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4-18發佈2025-04-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銀行法是規範銀行業務經營的重要法規,目的是保障存款人權益,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違反銀行法的行為,如未經許可收受存款、非法經營匯兌業務或違法吸收資金等,都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責任。
銀行法是規範銀行業務經營的重要法規,旨在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權益。違反銀行法的行為,不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須負刑事責任。以下就銀行法中幾個重要條文,說明違反銀行法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換言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從事上述業務,即屬違反銀行法。
銀行法第5條之1進一步定義「收受存款」的行為態樣,包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利息、紅利或其他報酬等。
常見的違法吸收資金手法如下:
銀行法第29條之1則針對變相收受存款的行為加以規範。依該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股息、紅利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常見的借款、投資權利金等安排,若實質上具有吸收資金性質,即有可能觸法。
條文 | 違法行為態樣 |
---|---|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 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 |
銀行法第5條之1 | 非法吸收資金 |
銀行法第29條之1 | 變相收受存款 |
在現今社會中,違反銀行法行為層出不窮,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以下將介紹幾種常見的違法行為類型,提醒民眾提高警覺,避免誤觸法網。
未取得銀行執照的個人或企業,私自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取資金,並承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即屬未經許可收受存款的違法行為。此類行為不僅擾亂金融秩序,也可能衍生龐氏騙局等詐欺問題。
匯兌屬於銀行的專屬業務,非銀行不得經營。坊間常見地下通匯或換匯服務,宣稱可提供較銀行更優惠的匯率,吸引民眾從事跨境交易,卻有觸法的風險。民眾應審慎評估,透過合法銀行管道進行匯兌較為穩妥。
近年來,不肖業者偽裝成合法投資,推出高利回報的金融商品,誘使民眾投入資金。常見手法如假借開發建案、租售回或是虛擬貨幣等名義,變相向大眾吸金。
以下舉一案例說明:
涉案公司 | 違法行為 | 犯罪手法 |
---|---|---|
甲公司 | 違法吸收資金 | 號稱開發露營渡假村,推出「露營車售後回租」投資專案,以3年期滿可高價賣回或續租為誘因,吸引投資人購車。 |
檢警查明甲公司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對投資人虛偽承諾高額利潤,涉嫌違反銀行法規定。民眾投資理財應保持理性態度,避免貪圖高報酬而輕忽違法風險。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與親朋好友分享投資資訊,但這樣的行為是否會觸犯銀行法呢?這取決於分享的對象和方式。
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若行為人僅向少數特定人,如親友或具信賴關係之人吸引投資,並無廣泛擴張對象成為不特定公眾之情,因對金融秩序影響有限,尚非本罪所欲處罰範圍。
針對「多數人」和「不特定人」的定義,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一般認為,「多數人」指的是超過10人以上,而「不特定人」則是指不特定的社會大眾。但具體個案中,仍須視行為人招攬對象的範圍和人數而定。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若行為人僅針對特定親友私下分享投資資訊,非屬公開招募,與立法禁止地下投資公司欲處罰之類型有別。高等法院也有類似見解,認為若僅向少數特定人吸收資金,尚不構成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的犯罪。
分享對象 | 人數 | 是否違反銀行法 |
---|---|---|
特定親友 | 少數 | 一般不構成違法 |
不特定公眾 | 多數 | 可能違反銀行法 |
違反銀行法的行為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根據銀行法第125條的規定,違反者可能面臨數年有期徒刑,並處以高額罰金。以下將詳細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及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明確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者,將面臨以下刑責:
由此可見,違反銀行法的刑事責任相當重大,可能面臨長達數年的有期徒刑,並須繳納高額罰金。
在判斷是否構成違反銀行法的犯罪時,關鍵在於是否約定或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法院通常會以當時當地合法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作為判斷基準,比較約定或實際給付的報酬是否明顯超出此一水準。
違反銀行法判斷標準 | 說明 |
---|---|
約定或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 報酬遠高於當地合法金融機構存款利率 |
犯罪所得金額 | 達1億元以上者,刑責加重 |
綜上所述,違反銀行法可能導致嚴重的刑事責任,包括長期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執業人員和民眾均應審慎評估投資行為的合法性,避免觸犯相關規定,並提高對金融犯罪的警覺性。
在實務上,違反銀行法與詐欺罪經常被混淆,但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違反銀行法的重點在於未經許可而從事銀行業務,如吸收大眾存款或經營匯兌業務等,影響金融秩序;而詐欺罪則著重在以詐術或其他方法欺騙他人,致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或為其他不利益之處分。
下表整理違反銀行法與詐欺罪在構成要件上的主要差異:
構成要件 | 違反銀行法 | 詐欺罪 |
---|---|---|
行為 | 未經許可從事銀行業務 | 以詐術或其他方法欺騙他人 |
標的 | 吸收資金是否實際運用於約定用途非重點 | 多用虛構標的欺騙他人交付財物 |
損害 | 影響金融秩序 | 致他人陷於錯誤並受有損害 |
簡而言之,違反銀行法重在未經許可從事銀行業務的行為本身,而詐欺罪則著重行為人主觀上的欺騙故意及客觀上對他人財產權益的侵害。
在實務上,違反銀行法與詐欺罪常見的同時觸犯情形如下:
在此類案件中,行為人除了觸犯銀行法的刑責外,也可能因欺騙投資人的行為,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執業人員協助客戶進行投資時,應謹慎評估投資標的的真實性,以免誤觸法網。
當遇到違反銀行法的情況時,受害者可以透過兩種途徑尋求損害賠償。首先,可以向管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案件判決確定後的一年內,聲請發還被沒收追徵的吸金集團財產,以彌補自身的損失。
其次,受害者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根據法律規定,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兩年內,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這種方式相較於刑事告訴,更能夠直接獲得金錢上的補償。
不過,不論選擇哪種違反銀行法求償的方式,受害者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因為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此外,也要注意相關的法定時效,以免錯失求償的機會。
金融從業人員在提供服務時,必須時刻謹記銀行法的相關規範,以免因不慎而誤觸法網。以下幾點是執業人員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金融從業人員應主動學習並掌握銀行法的各項規定,包括禁止未經許可收受存款、經營匯兌業務以及吸收資金等行為。唯有透徹瞭解法規內容,才能在執業過程中有所依循,避免觸法。
面對客戶的投資需求時,金融從業人員應謹慎評估其投資行為是否符合銀行法規範。若發現客戶借款或投資疑似違法吸金,應立即向客戶說明法律風險,並勸阻其停止相關行為,必要時還須向主管機關通報。
金融從業人員有責任向客戶告知違反銀行法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包括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等。藉由提供正確的法律資訊,可提升客戶的法治觀念,減少其誤觸法網的機會。同時,這也有助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與安全。
總之,金融從業人員應以客戶的最大利益為依歸,在提供專業服務的同時,也要重視銀行法規範的遵循,善盡告知義務,共同為建構一個健全的金融環境而努力。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近年來持續加強對非法吸金的查察工作,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對違法吸收資金案件進行清查與偵辦。金管會表示,2022年共計查獲非法吸金案件85件,涉案金額高達新台幣158億元。
此外,隨著網路科技日新月異,地下通匯管道越來越多元化,不法業者利用網路遊戲點數儲值、虛擬貨幣等方式,從事非法匯兌交易。為遏止地下通匯猖獗,金管會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監控可疑交易,並追查幕後操盤手。
統計顯示:
年度 | 查獲地下通匯案件數 | 查獲金額(億元) |
---|---|---|
2020 | 46 | 83.5 |
2021 | 58 | 117.2 |
2022 | 71 | 152.6 |
銀行法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存款大眾權益。民眾在進行投資時,應謹慎選擇合法投資管道,提高風險意識,切勿被高獲利的誘惑蒙蔽了理性判斷,而誤觸法網。透過瞭解銀行法的規定內容,可以避免因不慎而觸法。
金 融從業人員身負維護市場秩序的重任,必須嚴格遵守法令規範,審慎評估客戶的投資行為。一旦發現疑似非法吸金的情事,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以防範問題擴大。唯有從業人員堅持守法經營,才能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健運作。
主管機關亦應積極查處違反銀行法的行為,嚴懲不法份子,維護社會大眾的資金安全。政府、業者與民眾三方共同努力,建立良性的互動關係,才能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創造雙贏局面。銀行法的貫徹落實,需要大家一起攜手打造誠信、守法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