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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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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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讀通過!不法關說怎麼界定?律師帶你解讀

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讀通過!不法關說怎麼界定?律師帶你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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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25年5月13日完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三讀通過,正式將「妨害司法公正罪」納入我國法律體系。這項備受矚目的修法被視為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旨在遏止不當關說及干預司法程序的行為。許多民眾對於何謂「不法關說」、哪些行為會觸法仍存有疑惑。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解析新法內容、適用範圍及實務判斷標準,協助您理解這項攸關司法公正的重要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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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背景與社會意義

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通過反映了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殷切期待。長期以來,司法獨立與公正一直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然而在台灣的司法實踐中,不當關說與干預時有所聞,嚴重影響了司法體系的公信力與運作效能。

自106年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以來,這項立法經歷了漫長的醞釀與討論。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明確的法律規範,杜絕不當司法關說,確保司法判決能夠不受外力干擾,真正實現公平正義的理念。

(一)台灣司法環境的現況與挑戰

台灣司法系統雖已建立完整架構,但長期面臨公信力不足的挑戰。根據近年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持續處於低迷狀態,這與屢次發生的司法關說事件密不可分。

特別是日前台灣高等檢察署對涉入司法請託關說的調查報告,雖未盡完善,卻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司法公正的威信已再次受到重擊,凸顯了立法規範的迫切性。

此外,司法人員面臨的外部壓力與干預也日益複雜化,從政治力量、經濟利益到媒體輿論,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性,使得保障司法公正的法律機制變得尤為重要。

(二)立法過程中的關鍵爭議與最終共識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過程充滿挑戰與爭議。最受關注的爭點包括「不法關說」的定義範圍、刑責輕重的拿捏,以及如何在保障司法獨立與維護人民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

許多法律專家擔憂,若定義過寬,可能導致人民正常陳情權受到限制;若定義過窄,則可能無法有效遏止不當關說行為。經過多次修正與協商,立法者最終在法條中明確界定了構成要件,避免法律適用過度擴張。

在國是會議的基礎上,立法機關透過廣泛聽取各界意見,最終達成共識: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必須同時兼顧司法獨立性保障與人民表達權利的維護,在嚴懲不法關說的同時,也為正當溝通留下適當空間。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

台灣司法體系迎來重大變革,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正式確立。這項刑法修正案填補了過去法律對於非涉及金錢交易的關說行為難以規範的缺口,為維護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堅實的法律基礎。

新法涵蓋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司法案件的偵查階段,還延伸至審判及執行各個環節。適用對象也明確界定為法官、檢察官及其指揮監督長官,確保司法程序的每一環節都受到法律保障。

(一)新法條文的核心內容與立法目的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核心內容主要規範了對司法程序中關鍵人物的不當影響。根據條文規定,對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約定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定其為特定內容的證言、鑑定或傳譯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樣地,若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也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這些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與獨立性,防止外力干預司法判決。

立法者希望透過明確的法律條文,建立起保護司法公正的防火牆,讓任何試圖影響司法程序的行為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從而維護司法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二)與現行法律體系的關聯性與差異

妨害司法公正罪與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多項規定有所關聯,但也存在明顯差異。新法與現行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規形成互補關係,共同構築更完整的司法保護網。

相較於現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定義更加明確且範圍更廣。過去法律主要針對涉及金錢交易的賄賂行為進行規範,對於非金錢性質的關說或施壓行為則缺乏明確規定。新法彌補了這一缺口,將各種形式的不當影響都納入法律適用範圍。

比較項目妨害司法公正罪現行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
規範對象法官、檢察官、證人、鑑定人等公務員公務員
行為類型不法關說、施壓、利益交換等金錢或利益交換收賄、圖利等
適用階段偵查、審判、執行全程主要針對決策過程職務行為全程
立法目的保障司法獨立與公正防止公務員貪腐懲治貪污、澄清吏治

(三)妨害司法公正的具體行為類型與案例

在台灣司法環境中,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態樣呈現多樣化趨勢,需要透過案例分析深入理解。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這些行為不僅破壞司法獨立性,更損害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近年來,台灣社會曾出現多起疑似干預司法的爭議事件,包括高層政治人物涉入司法案件、檢察長被關說等情況。這些案例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也凸顯立法規範的必要性。

對司法人員施加影響的行為模式

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對司法人員施加不當影響。這類影響司法決定的行為模式多樣,主要包括:

  • 透過政治人物向法官、檢察官施壓
  • 利用上級長官的權威要求特定裁決
  • 動用社會關係網絡影響司法人員
  • 以利益交換方式誘使司法人員做出有利裁決

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是試圖使司法人員偏離公正立場,根據外部因素而非法律事實做出判斷。尤其當這種影響來自具有權力或資源優勢的人士時,其危害性更大。

干預司法程序的常見手段與方式

司法關說手段多元且不斷演變,從明顯直接到隱晦間接都有可能。常見的干預方式包括私下接觸司法人員、利用媒體輿論施壓、動用人脈關係等。

這些手段往往交錯使用,形成複雜的影響網絡。例如,先透過媒體營造特定輿論氛圍,再通過私人關係進行關說,使司法人員在無形壓力下做出特定決定。

  • 直接干預的行為態樣
    直接干預通常較為明顯,包括當面請託、電話關說或書面指示等。這類妨害司法行為類型因其明確性,較容易被認定為不法關說。

  • 間接影響的行為形式
    間接影響則較為隱晦,如透過第三人轉達、使用暗示性言論或利用職權調動人事等。雖然這類行為較難察覺,但同樣可能構成妨害司法公正。

干預類型具體行為常見情境法律風險
直接關說親自接觸司法人員、明確表達期望結果私下會面、電話聯繫高度風險,易留下證據
間接施壓透過第三方傳達意見、暗示性言論社交場合、親友轉達中度風險,認定較複雜
系統性干預利用職權調動人事、資源分配行政命令、組織調整隱蔽性高,難以直接證明
輿論影響操作媒體報導、社群網絡討論新聞報導、網路評論界線模糊,需視具體情況

隨著新法實施,這些司法干預案例將受到更嚴格的審視與規範。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干預行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都可能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理解這些行為類型及其界限,對於維護司法獨立與公正至關重要。

(四)法律適用對象與責任歸屬

新通過的妨害司法公正罪條文明確規範了哪些人可能觸法及其責任歸屬。這項法律特別針對「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進行不法關說的行為人設定罰則,同時也區分了單純關說與導致司法人員作出特定決定兩種情況的刑責輕重。

可能觸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人員類別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適用對象相當廣泛,主要包括具有特定影響力的人士。根據法條規定,任何人若利用其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對司法案件進行不法關說,都可能觸犯此罪。

具體而言,可能的觸法人員類別包括:

  • 政府高階官員及民意代表
  • 司法體系內部人員(非直接承辦該案件者)
  • 具有社會聲望或影響力的公眾人物
  • 企業負責人或高階主管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對「影響力」的認定並非僅限於正式職權,而是包含了各種可能影響司法決定的非正式影響力。若行為人確實對法官或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與豁免條件

為確保司法程序的正常運作與人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不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的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豁免條件主要包括:

  • 律師依法為當事人進行辯護或法律諮詢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定程序表達意見
  • 學者專家基於學術研究目的進行的評論
  • 媒體依新聞自由原則進行的客觀報導

這些例外情況的設立,目的在於平衡司法獨立與其他憲法權利的保障。例如,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時提出法律見解,或民眾透過合法管道表達訴求,均不會被視為不法關說。

然而,即使是上述人員,若超出其職權或法定權限範圍,以不當方式影響司法決定,仍可能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律的核心在於保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而非限制合法的權利行使。

(五)違反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法律後果與刑責

干預司法程序不僅破壞司法公正,更將使行為人承擔多重法律責任與嚴重後果。新法的通過明確規範了對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懲處標準,設立了層級分明的妨害司法刑責體系,以有效遏止不當干預司法的行為。

刑事責任與量刑標準分析

根據新法規定,單純的不法關說行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對基本妨害行為的處罰標準。

若關說行為導致司法人員作出特定決定,量刑標準將顯著提高,刑責將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反映了立法者對實際影響司法結果行為的嚴厲態度。

法院在判決時會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行為的嚴重程度、對司法程序造成的實際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以及是否有悔改表現等。這些因素將直接影響最終的刑罰輕重。

違反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刑責

可能面臨的民事與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外,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人還可能面臨民事責任。當關說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時,受害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對於公務員或民意代表而言,若涉及不法關說,還將面臨行政責任的追究。這包括公務員懲戒、行政懲處、彈劾或甚至罷免等嚴重後果,直接影響其公職生涯。

不法關說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不法關說」在台灣法律體系中長期缺乏明確定義,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通過為此提供了法律依據。關說行為在台灣社會中時有所聞,但究竟何種關說會被視為「不法」,一直存在灰色地帶。新法的通過不僅填補了法律空白,更為司法實務提供了明確的判斷依據。

(一)何謂「不法關說」的法律定義

從法律角度而言,不法關說指的是「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施加影響」的行為。這與一般民眾的陳情權利有本質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關說本身並無明確的法律定義,因為社會互動形式多樣且複雜。立法者必須在防止不當影響司法的同時,也要保障人民基本的陳情權利及民意代表的質詢權限。

在新法實施前,只有當關說行為伴隨金錢或利益交換時,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賄賂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貪污罪。新法則明確將「不法關說」納入規範範圍,使司法獨立有了更完整的保障機制。

(二)構成不法關說的必要條件與要素

要構成不法關說,必須同時滿足幾個關鍵要素。首先,行為人需具有特定身分或影響力,如政治人物、高階公務員或具有特殊社會地位者。

其次,關說行為必須發生在司法案件進行過程中,且明確針對特定案件。若僅是對司法制度的一般性評論或建議,則不屬於不法關說範疇。

第三,行為必須具有影響司法決定的意圖。這是區分正當陳情與不法關說的重要界線。若行為人僅是表達意見而無意干預司法決定,則不構成不法關說。

主觀意圖的認定標準

認定主觀意圖時,法院會審視行為人是否具有「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的意圖。這通常透過行為人的言詞表達、關係脈絡及行為模式等間接證據來判斷。若能證明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性卻仍執意為之,則其主觀意圖較易被認定。

客觀行為的判斷依據

客觀行為的判斷主要考量三個面向:行為是否超出正常陳情或溝通範圍;是否利用特殊關係或影響力;以及是否對司法人員造成壓力。若行為人利用非正式管道、私下接觸或暗示可能的後果,都可能被視為不法關說的客觀表現。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時間、場合、方式及內容來做出判斷。

害司法公正罪的三讀通過,標誌著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這項新法將為台灣的司法環境帶來深遠影響,特別是在強化司法獨立方面具有關鍵作用。

從正面來看,將不法關說明確入罪化,有望減少對司法程序的不當干預。檢察官和法官在面對外部壓力時,將擁有更堅實的法律保障,得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種法律實施效果預期將提升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度。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指出,此法案經過2831天的等待終於通過,彰顯公民社會力量的重要性。這也反映出台灣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與堅持。

新法實施後仍面臨一些挑戰,包括如何在實務上有效認定不法關說、如何平衡司法獨立與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避免法律被濫用等問題。

展望未來,司法機關需建立更完善的內部監督機制,政府應加強司法透明度,讓司法程序更公開。唯有持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妨害司法公正罪才能真正發揮預期效果,為台灣建立更公正、獨立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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