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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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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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刑責重嗎?怎樣算有價證券?律師來解釋!

偽造有價證券刑責重嗎?怎樣算有價證券?律師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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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會承擔重大的刑責。本票、股票、公債票等都屬於有價證券的範疇。律師表示,無代理權人若擅自以他人名義製作這類文書或證券,將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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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一種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具有一定價值的憑證。它代表著持有人對發行機構的某種權益或債權關係。有價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對於資本市場的運作和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有價證券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201條第2項的規定,有價證券包括了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價值的證券。從法律角度來看,有價證券定義是指那些代表一定權利或利益,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轉讓,並且具有一定價值的憑證。

(二)常見的有價證券種類

在金融市場上,常見的有價證券種類包括:

  • 公司股票: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和分紅權
  • 公債票:政府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
  • 支票:一種委託銀行支付特定金額的票據
  • 本票:承諾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

下表列出了這些常見有價證券的主要特點:

有價證券發行主體代表權益風險程度
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公司所有權較高
公債票政府債權關係較低
支票個人或企業支付權利較低
本票個人或企業支付義務較低

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有價證券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其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了解這些要件有助於避免誤觸法網。

(一)客觀要件

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客觀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在有價證券上偽造他人的署名
  • 在本票、支票等有價證券上偽造他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
  • 以偽造的方式表示他人與行為人共同簽發有價證券

常見的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包括偽造本票、偽造支票、偽造債券等。行為人利用偽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或不法交易,將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

(二)主觀要件

除了客觀要件外,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還需要主觀要件,即行為人必須具備偽造有價證券的犯罪意圖。

這種意圖表現為:

犯罪意圖表現
明知是偽造的有價證券行為人清楚知道所持有價證券是偽造的
意圖使用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人製作或取得偽造有價證券的目的是為了使用
意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人打算將偽造有價證券在經濟活動中流通使用

(三)偽造與變造有價證券的區別

在探討偽造有價證券罪時,我們常常會聽到「偽造」和「變造」這兩個詞。雖然它們都涉及了對有價證券的不法修改,但在法律上卻有著不同的定義和涵義。讓我們來深入了解一下偽造和變造之間的區別。

偽造的定義

根據刑法的規定,偽造有價證券是指行為人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製作出內容不實的有價證券,並冒用他人的名義。換句話說,偽造的有價證券從一開始就是虛假的,並非在真實的有價證券基礎上修改而成。偽造定義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無權製作有價證券,卻仿冒他人名義來進行偽造。

變造的定義

與偽造不同,變造有價證券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存在的有價證券上,對其內容進行修改,使之與原始內容不符。變造的對象是已經存在的真正有價證券,行為人透過塗改、添加或删除等方式,使有價證券的內容發生變化,從而達到欺騙的目的。變造定義的重點在於,行為人修改了原本真實的有價證券內容。

綜上所述,偽造和變造有價證券的主要區別在於:

  • 偽造是無中生有,從無到有地製作虛假的有價證券;
  • 變造是在真實的有價證券基礎上,對其內容進行不法修改。

儘管偽造和變造的行為方式不同,但它們都侵犯了有價證券的真實性,屬於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面對有價證券時,我們應該提高警惕,謹慎辨別,以避免受到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的侵害。

偽造、行使、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刑責

(一)偽造有價證券的刑責

根據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規定,偽造有價證券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任何人若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或明知為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而行使之,都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刑責。

刑法對於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定義非常明確,凡是在有價證券上偽造、變造,使其成為不實的有價證券,都構成了偽造有價證券罪。而且,即使行為人並未直接偽造或變造,只要明知是偽造或變造的有價證券,仍然予以行使,也同樣觸犯了刑法第201條的規定。

除了刑責之外,偽造有價證券罪還可能對個人信用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一旦被判刑,不僅要接受牢獄之災,日後在就業、貸款等方面也會受到限制。因此,切勿以身試法,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 變造有價證券也屬於偽造行為
  • 明知是偽造有價證券而行使同樣觸法
  • 偽造有價證券罪影響個人信用和社會經濟秩序

(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刑責

當有人將偽造或變造的有價證券當作真正的來使用,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有價證券的信用,也可能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讓我們進一步了解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定義和刑責。

行使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是指將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當作真正的來使用,包含了詐欺取財的性質。換句話說,行為人明知有價證券是假的,卻仍然使用它來獲取不法利益,就成立了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除了直接使用偽造有價證券之外,將偽造有價證券交付給明知情況的人,讓對方去行使,也屬於行使的範圍。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本身沒有直接使用偽造有價證券,但卻將占有移轉給知情的第三人,供其行使,同樣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的定義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刑度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屬於刑法上的重罪,刑度相當嚴厲。依照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以下罰金。

(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刑責

當一個人基於教唆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唆使原本沒有偽造有價證券念頭的人產生犯罪決意,便構成了教唆犯。教唆者利用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誘使他人產生偽造有價證券的犯罪意圖,進而實際從事偽造行為。

例如,甲教唆乙在本票上偽簽丙的署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乙照做並持以向他人行使,此時甲便構成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教唆犯的刑責通常比直接行為人略輕,但仍屬刑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判斷是否構成教唆犯,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 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
  • 被教唆者原本是否無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
  • 教唆者的行為是否直接導致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決意?
  • 被教唆者是否實際從事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

下表列出教唆犯與正犯在偽造有價證券罪中的刑責比較:

犯罪類型刑度
教唆犯教唆犯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正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價證券的判例解析

為了更深入理解偽造有價證券的刑責,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及案例分析。這些判例能夠幫助我們釐清法律適用的原則,同時也能提供實務上的參考價值。

(一)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在多個判決中,明確闡述了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原則。例如,在某案中,最高法院認為:「行為人教唆原無偽造有價證券犯意之人,使其萌生偽造有價證券之決意,未經他人同意即在本票上偽簽他人署名及身分證號碼,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這個判決明確指出,教唆他人偽造有價證券,即使被教唆者原本並無犯罪意圖,只要行為人成功使其產生偽造的決意,就已經構成教唆犯。同時,偽造署名的行為,也被包含在偽造有價證券的範圍內。

(二)案例分析

在某個案例中,甲教唆乙偽造丙的本票,並在本票上偽造丙的署名。乙照做後,將偽造的本票交給甲。甲後來又持該偽造本票向丁行使,意圖詐取財物。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

  • 甲教唆乙偽造本票及署名的行為,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乙偽造丙的本票及署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甲持偽造本票向丁行使的行為,屬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但因行使是低度行為,被教唆偽造這個高度行為所吸收,因此不另論罪。

透過以上最高法院判決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偽造有價證券罪的適用範圍及處罰原則,這對於防範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的意義。

如何避免誤觸偽造有價證券罪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接觸到各種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等。為了避免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我們應該謹慎處理這些文件,並確認自己的代理權限。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謹慎處理有價證券

當我們收到或需要開立有價證券時,應該仔細檢查其真偽性。若發現可疑之處,應立即向有關單位報告。同時,我們也應該妥善保管自己的有價證券,避免遺失或被盜用。在填寫有價證券時,應確保內容真實無誤,不得填寫虛假資訊。

(二)確認代理權限

若我們受他人委託代為開立或處理有價證券,應先確認自己的授權範圍。代理權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規定,避免口頭約定產生爭議。在代理行為中,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否則可能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下表列出了一些常見的代理行為及其注意事項:

代理行為注意事項
代為開立支票確認被代理人的身份並取得書面授權,填寫金額時應與被代理人確認
代為背書本票須經被代理人書面授權,背書時應註明代理關係
代為簽發股票須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並在股票上蓋印公司印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謹慎處理有價證券,確認自己是否有合法的代理權限。如果不小心誤觸法網,可能面臨刑事判決的嚴厲制裁。透過了解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和相關判例,我們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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