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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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戒癮治療比勒戒好嗎?律師:千萬要記得說這句話!

戒癮治療比勒戒好嗎?律師:千萬要記得說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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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癮治療是一種針對一二級毒品成癮者的附帶條件緩起訴處分,但戒癮治療跟勒戒有什麼不同?有什麼條件嗎?戒癮治療的流程有多長?如果驗尿沒過會怎樣?哪些情況下會被關?讓律師教你如何擺脫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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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癮治療是什麼?誰有資格申請?

(一)什麼是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是一種針對一、二級毒品成癮者的「附帶條件緩起訴處分」,在毒品施用者被查獲後,經檢察官同意,可在1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內,定期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等課程,戒除毒癮。其目的是透過醫療方式,停止對毒品的依賴,重建重返社會的能力,預防因毒品衍生的犯罪。

戒癮治療的過程中,毒品施用者可以在醫療團隊的協助下,學習如何面對生活中的挫折與壓力,建立健康的生活型態,透過定期接受治療與追蹤,不僅能改善身心狀況,更能降低再次施用毒品的風險。

(二)誰可以聲請戒癮治療?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施用毒品者可以聲請戒癮治療:

  • 初次施用一二級毒品,尚未經檢察官起訴者。
  • 距上次施用毒品已逾3年,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 檢察官認為毒品案件被告適合接受戒癮治療,並以此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者。

不適合進行戒癮治療的情形

然而,並非所有施用毒品者都適合接受戒癮治療,以下情形可能不符合戒癮治療的資格:

情形說明
非初犯曾經因毒品案件被起訴或判刑者,不得聲請戒癮治療。
施用時間過短若前後施用毒品的時間間隔未滿3年,可能表示仍有繼續施用的傾向,不適合戒癮治療。
不配合治療若施用毒品者無意願配合醫療團隊進行治療,或中途放棄治療,可能喪失繼續接受戒癮治療的資格。

綜上所述,戒癮治療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初次施用或無繼續施用傾向的毒品案件被告,並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透過專業的醫療介入,這些施用毒品者將有機會重拾健康的生活,遠離毒品的危害。

(三)戒癮治療跟勒戒有什麼不同?

觀察勒戒雖然不會留下前科,但仍需進入勒戒所接受隔離觀察,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對工作和家庭皆會造成重大影響。為了避免生活遭受這些負面干擾,施用毒品請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十分必要。

相較於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戒癮治療最大的不同在於毒品施用者能夠在社區中接受治療,維持原有的生活型態與社會連結。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則是將毒品施用者與外界隔離,在特定場所內進行戒癮。

處遇方式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適用對象初犯或距上次施用一二級毒品三年內者初犯或距上次施用一二級毒品三年內者未通過觀察勒戒評分標準者
處遇地點社區醫療機構勒戒處所矯正機關
人身自由限制
醫療資源可近性

戒癮治療讓毒品成癮者能在熟悉的生活圈中接受治療,減少因隔離帶來的標籤化效應,更能維繫正向的社會支持系統。透過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讓更多毒品施用者能及早介入醫療戒癮,重建身心健康,遠離毒品的危害。

毒品律師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撰寫詳實的聲請狀,強調戒癮治療的必要性與積極配合度,爭取檢察官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透過此方式,當事人可以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維持日常作息,避免影響正常生活。同時,完成療程後,亦可避免留下前科,對未來生涯發展更為有利。

什麼時間點可以聲請戒癮治療?

自行向醫療機構請求戒癮治療

聲請戒癮治療的時機聲請戒癮治療的方式
被警方帶回偵訊後24小時內向檢察官當面表明意願
案件分案後儘速補送「戒癮治療聲請狀」給地檢署

律師建議施用毒品被告要把握偵查庭的關鍵時機,主動聲請戒癮治療,避免影響工作和家庭的勒戒處分,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機會。透過自行向合格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不僅可以獲得專業的醫療協助,更能避免因勒戒而影響工作和家庭。以下就讓我們進一步了解戒癮治療的相關規定和優勢。

(一)自行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的免責規定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施用一、二級毒品者,只要在犯罪行為未被發現之前,主動到合法的醫療機構尋求戒癮治療,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項規定鼓勵毒品使用者及早尋求協助,透過醫療戒毒的方式遠離毒品的危害。

(二)需不需要請律師?

尋求律師協助的優勢自行應對的風險
1. 專業評估案情,找出有利依據
2. 把握時機申請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
3. 協助撰寫法律文書,提出有利主張
4. 出庭辯護,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1. 缺乏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全面分析案情
2. 可能錯失申請緩起訴或勒戒的關鍵時機
3. 缺乏撰寫法律文書經驗,不易完整表達意見
4. 欠缺出庭經驗,未能有效為自己辯護

綜上所述,在施用毒品案件中,請律師聲請戒癮治療不僅可以把握關鍵時機,提高獲得緩起訴的機會,更能避免觀察勒戒對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透過毒品律師的專業協助,當事人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重返正常生活,協助當事人爭取較輕的處罰或緩起訴處分,並避免留下前科,對未來發展更加有利。

戒癮治療的流程會經歷什麼?

戒癮治療是一個全面性的療程,旨在幫助毒品使用者擺脫毒癮,重建健康的生活。治療過程中,專業的醫療團隊會根據個人的需求,制定合適的治療計畫。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復健治療是戒癮治療的三大核心元素,通過綜合運用這些方法,可以有效提高戒癮的成功率。

(一)戒癮治療的期程和內容

藥物治療是戒癮治療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生會根據毒品種類和使用者的身體狀況,開具適當的藥物來緩解戒斷症狀,同時減少毒品的渴求感。心理治療則著重於探究毒品使用的根源,通過個別或團體諮商,幫助使用者建立正確的認知和應對技巧。復健治療則旨在提升使用者的生活技能和社交能力,預防復發。定期進行毒品檢驗也是治療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以確保使用者能夠保持遠離毒品的決心。

戒癮治療期程因人而異,需要根據個人的毒癮嚴重程度和身心狀況來決定。一般而言,完整的戒癮治療至少需要六個月到一年的時間。在這期間,使用者需要定期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復健治療,並接受毒品檢驗。戒癮治療的費用視治療方式和期程而定,部分費用可能由健保支付,也有些民間機構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的戒癮治療服務。

治療方式治療內容治療期程
藥物治療使用藥物來減輕戒斷症狀,幫助成癮者順利度過戒斷期。常見的藥物包括美沙酮、丁丙諾啡等,特別針對鴉片類毒品成癮者。視毒癮嚴重程度而定,一般為3-6個月
心理治療個人心理諮詢:通過與專業心理醫生的個人對話,幫助成癮者了解成癮原因,建立戒毒動機,學習應對壓力和情緒的方法。
團體治療:成癮者與其他戒毒者一起參加小組討論,分享經驗,互相支持,增強戒毒的決心和信心。
視個人需求而定,一般為6-12個月
行為治療認知行為療法(CBT):幫助成癮者識別和改變負面的思維和行為模式,學習健康的生活方式。
激勵療法:通過設置目標和獎勵,激勵成癮者持續戒毒,建立積極的行為習慣。
視個人需求而定,一般為6-12個月
社會支持家庭支持:鼓勵成癮者的家人參與治療過程,提供情感支持和理解,改善家庭關係。
社區服務:為成癮者提供職業培訓、教育機會和社區活動,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視個人需求而定,一般為6-12個月
毒品檢驗定期進行毒品檢驗,確保遠離毒品貫穿整個戒癮治療期程,頻率視個人情況而定

(二)戒癮治療要錢嗎?安非他命的戒癮治療費用會比較貴嗎?

戒癮治療會需要先接受評估,評估費用約4000元左右,評估通過後,整個戒癮治療療程的費用會因不同毒品而有不同:

  • 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的戒癮治療費用大概會是2萬至9萬間,
  • 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的戒癮治療費用則是2萬至4萬左右。

雖然所費不貲,但大家不用擔心,衛福部針對戒癮治療費用是有補助方案的!

  • 若申請時的年齡是18歲以上,補助金額最高可達3萬5千元,
  • 若申請時的年齡未滿18歲,補助金額最高更可達4萬元。

如果是因為持有或吸食一二級毒品向檢察官表示想接受戒癮治療的話,會轉介至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進行戒癮治療,記得在到毒防中心報到時要帶著轉介單,有轉介單的話就可申請補助

戒癮治療期間注意事項

在接受戒癮治療的過程中,個案需要遵守一些重要的規定和義務,以確保治療的順利進行和成功率。同時,也要了解違反治療規定可能面臨的後果。透過定期報到和積極配合治療計畫,個案可以在專業醫療團隊的協助下,逐步達成戒癮的目標。

(一)定期接受治療與報到的義務

接受戒癮治療的個案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頻率,前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這包括參加個別或團體治療、接受藥物治療、進行心理輔導等。定期報到不僅是一種監督機制,更是評估治療效果和調整治療方案的重要途徑。個案應該積極配合,不得無故缺席或延遲就診。

(二)違反戒癮治療規定的後果

如果個案在戒癮治療期間違反了相關規定,可能會面臨一些嚴重的後果:

  • 未依規定接受藥物治療連續8日以上,將被通報給檢察官。
  • 無故缺席心理或社會復健治療超過3次,也會被通報給檢察官。
  • 出現其他無法完成治療的情況,同樣需要向檢察官報告。

一旦被通報,檢察官可能會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如撤銷緩起訴或終止戒癮治療,改為其他強制措施。這不僅意味著失去了通過治療獲得緩起訴的機會,也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因此,個案必須謹慎對待,遵守治療規定,積極配合醫療團隊的安排。

(三)戒癮治療驗尿沒過會怎樣?哪些情況會被關?

戒癮治療結束驗尿呈現陽性反應是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也就是有可能被關!

根據地檢署的毒品戒癮治療說明事項,以下狀況將被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並可能導致撤銷緩起訴處分:

  1. 無故缺席治療
    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治療逾三次(含)者。
  2. 未完成義務勞務
    未於緩起訴履行期間內完成規定之義務勞務時數。
  3. 涉及販毒或暴力行為
    有販毒行為,或對觀護人、治療機構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者。
  4. 毒品檢驗呈陽性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前15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5. 因疾病終止治療
    因疾病經醫師評估認為需要終止治療者。
  6. 再犯
    緩起訴期間再犯,經提起公訴
  7. 另受刑事處分
    緩起訴期間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8. 違反緩起訴處分要求
    違反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應遵守或應履行之事項,例如未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命令事項。
  9. 無故不到或拒絕尿液檢驗
    經觀護人通知,無故不到地檢署報到或拒絕尿液檢驗。
  10. 治療期間呈毒品陽性反應
    治療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者。
  11. 入監或強制戒治
    因另案執行入監、強制戒治或羈押中者。
  12. 療法無效
    其他具體事證足證明替代療法已無成效。
  13. 死亡
    治療期間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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