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2-17發佈2024-12-1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 律爭議的首選。
近年來毒駕事故頻傳,為遏止吸毒駕車的危險行為,立法院於2023年12月8日三讀通過毒駕修法。新法明確規範毒駕認定標準,只要駕駛人尿液或血液經檢測含有一定濃度的毒品,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刑責也隨之加重。過去毒駕案件在司法實務上常因認定標準不一而引發爭議,此次修法參考國外立法例,比照酒駕修法模式,以駕駛人體內毒品濃度作為客觀的認定依據,讓執法更有據可循。
吸 毒對駕駛人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不同種類的毒品會產生不同的症狀,但普遍來說,吸毒會導致以下問題:
這些影響無一不是駕駛的大忌,極易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吸毒駕駛的危害不僅危及駕駛人自身,更是對全體用路人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吸毒駕駛對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威脅是巨大的。在道路上,每一個人都有權享受安全出行的環境,但吸毒駕駛卻剝奪了這一基本權利。無論是行人、騎自行車的人還是其他車輛的駕駛員,都可能成為吸毒駕駛釀成事故的受害者。
近年來,吸毒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造成了大量無辜生命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這些悲劇的發生,無不令人痛心和憤怒。我們必須正視吸毒駕駛對用路人安全構成的嚴重威脅,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遏制這一違法行為,以維護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
在修法前,毒駕罪的認定標準一直存在著爭議。根據舊法規定,檢方必須證明吸毒後駕車的行為已經「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構成犯罪。然而,在實務操作中,要證明毒品確實影響了駕駛能力是非常困難的。
即使警方查獲毒品,並且驗出駕駛人體內有毒品反應,但駕駛人仍然可以辯稱毒品並未影響其駕駛能力,進而脫罪。這樣的辯護策略,加上法院審理標準不一,經常導致毒駕案件判決無罪的結果。
以下是幾個引發爭議的毒駕判決案例:
案件 | 毒駕情節 | 判決結果 |
---|---|---|
A案 | 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肇事 | 無罪 |
B案 | 吸食大麻後駕車 | 緩刑 |
C案 | 吸食搖頭丸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 | 有期徒刑6個月 |
新法認定毒駕的標準有了重大變革,不再需要證明駕駛人因吸毒而致不能安全駕駛,只要尿液血液檢驗達到特定濃度標準,就已經構成犯罪。這項修正讓毒駕的認定更加客觀和明確。
依據新法規定,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中,只要檢驗出下列毒品達到一定濃度值,即可認定為毒駕:
毒品種類 | 尿液濃度值(ng/mL) | 血液濃度值(ng/mL) |
---|---|---|
安非他命 | 500 | 50 |
大麻 | 50 | 10 |
海洛因 | 300 | 20 |
古柯鹼 | 300 | 50 |
考量到毒品種類眾多,濃度值不易一次訂定周全,因此法律授權行政院視實務需要隨時增訂其他毒品項目及濃度標準。目前尚未納入的新興毒品,在修法前仍須依照舊法,證明駕駛人吸食後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成立犯罪。
新法最重要的改變,就是摒棄過去「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模式,改採更客觀的尿液血液檢驗濃度標準。只要驗出毒品濃度達到法定門檻,就可以直接認定成罪,執法上更有效率。
立法者體認毒品型態日新月異,為使法規能靈活因應,乃授權行政院視需要隨時增修毒品項目及濃度標準。在新法認定的架構下,未來要納入新興毒品檢驗,只要行政院公告,即可與時俱進,以避免前陣子造成多起事故的吸食殭屍菸彈後駕車再次出現。
為了遏止毒駕行為,保障用路人安全,新法大幅提高了毒駕的刑責。毒駕罰則與酒駕罰則已趨於一致,反映出政府對毒駕零容忍的決心。無論是初犯還是累犯,只要被查獲毒駕,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根據新法規定,毒駕初犯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與過去相比,刑度和罰金額度都有顯著提高。這項規定傳達了明確的訊息:即便是初次毒駕,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累犯,新法更是從重處罰。如果在10年內再次毒駕,且造成他人死傷,將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更高額罰金。毒駕肇事的刑責也隨結果加重,致人死亡最高可處10年徒刑,致重傷最高可處7年徒刑。這些舉措凸顯了政府對毒駕累犯的嚴厲打擊,以及對受害者的重視。
毒駕情況 | 刑責 | 罰金 |
---|---|---|
初犯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萬元以下 |
10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重傷 | 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0萬/200萬元以下 |
致人死亡 | 最高10年徒刑 | 200萬元以下 |
致重傷 | 最高7年徒刑 | 100萬元以下 |
酒駕與毒駕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近年來法律對兩者的處罰都有所加重。雖然兩者在罰則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差異。
經過修法後,酒駕與毒駕在「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及刑度計算方式大致相同。這意味著只要駕駛人體內酒精或毒品濃度達到法定標準 ,即構成犯罪,而無需證明實際上已經造成危險。這種立法模式有助於簡化執法程序,提高違法成本,進而嚇阻犯罪。
儘管酒駕與毒駕在立法精神上趨於一致,但在執行細節上仍有一些差異:
項目 | 酒駕罰則 | 毒駕罰則 |
---|---|---|
抽象危險犯 | 是 | 是 |
濃度標準 | 明確數值 | 尚待公告 |
致不能安全駕駛條款 | 已刪除 | 部分毒品仍適用 |
關於毒駕的認定標準和處罰規定,民眾常有諸多疑問。以下就幾個常見問題進行解答,希望能夠釐清大家的疑義,避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