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0-04更新2024-03-1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什麼是交保?交保的條件跟流程是什麼?交保與具保一樣嗎?何時可以領回交保金?交保算無罪嗎?對於這些關於交保的疑問,包括交保金的查詢、計算方式以及如何領取交保金和保釋金的退款,將由律師為您一一解答。
交保的法律專業名詞是「具保」,意指透過「繳納保證金」以換取案件調查階段的人身自由,並不意味著無罪釋放。
在開庭審理前,若法官認定犯罪嫌疑人存在滅證、偽造證據、逃逸或犯下重罪的風險,則會要求將嫌疑人「羈押」,以防止其逃逸、破壞證據或進行殺人滅口等行為。然而,若在羈押之後,法官判斷雖有羈押理由但無必要時,則會允許嫌疑人進行「交保」,以金錢換取「調查期間的自由」,而具體的交保金額,依案件輕重而定。
交保後的嫌疑人基本上就如同普通人一般有自由活動權利,但需遵守規定,如隨時配合案件的檢警調查。然而,並非每個人都有資格交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被告、被告的辯護律師,以及被告的輔佐人(家屬或配偶)在羈押期間,都有權隨時提出交保聲請,由法官評估是否符合「交保資格」,並決定是否允許交保及所需的交保金額。
羈押中的被告,在下述任一情況下,法院應不得駁回被告交保的聲請:
在被告因保外就醫獲准停止羈押後,如果停止羈押的理由消失,即指求醫的疾病已治癒,或病情雖未完全恢復但已有所改善,無需再透過保外就醫,法院在綜合考量所有情況後,認為仍有必要繼續羈押時,可決定重新執行羈押。
此外,若法院察覺到被告存在上述特定情況,即便無人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的申請,法院也有權主動命令對被告進行具保、責令保證、限制居住地、限制出境或出海等措施,進而停止對其的羈押。
被告若被法院羈押,通常是因為法院認為有逃逸、銷毀證據、串改供詞的風險,或者有再次犯下相同罪行(如竊盜、詐騙等)的可能性。法院在考慮是否允許被告交保時,會審視上述情況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真的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實務上,若被告先前因有銷毀證據、串改供詞的風險而被羈押,但在偵查階段證據已被確保或被告已經認罪,從而消除了銷毀證據、串改供詞的風險,此時被告交保或取消羈押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原有的羈押理由已不復存在。
反之,若被告被羈押的原因是有逃逸風險或再次犯罪的可能,這種情況下讓被告交保的難度會更高。這是因為這些理由在被羈押後,法官較難判斷風險是否已經降低或不再存在,因此在偵查階段允許交保的機會相對較低。然而,一旦進入訴訟階段,法院進行羈押審查時,被告獲准交保的機會就可能增加。
不一定。
許多曾經經歷交保過程的人都表示,從交保到等待偵查庭或出庭的日子,感覺時間過得特別慢,內心的壓力也不因為暫時的自由而減輕。即便交保讓人暫時回到日常生活,但對於偵查的結果和即將到來的庭審內容的擔憂仍然存在;且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讓人無法確切掌握調查進度和庭審日期,使得交保期間的等待顯得尤為艱難。
然而,律師提醒,在焦慮等待的同時,不應該讓這段寶貴的時間白白流逝。交保階段,除了需要配合司法調查外,也應該利用這個機會妥善準備庭審資料,或尋找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未來可能的法庭程序做好準備。
交保後暫時的自由並非無條件的,被告需遵守一系列嚴格的規定和限制,以確保不干擾司法調查和審判的進行。以下是被告在交保後必須遵守的主要義務和限制:
過去確實有些案例中,交保的保證金高達「億」級數目,這樣的高額對一般人來說似乎難以承擔。然而,不必過度擔心,因為訂定交保金的標準會考慮到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態度以及嫌疑人自身的財產狀況。
舉例來說,若是億萬富翁面臨交保,其所需支付的金額自然會相應提高,目的在於透過高額保證金達到一定的嚇阻效果;反之,對於較為輕微的案件 ,如公然侮辱罪等不會被處以重罰的情形,在比例原則的指導下,自然不會要求交保人支付巨額保證金。
交保金的額度是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儘管沒有一個明確的參考標準,但會基於綜合考量來決定一個最合適的交保金額,因此無需過分擔心。
如果真的無法支付交保金,也無需過於擔心,法院也可能會採取其他方式替代羈押,例如讓嫌疑人由親友監管,或是限制其出境、出海及搬遷等。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果被告沒有因逃匿而遭到沒入裁定或處分,則可以在以下時期向法院或檢察署請求發還保證金:
被告的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的判決確定後
當被告的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等情況後,保證金可以申請發還。
被告被判有罪且判決確定並到案執行後
在被告被判有罪且判決確定後,當被告到案執行相關處分,保證金即可申請發還。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如果案件最終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保證金可以請求發還。
其他具保原因消滅的情況
當其他保證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重新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或裁判導致羈押效力消滅時,保證金可申請發還。
此外,在上述情況發生時,被告也可以自行申請發還保證金,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將保證金發還給原具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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