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妨害公務罪?哪些行為可能會觸犯妨害公務?
(一)妨害公務罪的定義和種類
(一)妨害公務罪的定義和種類
為維護國家秩序與保障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防止對行政和司法公正造成威脅,制定妨害公務罪至關重要,這有助於保障公務人員的安全,確保公務員能夠無礙地執行其合法職責,因此妨害公務罪是被納入在刑法規範之中的唷!
刑法分則第五章為「妨害公務罪」專章,從第135條至第141條,對於干擾執行職務、破壞公文和公物、毀損文告以及侮辱公務員等不同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妨害公務罪的具體規範和相關法條如下:
妨害執行職務
第135條規定,在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對其實施暴力或脅迫的行為。
聚眾妨害執行職務
第136條規定,公然聚眾阻撓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其中參與者可被處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主犯及實施者則可被判處最高7年。
妨害考試
第137條規定,對利用欺詐或其他非法方式影響官方考試結果的行為,可判處最高1年徒刑,未遂行為也將受到懲罰。
毀損公文書及公物
第138條規定,涉及故意破壞、損毀或隱藏公務員管理的文件、物品等,可面臨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損壞封條及違背命令之行為:第139條規定,對損壞、移除或污染公務封印行為,或違反公務員命令的行為,處以最高1年刑罰。
侮辱公務員
第140條規定,在公務員執法過程中進行侮辱的行為,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台幣100,000元罰款。
損壞公共場所文告
第141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故意損壞、移除或弄髒公告的行為,將被處以拘役或最高新台 幣3,000元罰金。
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妨害公務罪的法律框架,旨在保護公務人員免受不法干擾,確保能有效履行職責。
(二)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二)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規定,當公務員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遭受強暴或脅迫,該行為可被處罰。
從這個法條出發,妨害公務罪的三大基本要素包括「公務員的身份」、「法定的職務執行」以及「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
公務員的身份
該人員需經國家考試錄用,具備正式的職權,並在其管轄區域內、工作時間中,行使其職權範圍內的任務。
依法執行
指的是公務員基於法律規定,對於某些情況下合理懷疑的人進行的行動,並有適當的法律程序支撐,如搜索票等,以合法方式進行職務。
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
強暴意味著直接或間接運用暴力行為,阻止或使人無法抗拒;脅迫則指透過言語或行為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以致使對方感受到恐懼。
妨害公務罪的刑責多重?被提告妨害公務怎麼辦?

(一)涉及妨害公務罪可能有哪些刑事責任?
(一)涉及妨害公務罪可能有哪些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135 條的規定,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進行強暴或脅迫行為,可面臨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30萬元的罰金。此外,若是有意圖讓公務員進行特定職務或阻礙其正常執行職務,將受到相等程度的處罰。
使用動力交通工具進行犯罪行為,或者攜帶兇器及其他潛在危險物品意圖犯罪,則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刑期從6個月到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犯罪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的情況下,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造成公務員重傷,則處以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二)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妨害公務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是因為妨害公務的行為會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造成影響,而非單純基於犯罪的具體行為或行為人意圖。因此,即使發生妨害公務的行為後,當事人與公務員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有權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共秩序與法律的嚴肅性。
(三)妨害公務罪有可能不起訴嗎?
(三)妨害公務罪有可能不起訴嗎?
妨害公務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公訴罪,意味著一旦涉嫌此罪,檢察官通常會主動追訴。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檢察官認為不起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則當事人有可能避免被起訴,尤其是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
(四)被告妨害公務罪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什麼意思?
(四)被告妨害公務罪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什麼意思?
在面對一些事實明確、無需進一步爭議的犯罪案件時,部分檢察官可能選擇不進行繁瑣的審理過程,而是直接請求法院進行簡易判決處理。
對於這樣的簡易判決,如果被告人未認罪且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有權利提出上訴至第2審。在這一階段,案件將會按照正常的審理流程重新審查。
然而,在決定提起簡易判決的上訴之前,強烈建議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這樣可以幫助提出新的辯護論點,也有助於更清楚地了解當前的法律狀況。
如何避免觸犯妨害公務罪?律師用判決跟你分享!
(一)如果對警察執行公務的合法性有疑問時怎麼辦?
(一)如果對警察執行公務的合法性有疑問時怎麼辦?
當民眾對警方執行職務的合法性產生疑問時,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規定,如果對警員的職權行使方式、必須遵循的程序或其他可能侵害個人利益的情況有所質疑,民眾有權在警察行使職權的當下,當場提出理由,表達異議。
如果警察認為異議有合理之處,應該立刻停止或修改其行為;若認為異議無理,則可以繼續其執法行為。此時,民眾可以要求警員將異議的理由記錄成文,並警察應該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民眾以便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如果民眾認為警察的職權行使導致不當或違法情形,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比如不法的拘留或逮捕,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審查救濟的請求,亦可在事後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如果情形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的國賠條件,也可以依法要求損害賠償。
總之,民眾應避免因不同意警員的職務執行合法性而採取暴力脅迫或辱罵警員的行為來阻礙公務的正常進行。這樣的做法不但無益,還可能導致自己面臨刑事責任。面對疑問或不滿,應透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表達和解決。
律師建議
- 在遭遇警察盤查時,應該保持鎮定並且合理的配合警方合法調查工作。
- 如果對盤查的原因感到不滿或有所質疑,請謹慎記錄證據並以委婉的方式表達您的疑問。
- 在不慎牽涉到妨害公務罪的情況下,應儘速尋找法律專家獲得幫助。
律師不建議
- 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其進行辱罵或肢體攻擊。
- 若已經涉及犯罪,拒絕和解可能會導致刑罰加重。
(二)妨害公務罪判決分享
(二)妨害公務罪判決分享
林男因無照酒駕,心虛騎車逃逸使員警受傷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69 號刑事判決 林姓男子因為無照且酒後騎車,被員警攔檢時,意圖催油門逃離現場,王姓警察奮力將林男拖拉下車時,因此左大腿及左手受傷。因林男過去曾犯公共危險罪及竊盜罪,法官依累犯對被告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王男因辱罵員警,被判拘役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714 號刑事判決 王男因騎車時安全帽扣環未扣緊,被員警攔查,見笑轉生氣怒罵「你有病!」等言詞,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妨害公務的侮辱公務員罪,法官判處拘役1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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