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0-14更新2024-04-1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本文律師將說明國賠的定義、範圍、請求方式以及兩大國家賠償種類和計算方式,並解說國賠應該走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同時附上政府國賠案例,幫助您快速瞭解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賠,指的是國家對因其機關或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的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當公務人員的不法行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或是因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沒有盡責,致使公民受到損害時,受害者有權向國家提出賠償要求。
國賠涵蓋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的不法行為所受的損害,這包括因行政行為 、司法錯誤(如:錯判、誤判)以及執法過程中造成的損害,如因公務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天災國賠(如:公共設施未能應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等。
公務員身分之確定與適用範圍
依據台灣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務員指的是法令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包含文武職、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的服務人員。這些人員無論是正式員工或是臨時聘僱人員,都在國家賠償責任的範疇之內。此外,被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也被視為公務員。
職務執行與公權力行使的範疇
國家賠償法對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有明確定義,既包括積極行使職權履行公務,也包括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例如,警察執行非法定職務的任務但因職務相關性而認為在行使職權,或是環保局人員透過定期收集垃圾來履行其職責。
故意或過失的認定
在國家賠償法的框架下,公務員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或過失是重要的判斷基準。故意意味著公務員明知其行為會導致不法侵害,而過失則是指在特定情境下公務員理應而未能妥善注意的情形。
不法行為與權利侵害的認識
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須基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這包括違法或不按規定行事,進 而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只有當這些自由或權利受法律保護時,其侵害才能構成賠償責任的依據。
因果關係的證明
賠償責任的成立還需要證明公務員的不法行為與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審判與追訴公務員的特殊規定
特別要注意的是,對於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的條件更為嚴格。只有當這些公務員在職務執行中侵害人民權利且觸犯與職務相關的犯罪時,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才能追究其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的定義及範疇
公共設施指的是無論所有權歸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或即使是私人所有,只要被用於公共或官方用途且事實上由政府管理,就被認定為公共設施。特殊情況下,如施工中或正在維修的設施,若仍對外提供使用,也納入公共設施的範疇。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失的責任認定
公共設施若在設置或管理上有缺失,如建造時的瑕疵或後續維護管理不善,即可觸發國家賠償責任。即使委託第三方管理,如此方疏於管理,亦同樣適用。
公務員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國家對於公共設施的賠償責任,採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即無需證明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設施管理上有缺失即可。
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
必 須證明公共設施的缺失與人民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確定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特殊情境下的責任限制
自然公物使用中的特殊狀況,如山域或水域,在管理者已做出適當警示的情況下,若民眾自行冒險且導致損害,則國家可能不負賠償責任。在人工設施方面,若已有適當警示而發生事故,國家的賠償責任亦可能減輕或免除。
我國的國賠是雙軌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也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說明如下: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民眾請求國賠不得直接提起訴訟,當事人應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該請求應包括請求人的基本資料、賠償事由及證據、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詳情和日期等資訊,只有在:
如果涉及行政訴訟,請求人可在提起訴訟時合併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這允許當事人在質疑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要求國家對由此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這種雙軌制的設計,既提供了直接在行政階段解決賠償問題的途徑,也允許在行政訴訟中提出賠償要求,為受害者提 供了全面的法律救濟途徑。
根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主要依據民法規定,其中包括:
台灣是常常發生颱風跟地震的地方,律師常被問:如果是因為地震被倒塌的路燈壓傷、因為颱風被路樹砸傷,可以申請天災國賠嗎?
答案是不一定!
如同前面所述,路樹、路燈等公共設施的國賠責任,是必須建立在「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前提下,如果設置管理維護上都沒有問題,那天災是不可抗力的因素;除非是公共設施的設置修繕維護有問題,且是因這點導致民眾受損害,才有機會申請到國賠 。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規定為雙重限制:從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其成因時起計,必須在2年內提出書面請求;或者從損害發生之日起,不論請求權人是否知悉,均應於5年內提出請求。
部分行政機關有提供線上國賠申請,如台北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若是在線上沒有找到請求賠償單位的線上申請,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臨櫃辦理國賠申請。
法務部和各地方政府目前都已數位化,可以在官方網站線上直接下載國賠申請書,內容基本上會必須包含:請求權人、代理人(若非親辦)、請求事項或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日期。
事故發生背景
羅姓女學生在桃園市龍潭區楊桐路騎車時,因路面有不明顯的高低落差(長1.4公尺、高6公分的突起),發生車禍,導致嚴重腦部損傷,此事故造成她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能力完全喪失,需要全天候的照護。
國家賠償
經查該路面瑕疵未有適當的警告標示或防護設施,且養工處在事故發生後進行了路面整修,顯示原有的道路管理的確存在疏漏。因此,法院判決國家需對該學生支付2,536萬元的賠償金,以彌補其受到的損害。
事故發生背景
陳婦與家人在擎天崗踏青時,於步道出口處被發情的水牛撞倒,導致顱內出血及呼吸衰竭,最終不幸身亡,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步道設計未能有效隔離遊客與牛隻。
國家賠償
陳婦的四名子女原本要求746萬元的賠償。經過審理,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負責該區管理的陽管處需對陳婦的家屬進行賠償,其中與陳婦同住且親眼目睹事故發生的兩名子女各獲賠100萬元, 另外兩名子女各獲賠75萬元,另外再加上喪葬費和醫療費用。
事故發生背景
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台大研究生至其下榻之晶華酒店附近關切抗議活動,被鎮暴警察以警棍和盾牌打傷頭部和右臂。
國家賠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以及警方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說明其執法行為的合理性,因而認定警方的行為構成執法過當,致使該民眾遭受不當警力使用,導致身體受傷。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需支付該民眾精神慰撫金30萬元以及所有醫療費用。
事故發生背景
陳OO於2017年11月被金山區公所聘用,擔任新聞聯絡人及新媒體小組長。2020年8月4日,29歲的他在家中因過勞猝死,其父母對金山區公所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
國家賠償
經查陳OO在過世前半年的平均加班時數達到每月108小時,顯示其承受異常的工作負荷。儘管新北市政府將部分加班時數追認,但法院仍認定金山區公所未能保障陳嘉緯的工作安全,判決金山區公所須賠償陳OO的父母總計約373萬元,認為金山區公所的行政怠惰與陳嘉緯的過勞死有因果關係。
事故發生背景
921大地震導致台中豐原聯合大市場大樓塌陷,將隔壁的商店壓垮,造成14人死亡。
國家賠償
經查該大樓的建照應該只能蓋到6樓,工務局卻讓建商蓋到7樓,且後續也未確實勘驗建築工程,行政監督上有明顯瑕疵,讓建商偷工減料以致大樓倒塌。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台中市政府需賠償15個受災戶,總金額達2億34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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