「是」→ 通常屬於合法的商業佣金。任何一個答案是「否」→ 可能構成非法回扣,觸犯刑責。

可以把它想成:同樣是「給對方一筆錢」,公開的叫做「佣金」,秘密的叫做「賄賂」。

區分標準合法佣金/折扣非法回扣/賄賂
知情程度交易各方均知情並同意檯面下秘密進行,雇主不知情
入帳方式明確記載於合約、發票與帳冊(帳內)未登錄帳冊,私下收受(帳外)
收款對象支付給公司或經授權的正式管道直接支付給經手人個人帳戶
法律性質合法商業報酬,受法律保護構成商業賄賂,可能觸犯刑責

回扣和佣金

1.合法佣金的四大核心特徵

佣金是商業交易中完全合法的報酬形式,必須同時具備:

  • 公開透明:所有相關當事人(含雇主)都清楚知道佣金的存在與金額。
  • 合約明確記載:佣金條件載明於正式合約或協議書中。
  • 財務如實入帳:以發票形式進行,正式登錄於公司財務帳冊。
  • 依法申報稅務:佣金收入需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二)實務上常見的五種非法回扣型態

在台灣的商業環境中,非法回扣常以以下形式出現:

  • 工程採購底價洩漏:承包商私下給付採購人員好處費,換取底價資訊或評選優勢。
  • 供應商定期現金回饋:供應商每季提供採購人員現金紅包,且未向公司報告。
  • 業務銷售私下獎金:廠商私下支付額外獎金給業務人員,公司完全不知情。
  • 醫療器材採購回扣:醫材商提供採購人員或醫師回扣,影響採購決策,損害醫院與病患利益。
  • 房地產仲介暗盤佣金:建商私下給付額外佣金給房仲,未反映在正式合約中。

(三)非法回扣與商業賄賂的本質連結

非法回扣本質上就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從法律角度看,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項:給付不正當利益、影響職務行為、損害本人利益。非法回扣完全符合這三項特徵。

特別提醒:即使採購的東西品質良好、價格合理,只要收受回扣的過程是秘密進行且未經雇主同意,仍然構成違法。「我只是拿了一點好處,又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拿回扣違法嗎?有什麼刑責?

台灣採取「二元處理模式」,依照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設有截然不同的處罰規定。同樣是收受回扣,公務員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私人企業員工則主要受背信罪規範,刑責相差懸殊。

(一)公職人員:貪污治罪條例的嚴格規範

公務員收賄在台灣受到最嚴格的法律規範。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或國營事業員工若利用職務之便,在經辦公用工程或採購案件中收取回扣,刑責相當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節錄)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特別注意:公務員收受回扣不論金額大小,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就構成犯罪,小額回扣一樣會面臨刑事追訴!

(二)民間企業員工:背信罪與其他刑責

私人企業員工收受回扣,主要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即「辜負委託人信任」)。當員工在為公司處理事務時,私下向廠商收取回扣,損害公司財產權益,就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責為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及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還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相關規定,刑責更重。

(三)公私部門刑責比較

比較項目公務員/國營事業員工私人企業員工
適用法規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刑期範圍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第4條);7年以上(第5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上限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第4條);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第5條)併科50萬元(背信罪);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立法目的維護公務廉潔與公共利益保護企業財產權益與商業誠信

(四)共犯結構:給回扣的廠商也有法律責任

回扣案件很少只涉及單一行為人,通常形成複雜的共犯結構:給付回扣的廠商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責;居中介紹的中間人可能構成幫助犯(刑責通常為主犯的一半)或教唆犯(與正犯同罰)。

收受回扣還要承擔民事賠償?刑事之外的財產責任

刑事判決結束後,當事人還可能面臨雇主提起的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金額往往遠超過刑事罰金,對財產造成長期且深遠的影響。

(一)員工對公司的損害賠償義務

當員工收受回扣導致公司受損時,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第544條(委任關係責任),以及勞動契約中的忠誠義務,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類型具體內容計算方式
直接經濟損失採購價格超出市場行情的差額(廠商把回扣加進報價)實際支付金額減去合理市價
品質損失劣質產品導致的瑕疵修復成本、工程延誤費用重新採購或修復的實際支出
商譽損害客戶流失、信譽受損的影響營業額減少或專業評估
衍生損失工程延誤罰款、違約金等實際支付的罰款或違約金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與時效

除了賠償公司損失,員工還必須返還所收取的全部回扣金額。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理由而取得的利益」)必須返還給受損害的一方。

雙重追討不互相抵銷:即使刑事判決已經沒收犯罪所得,民事上仍然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刑事沒收是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民事返還是恢復被害人的財產狀態,兩者法律目的不同,不會互相抵銷。

請求權類型時效期間起算時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短期)2年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長期)10年侵權行為發生時
不當得利返還15年不當得利發生時

資深刑事律師帶你看回扣判決!

1.台大燈具採購職員收賄

台灣大學前總務處職員,在辦理全校節能燈具汰換採購案時,利用職務之便向業者要求回扣。他採取「先施工後發包、小修繕綁大更新案」等方式,向業者索取的回扣比例從10%一路喊漲至30%,4年間共收取回扣約新台幣178萬元。

  • 高等法院認定該職員利用職務便利向業者索賄,行為明確且金額龐大,難以主張為正當商業往來,判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73萬餘元應予追徵沒收。

2.陸軍士官長水電修繕索取回扣

陸軍第三支援指揮部基隆彈藥分庫士官長,在擔任營區水電修繕及工程案承辦人的13年間,與4名廠商謀議以採購金額約一成作為回扣。利用小額採購制度逕洽特定廠商,30項工程中,回扣金額少則135元,多則2萬元,合計收受23萬1,503元。

  • 基隆地院認定本案雖金額相對較低,但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不能以金額較小為由免責。該名士官長在偵查與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3.台中前和平區區長前瞻計畫工程收賄案

台中市前和平區長為支應選舉費用並償還私人債務,委由清潔隊員充當「白手套」,利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自來水改善工程,向6家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設計監造廠商收15%、工程施作廠商收10%,合計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589萬元。

白手套甚至告知廠商「承攬和平區的標案都要拿一成,這是和平區的傳統」。

  • 法院認定區長以公職身分,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系統性索賄,嚴重違背公務廉潔義務;不法所得龐大,罪行明確,無從減輕,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不法所得另予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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