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21更新2023-07-0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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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新竹一名女子要到ATM領錢時,發現ATM的出鈔口,自己吐出了1萬,高興之餘,就把這1萬元當意外之財收入口袋,後來郵局點鈔發現少了錢,報警後才發現是被女子拿走。後來女子被起訴,最後除了要歸還1萬塊外,還被判處1萬2千元。
前陣子,新竹一名女子要到ATM領錢時,發現ATM的出鈔口,自己吐出了1萬,高興之餘,就把這1萬元當意外之財收入口袋,後來郵局點鈔發現少了錢,報警後才發現是被女子拿走。後來女子被起訴,最後除了要歸還1萬塊外,還被判處1萬2千元。
究竟女子犯了什麼罪?ATM領錢或是類似的情況還會衍生出什麼法律問題? 讓我們看下去!
女子的案例,會觸犯的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也就是有把遺失物、漂流物或是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的想法,並且真的把這些東西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而遺失物在法律上是指,所有人沒有要拋棄權利的意思,只是因為偶然的事由,喪失他的持有(像是忘在捷運上的雨傘);而「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則是指遺失物、漂流物以外,所有人沒有拋棄權利的意思,可是因為有其他原因喪失對該物品的持有,像上面的案子,郵局ATM會自己吐1萬元出來,是因為機器維修測試故障,那其實就是郵局沒有要把這1萬元拋棄的意思,只是因為機器的故障,而喪失對1萬元的持有,所以1萬元就是所謂的「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女子看到後,直接把1萬元拿走,就會有侵占的意圖和占為己有的實際行為,因此成立「侵占脫離物罪」。
此外,實務上成立「侵占脫離物罪」的案子,除了女子這種情況,最常見的就是侵占前面一個領錢的人遺留在ATM裡的錢或是遺留在旁邊的錢。這些錢看到千萬別以為是意外之財,就把錢拿走,務必將錢交給警局,不然非常有可能會受到刑法的制裁。
講到ATM,還會想到的就是明明只要領1千,可是卻吐了1萬,那這些多出來的錢可以拿嗎?拿了會成立侵占罪嗎?
首先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和上面提到的「侵占脫離物罪」是不一樣的!
「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的335條,成立的情況是,一個人有把「從別人那裡合法取得且代為保管的財物」占為己有的想法,並且真的把他占為己有。兩個罪的差別是「侵占罪」是侵占合法取得代為保管的物,「侵占脫離物罪」則是侵占別人因為偶然的原因,脫離持有的物品。
因此在按1千領到10萬的情況下,多的9萬9千並非郵局或銀行和提領人因為成立某種契約而交給提領人「合法保管的東西」因此即使有想要占為己有的意圖,也不會成立「侵占罪」。
那這樣拿了就沒事嗎?不是的,在這種情況下,多吐的錢,可以被認定成前面提到的「脫離物」,也就是郵局或銀行因為機器的故障,喪失持有的物品,因此拿走是有可能成立「侵占脫離物罪」的。
上面都是跟ATM的,那如果跟人類的呢?如果是「換錢」或是「找錢多拿到的」,拿走了也會成立嗎?在這種情況下在「侵占罪」方面,由於找來 的錢或是多換來的錢,都不是因為合法的關係拿到需要保管的,因此即便沒有還回去也都不會成立「侵占罪」。
其實意外之財,常常可能會帶來額外的「意外」,因此遇到ATM自己吐出來的錢,最好別拿,換錢跟找錢時也當面算清楚比較好。因為要注意的是,不管刑事上有沒有成立犯罪,這些多出來的錢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這時候郵局、銀行或是店家都可以用民法的「不當得利」請求把錢還回去,這些都會衍生出很多不必要的時間甚至是額外的金錢麻煩,最後意外之財不僅沒有拿到,還出了很多不想發生的意外!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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