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3-15發佈2024-03-1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 律爭議的首選。
保護管束是經常出現在新聞中的法律名詞,但許多人對它還是不太了解。究竟什麼情況下少年會被判處保護管束?通常保護管束要多久?若在保護管束期間再次觸犯法律,會有什麼後果?本篇文章將由專業律師為您完整說明少年保護管束。
我們常在新聞看到如「酒後女子深夜在街頭大聲痛哭並鬧事,被警方帶回進行保護管束」或「男子在派出所外隨地小便且拒絕保護管束,結果竟咬傷警察」等報導,這些都是對保護管束概念的誤用。
實際上,保護管束是台灣用於矯正犯罪者行為的一種法律措施。根據台灣的刑法,對待犯罪者有兩種主要方法:刑罰和保安處分。不同於刑罰旨在懲罰犯罪者,保安處分旨在透過教育或矯正來預防犯罪者再犯,而「保護管束」正是其中一項措施。
保護管束根據對象的年齡不同,分為成人及少年(12至18歲)兩種。成人的保護管束主要針對假釋或緩刑期間的成人,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進行監督管理;少年保護管束則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保護官進行輔導與教育。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華民國刑法中,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章節的一部分,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則放在保護處分。這兩者在名稱和意義上有所不同,主要因為少年相較於成人在某些方面需要更多的保護和關注,因此讀者在使用時需要注意區分。
本文將主要介紹少年的保護管束措施。
負責處理少年保護管束的專業人員被稱為少年保護官。自民國89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原本我們通稱的少年觀護人根據其工作性質,可細分為以下兩種角色:
主要職責是調查和搜集有關少年事件的相關資訊。
則是負責協助執行保護處分,以及協助執行少年法院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作出的親職教育裁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秉持「宜教不宜罰」的原則,目的在於給予犯下不太嚴重罪行的年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當某少年因刑事案件而被判處保護處分時,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可能會接受訓誡、安置輔導、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措施。以下為這些措施按控制力由輕至重的排序及介紹:
法官會要求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在法庭上由法官指出其錯誤行為及法律後果,並要求其不再犯錯,實施訓誡時,常結合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法院安排少年保護官或適當的個人、團體對少年進行指導。
考慮到將少年放入特定機構(如監獄)可能造成標籤化,選擇將其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以保障其未來發展,若少年在安置期間違反規定,且符合特定條件,安置輔導可能會升級為感化教育。
由少年保護官等專業人士監督少年是否遵守法院指定事項,幫助其重新適應社會,保護管束通常包括勞動服務,進行時間通常為3至50小時。 此外,為了不讓前科影響少年未來,確定受保護處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後,會將其前科紀錄塗銷。
感化教育的拘束性最強,是透過將少年安置在少年輔育院矯正少年的不良行為,培育其自立能力。感化教育執行期間不能超過3年,若執行滿6個月後認為無需繼續執行,可由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向法院申請免除或中止,剩餘期間可能轉為保護管束。
這些措施反映了少事法的核心理念,即透過教育與輔導來預防少年再犯,而非單純懲罰,致力於少年犯的正向發展與整合回社會。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若少年因使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而被判定需接受保護管束,比較特別的是,在因毒品保護管束的期間中,必須定期或當警方懷疑其再次使用毒品時,於指定時間內進行驗尿。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第82條規定,少年在獲得緩刑或假釋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簡而言之,緩刑意味著在特定條件下暫時不執行已判定的刑罰;而假釋則是指受刑人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即使未完全服刑亦可提前出獄。不論是處於緩刑或假釋階段的少年,都需配合進行保護管束。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條文,保護管束的執行期間不能超過3年,或直至少年屆滿21歲為止。
此外,若在執行保護管束6個月後,受管束者表現良好,顯示出顯著的改善,且認為無需繼續執行,或因特定實際情況不再適宜繼續執行保護管束時,可向少年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停止保護管束的執行。
準時報到 參與者必須準時報到,這反映了對計劃的尊重及個人責任感的體現。遲到或早退不僅影響自身的學習效果,也可能干擾其他參與者,因此嚴格遵守時間是基本要求。
攜帶必要物品 參與者攜帶報到手冊、通知單及原子筆,這不僅是為了記錄出席狀況,也是確保參與者能夠記錄重要資訊和學習心得,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服裝儀容 參與者須穿著整齊,禁止奇裝異服或穿拖鞋,女生不得穿著暴露,這反映了對自己及他人的尊重。整潔的服裝儀容不僅有助於塑造正面形象,也是職場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要求。
在保護管束的最初3個月內,每個月至少需要報到2次。進入第4個月後,如果就學或工作情況已經穩定,報到的頻率可以降低至每月1次。至於具體的輔導次數以及是否免除報到的申請,將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若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有出國的需求,必須先向少年保護官申報並獲得批准,未經同意而出國將被視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3條規定,在接受保護管束期間,少年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如果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上述規定且經勸導2次仍不改正,少年法院若認為必要,可決定將該少年暫時留置在少年觀護所,最長不超過5天。
經留置觀察後,若少年持續違反規定,顯示保護管束對其無效,少年保護官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停止保護管束並將處分提升至感化教育。此時,少年將需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接受剩餘期間的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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