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3-18發佈2024-03-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限制住居代表什麼?羈押、具保與責付又是什麼?被限制住居還可以外出嗎?限制住居有哪些注意事項?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有什麼不同?透過本文,讓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釋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等相關規範,全面理解這個法律用語!
限制住居是法官為避免被告(或疑犯)逃逸,進而限制其行動自由的手段之一,此類手段主要分為四種,包括「羈押」、「具保」、「責付」以及「限制住居」。在這之中,羈押是民眾最為熟悉的,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被視為羈押的替代方案,其中限制住居相對來說是最為輕微的措施。
在討論限制住居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羈押:
羈押本身並非用來判斷有罪與否的依據,而是作為防止被告逃逸、對證人或證據產生不利影響,或是預防再次犯罪的保護措施。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在進行偵查或審判階段都需要時間,而非立即得出判決。在此期間,為了避免被告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調查或判決的行為,會限制其人身自由,將其拘留於看守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且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則進行羈押以確保後續追訴或執行不受影響:
從法條中可以得知,只有在涉及重罪時才會採用羈押。羈押作為一種強制處分,嚴重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因此法官及檢察官在決定對被告進行羈押前,都會嚴格評估其「必要性」,僅在絕無其他替代方案,且迫不得已時方會採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若被告在法官訊問後雖然符合羈押的相關情形,但實際上並無羈押的必要,則法官可直接命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措施。
這意味著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作為羈押的替代方案,目的在於減少對人民權利的過度侵害。那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各自的含義與規定具體是什麼呢?
通俗地說,就是「交保」。在法官或檢察官認定無需羈押的情況下,被告需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此作為不會潛逃(若逃逸或不出席庭審,則無法返還此款項)的擔保。
意指將被告交由特定人士(如家屬、朋友或律師)看管,並確保被告在被傳喚時能夠及時出庭。
則是要求被告留在其現居住地或指定的居所,透過定期向警方報到來進行監督,確保被告能夠收到傳票及裁判文書,此措施旨在追蹤被告而非限制 其人身自由。
於2019年,立法院亦對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防逃」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正,例如在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中新增了許多羈押的替代措施,如電子監控腳鐐、交付護照等,為法官與檢察官提供更多的選擇,以期減少對羈押的依賴。
限制住居時,檢察官或法官有可能要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遵守下列事項:
根據現行法律,限制住居並未設定具體的期限,也無法查詢限制住居的具體期限。一般而言,只有在檢察官完成偵查工作、法官作出判決後,限制住居才會被解除。
由於地檢署、法院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 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所以如果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可以備齊相關資料,如房東不續租的證據、新住處的房屋租賃合約書等,向地檢陳報或向法院聲請。
在先前的討論中提到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過去這些措施往往被視作限制住居的一部分,法律上未有明確規範。然而,限制出境與出海直接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這比起僅限制住居的自由來得更為嚴格。為了補足這一不足,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進行修正,增設了限制出境的具體條件與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2條,若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存在以下3種情況之一時,檢察官或法官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直接實施限制出境或出海。此規定不適用於被告所涉犯罪的最重刑罰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情形:
這些新增的限制出境原因與條件是獨立的強制處分,例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此外,限制出境在某些情況下也作為羈押的一種替代方案,與限制住居具有相似的功能。
若想查詢是否被 限制出境,可以透過移民署的官方網站進行線上查詢,或是直接前往各地的移民署服務站辦理。線上申請需配合讀卡機使用,並安裝相對應的驅動程式;至於現場申請,則需要填妥「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查詢有無經禁止出國申請書」,並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制出境及出海的時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款第1項至第4項的規定:
偵查階段
檢察官對被告的出境及出海限制,不得超過8個月。若需延長限制,必須在期限屆滿前20日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延長的具體理由,向法院請求裁定。延長期限最多2次,首次延長不得超過4個月,第二次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
審判階段
法院對被告的出境及出海限制每次不得超過8個月。雖然對延長次數沒有具體限制,但累計時限有明確規定:若被告涉犯的罪名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累計限制時限不得超過5年;對於其他罪名,累計上限不得超過10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逃期間,不計入累計時限。此外,法律還規定在每次延長限制前,法院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意見的機會。
被告在遭受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可以尋求的法律救濟途徑:
偵查階段
針對檢察官的處分,被告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
審判 階段
若是對法院關於限制或延長限制期限的裁定不服,被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原審代理人都可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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