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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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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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刑責會比較輕嗎?共犯跟正犯法院怎麼認定?

共犯的刑責會比較輕嗎?共犯跟正犯法院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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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參與犯罪的角色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有所差異。正犯是指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對犯罪結果負主要責任。而共犯則是指協助、教唆或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人。兩者在法院眼中的認定標準並不相同。本文將詳細說明台灣刑法中共犯與正犯的區別、法院的認定標準,以及量刑時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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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是什麼?先搞懂基本法律概念

許多人對正犯與共犯的法律區別感到困惑,但其實這些刑法概念並不複雜。在進入複雜的刑責討論之前,我們需要先建立清晰的基礎認知。理解正犯定義和共犯定義,是掌握後續量刑差異的關鍵第一步。

台灣刑法將犯罪參與者依照「是否實行自己犯罪」分為兩大類:正犯和共犯。這個分類方式直接影響法院如何判斷每個人應負的刑事責任。

(一)什麼是正犯?直接實現犯罪的人

正犯指的是以自己的行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人。簡單來說,就是親自動手做出犯罪行為的行為人。

舉個實際例子:如果小明親手偷走別人的錢包,他就是竊盜罪的正犯。因為他直接完成了「竊取他人財物」這個犯罪行為。

正犯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型態:

  • 單獨正犯:一個人獨自完成整個犯罪行為
  • 共同正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二)什麼是共犯?參與他人犯罪的角色

共犯在法律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方式。這個區分非常重要,因為很多人會產生概念混淆。

廣義的共犯包含所有參與犯罪的人,涵蓋範圍包括:

  • 共同正犯(一起實行犯罪的人)
  • 教唆犯(慫恿他人犯罪的人)
  • 幫助犯(從旁協助犯罪的人)

狹義的共犯則專指教唆犯和幫助犯,並不包括共同正犯在內。在法律專業用語中,通常採用狹義的共犯定義。

最關鍵的差別在於犯罪支配力的有無。正犯對犯罪行為具有主導性和支配力,而共犯(狹義)則是從屬於正犯的輔助角色。

這就是為什麼共同正犯雖然名稱中有「共」字,卻被歸類為正犯而非共犯。因為共同正犯同樣對犯罪具有支配力,只是這個支配力由多人共同行使。

定義犯罪支配力刑責基礎
單獨正犯一人獨自實行犯罪完全支配依該罪刑度處罰
共同正犯數人共同實行犯罪共同支配依該罪刑度處罰
教唆犯慫恿他人犯罪間接影響依正犯刑度處罰
幫助犯協助他人犯罪無支配力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法院認定正犯與共犯的判斷標準

實務上,法院必須同時檢視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犯罪意思和參與動機,客觀要件則涵蓋實際的行為表現和參與程度。

1.誰在主導整個犯罪計畫?

犯罪計畫的主導程度是法院最重視的判斷標準之一。法官會仔細審視誰是幕後策劃者,誰對犯罪過程擁有決定性的犯罪支配力。即使某人沒有親自動手,只要是主要策劃者或指揮者,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舉例來說,詐欺集團的首腦通常不會親自打電話給被害人,但因為掌握整個犯罪的規劃和執行方向,法院會認定其具有最高的犯罪支配力。相反地,只是接到臨時通知去取款的車手,主導程度就相對較低。

法院會考量以下幾點來判斷主導程度:

  • 是否參與犯罪計畫的擬定和安排
  • 對犯罪過程有無指揮調度的權力
  • 能否決定犯罪是否繼續或中止
  • 在犯罪組織中的層級和地位

2.實際動手程度有多深?

實際參與行為的輕重直接影響法院的認定結果。法官會詳細檢視每個被告在犯罪中實際做了什麼事,參與的核心程度如何。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人,通常會被認定為正犯。

以竊盜案為例,實際進入屋內搜刮財物的人,其實行行為最為直接。在外面把風的人雖然也有參與,但行為的核心程度較低。不過要特別注意,即使只是把風,如果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上常見的參與行為類型包括:

  • 直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行為
  • 在犯罪現場擔任警戒或把風
  • 提供犯罪工具或場所
  • 協助處理犯罪所得或掩飾犯行

3.犯罪意思有多強烈?

主觀犯意的強弱判斷是法院認定標準中最細緻的部分。法院必須深入探究行為人是否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還是只是被動協助他人犯罪。這種犯意聯絡的有無,往往決定了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根據實務見解,犯意聯絡不需要事前明確協議,只要在行為當時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就足夠。例如,原本只打算在外面等朋友,但看到朋友正在行竊時主動幫忙把風,這時就產生了犯意聯絡。

法院判斷主觀犯意時會考量:

  • 是否知悉整個犯罪計畫的內容
  • 參與時的主動性或被動性
  • 對犯罪結果是否有共同期待
  • 是否將犯罪視為自己的事情

共同正犯的關鍵在於「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而幫助犯則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這個細微差異,刑責可能相差很大。

4.如何分配犯罪利益?

獲利分配與犯罪動機也是法院重要的觀察指標。如果行為人事前參與謀劃、事後分享贓物,通常會被認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實務上有句話說:「事前同謀,事後分贓」,這種情況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犯罪動機的強弱也會影響認定。如果某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積極參與,其犯罪意思就比較明確。相反地,如果只是因為人情壓力或受到威脅而消極配合,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獲利分配的常見模式包括:

  • 事前約定好分贓比例和方式
  • 依照參與程度和貢獻分配
  • 由主導者決定如何分配
  • 事後才臨時決定給予報酬

法院認定標準並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關聯、綜合判斷。法官會全面檢視所有證據,評估每個標準的符合程度,最後做出公正的認定。理解這些標準,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或他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也能在面對指控時提出更有力的辯護策略。

台灣刑法中共犯的三種類型完整解析

當多人涉入同一起犯罪時,如何釐清各自的法律責任?刑法透過三大類型提供了清楚的判斷依據。

台灣刑法將犯罪參與者區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三種類型。這三種角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刑責輕重也各不相同。

(一)一起動手實行犯罪行為的參與者: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這裡的關鍵在於「共同實行」四個字。也就是說,這些人不僅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聯絡,還一起分擔實施犯罪的行為。

共同正犯對整個犯罪過程有支配和控制能力。他們不只是協助者,而是犯罪的「主人」,以自己的意思實行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三個人一起計畫搶劫便利商店。一個人進去威脅店員,一個人收錢,第三個人在外面開車準備逃跑。

這三人都有共同的犯罪意思,也都分擔了實行行為。他們對犯罪的發生和進行都有決定性影響,因此都是共同正犯。

但如果有第四個人只是借車給他們使用,自己沒有參與搶劫計畫也不到現場。這個人就缺乏犯罪支配力,只能算是幫助犯。

法院判斷時會考慮幾個重點:是否事前參與犯罪謀劃?是否親自到現場實行?是否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意思?對犯罪過程有無實質控制力?

(二)慫恿煽動他人去犯罪的角色:教唆犯

教唆犯指的是自己不動手,卻慫恿、煽動別人去實施犯罪的人。刑法第29條對教唆犯有明確規範。

很多人以為「只是動口不動手」應該比較輕,其實不然。教唆犯的處罰原則上跟正犯一樣重,因為法律認為製造犯罪動機的危險性很高。

例如,小雷唆使阿洪去傷害仇人,小雷自己沒出手,但他的教唆行為促成了犯罪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小雷就是教唆犯,要承擔與阿洪相同的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教唆必須讓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決意。如果對方本來就打算犯罪,你只是鼓勵一下,這不算教唆。

(三)從旁協助但不參與核心行為:幫助犯

幫助犯是協助他人實施犯罪,但沒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核心部分的人。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這種類型的特點是「順水推舟」而非「無中生有」。也就是說,犯罪本來就會發生,幫助者只是讓犯罪更容易實現。

常見的幫助犯例子包括:明知朋友要去偷東西還借他工具,或知道對方要縱火還協助運送油桶。這些行為都是從旁協助,但不是親自實施犯罪。

為什麼幫助犯可以減刑?因為立法者認為幫助行為的可責性比較低。他們沒有製造犯罪動機(不像教唆犯),也沒有參與核心犯行(不像共同正犯)。

但要注意,「得減輕」不等於「一定減輕」。法官會依個案情況判斷,如果幫助行為對犯罪影響很大,還是可能處以較重的刑罰。

類型法律依據主要特徵刑責規定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有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單獨正犯刑責相同,不減輕
教唆犯刑法第29條慫恿他人犯罪,製造他人犯罪決意,自己不實行依正犯刑度處罰,原則上不減輕
幫助犯刑法第30條協助他人犯罪,但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核心行為得按正犯刑度減輕或免除其刑

共犯的刑責會比較輕嗎?

談到共犯與正犯的刑責差異,量刑規則其實比想像中複雜許多。很多人直覺認為共犯的處罰一定比較輕,但實際情況要看你是哪一種共犯類型。台灣刑法針對不同共犯角色,訂有截然不同的處罰標準。

了解這些規則對於評估刑責輕重非常重要。接下來我們將逐一解析三種共犯類型的量刑原則,讓你清楚知道各自可能面臨的刑期。

(一)幫助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所有共犯類型中,幫助犯是唯一有可能被減刑的角色。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這裡的「得」字很關鍵,代表法官有裁量權,可以選擇減輕或不減輕。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給予幫助犯減刑待遇。比方說正犯被判5年有期徒刑,幫助犯可能只會被判2到3年。這是因為幫助犯只是從旁協助,並未直接實行犯罪行為,參與程度相對較低。

不過要注意的是,減刑並非自動適用。如果幫助行為對犯罪成功影響重大,法官也可能不予減刑。因此即使是幫助犯,也不能輕忽法律責任。

共犯刑責

(二)教唆犯依正犯刑度處罰

刑法第29條明確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依正犯之刑處罰。換句話說,教唆犯的刑責跟正犯一樣重,不會因為「只是動口不動手」就獲得寬待。

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認為教唆者挑起他人犯罪念頭,社會危險性相當高。有時候幕後慫恿的人,比實際動手的人更應該受到處罰。因此在某些案件中,教唆犯甚至可能比正犯判得還重。

實務上常見的教唆犯情形包括:

  • 慫恿朋友去毆打仇人,自己在旁觀看
  • 煽動他人去偷竊或搶奪財物
  • 鼓動年輕人參與詐欺集團或吸食毒品
  • 唆使員工協助挪用公款或背信

只要能證明存在教唆行為,且被教唆人確實實施了犯罪,教唆犯就必須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教唆者事後反悔、試圖阻止犯罪發生,如果被教唆人已經著手實施,教唆犯的責任通常不會因此減輕。

更嚴重的是,如果被教唆人沒有完全的犯罪故意,例如誤以為自己做的是合法行為,教唆人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正犯」而非單純的教唆犯。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施犯罪,其刑責往往比教唆犯更重,因為法律認為這是一種更惡劣的犯罪手法。

1.教唆未遂的法律責任

關於教唆未遂的問題,是許多人關心的重點。如果你教唆別人犯罪,但對方沒有接受或沒有實施,這種情況下是否會受到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教唆未遂原則上不處罰。這是因為刑法第29條明確要求「被教唆人必須受教唆而實施犯罪」,教唆犯才能成立。如果被教唆人拒絕了你的慫恿,或者雖然同意但最終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教唆犯就不會成立。

舉例來說,你慫恿朋友去偷竊商店的商品,但朋友明確拒絕並且沒有去偷,由於竊盜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所以你的教唆未遂行為不會被處罰。這個原則保護了言論自由,避免單純的言語建議就構成犯罪。

不過,這個原則也有重要的例外情況。如果所教唆的罪名本身有處罰預備犯或陰謀犯的規定,即使教唆未遂,仍然可能受到刑責處罰。例如內亂罪、外患罪等重大犯罪,法律對於預備行為或陰謀階段就已經設有處罰規定。

此外,如果教唆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也可能受到處罰。例如教唆他人使用毒品,即使對方沒有接受,教唆者的行為可能構成「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而受罰。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如果你反覆多次教唆同一個人犯罪,雖然每次都被拒絕,但這種持續的教唆行為可能構成騷擾或其他相關罪名。法律不允許藉由「反正不會成功」的心態來規避刑責。

以下表格整理了教唆犯與教唆未遂在不同情況下的法律效果:

情況類型被教唆人反應犯罪是否實施教唆者刑責
教唆成功且犯罪完成接受教唆並實施依正犯之刑處罰,刑責與正犯相同
教唆成功但犯罪未遂接受教唆但未完成著手但未完成依正犯未遂之刑處罰,可減輕刑責
教唆未遂(被拒絕)明確拒絕教唆原則上不罰,除非該罪有處罰預備犯規定
教唆未遂(未實施)同意但未實施原則上不罰,但可能構成該罪之預備犯
教唆重罪未遂任何反應視情況而定內亂、外患等重罪即使未遂仍可能處罰

(三)共同正犯與單獨正犯刑責相同

共同正犯在法律上的責任與單獨正犯並無差異。所有共同正犯都要為全部犯罪結果負責,這就是刑法上「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即使你只參與其中一小部分,仍要對整個犯罪承擔完整責任。

不過在實際量刑時,法官會依據刑法第57條考量個別情況。包括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獲利多寡等因素,給予不同的刑期。因此同案的共同正犯,最終判刑可能會有明顯差異。

共犯類型法律依據處罰原則實際量刑差異
幫助犯刑法第30條得按正犯之刑減輕通常減輕約30-50%刑期
教唆犯刑法第29條依正犯之刑處罰與正犯刑責相同或相近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依參與程度有所差異

總結來說,只有幫助犯在法律上享有減刑空間,而教唆犯和共同正犯的刑責都不會自動減輕。認清這些量刑規則,才能正確評估自己或他人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避免因誤解而做出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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