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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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更新2024-04-2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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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只剩我沒有槍?律師提醒:在台灣持有改造槍枝後果嚴重!

全台灣只剩我沒有槍?律師提醒:在台灣持有改造槍枝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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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師將說明改造槍枝和制式槍枝的差別、在台灣什麼種類的槍是可以改造的、持有槍枝、購買槍枝跟改造槍枝的刑責、誰可以合法持有槍枝等常見問題,並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槍械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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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槍跟制式槍枝有什麼不同?先來認識槍枝種類!

制式槍枝和改造槍枝在許多方面都有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涵蓋了設計、功能性、法律地位以及用途等各個面向。以下是兩者的主要差異:

(一)什麼是改造槍枝?

改造槍枝(Modified Firearms),常見的土製手槍也包含在其中。

  • 定義
    改造槍枝通常是指原始制式槍枝被非法或未經授權地修改,改變了其原始設計或功能。
  • 來源
    通常改造手槍的主要來源是玩具槍、BB槍、模擬槍、瓦斯槍、空氣槍或操作槍,或是將制式槍枝零件「化整為零」,走私進口後再進行改裝。
  • 設計與製造
    這些槍枝經過私人手工修改,可能包括增加射速、改變彈藥類型、移除安全裝置或改變其外觀。這種修改往往未經專業評估,可能影響槍枝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二)制式槍枝

制式槍枝(Standard Firearms)

  • 定義
    制式槍枝是指按照工廠特定標準生產的槍枝,這些標準通常由軍隊、警察或其他執法機構設定,也包括民用市場上按制造商設計和規格生產的槍枝。
  • 來源
    通常新聞上看到檢警查緝到的制式槍枝和子彈,都是走私來的。
  • 設計與製造
    制式槍枝在授權的工廠中生產,符合嚴格的品質控制和安全標準。這些槍枝的設計和製造遵循明確的規範,以確保其可靠性和功能性。

台灣對於改造槍有什麼法律規定?

(一)模擬槍改造槍枝

什麼是模擬槍?

  •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1 條第一項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改造模擬槍刑責

  • 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1 條第五項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就算沒有殺傷力,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以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二)玩具槍改造槍枝

市面上販售或是生存遊戲用的玩具槍,大多數都屬於一般商品,不需要經過政府單位特許製造或販售,台灣對於玩具槍的管理主要根據動能(即射擊力度)和彈丸的種類進行分類,具體如下:

  1. 低動能遊戲用槍
    這類玩具槍使用的是6 mm塑膠BB彈,總動能必須低於2焦耳,且符合CNS 127757國家標準。這類槍械在製造、販賣、運輸和持有時不需警政署的同意。
  2. 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包括使用非6 mm塑膠BB彈的空氣槍,如4.5 mm氣槍、鎮暴槍、漆彈槍等,其單位面積動能不得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

不過即使玩具槍符合法律規範,但以下狀況還是有可能觸法

  1. 攜帶玩具槍於公共場合需小心,避免引發公眾恐慌或誤會。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攜帶可能導致危險的物品是受限制的。
  2. 使用玩具槍進行恐嚇毀損或傷害動物等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3. 將玩具槍改造成動能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會使其成為非法槍械,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法者最重可處5年以上徒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槍枝的相關刑責

改造槍枝刑責

(一)改造槍枝刑責

只要改造槍枝使其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就算沒有殺傷力,也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時被處最多新台幣300萬元的罰金。

(二)購買槍枝和子彈刑責

根據台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第7條、第8條與第12條,台灣對於未經許可的槍砲製造、販賣或運輸行為設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和重罰。這些條款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 7 條 - 重型武器的製造與販賣

此條款涵蓋了多種重型武器,包括:

  • 制式或非制式火砲
  • 肩射武器
  • 機關槍
  • 衝鋒槍
  • 卡柄槍
  • 自動步槍
  • 普通步槍
  • 馬槍
  • 手槍
  • 各類砲彈
  • 炸彈
  • 爆裂物
    對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上述物品的行為,可處以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加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 8 條 - 輕型武器的製造與販賣

此條款主要針對較輕型的武器,包括:

  • 鋼筆槍
  • 瓦斯槍
  • 麻醉槍
  • 獵槍
  • 空氣槍
  •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且具有殺傷力的槍砲
    對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上述物品的行為,可處以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加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 12 條 - 子彈的製造與販賣

對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的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加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三)持有槍枝和子彈刑責

與販賣跟製造相同,依據不同的槍械種類會有不同的刑責:

  • 持有上一段落的重型武器
    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上一段落的輕型武器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子彈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誰可以合法持有或使用槍枝?

在台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可以合法持有或使用槍械的身分有嚴格的規定,以下是常見可以合法持有或使用槍械的人:

  1. 執法機關、情報及國家安全機關人員
  • 警察
  • 軍人
  • 海巡人員
  • 森林警察
  • 機場安全警察
  • 特勤維安
  1. 專業運動員
  •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符合條件的運動射擊運動員
  1. 原住民或漁民
  • 經申請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可以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的目的,以自用槍械來獵捕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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