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3-18發佈2024-03-1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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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代表什麼?羈押、具保與責付又是什麼?被限制住居還可以外出嗎?限制住居有哪些注意事項?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有什麼不同?透過本文,讓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釋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等相關規範,全面理解這個法律用語!
限制住居是法官為避免被告(或疑犯)逃逸,進而限制其行動自由的手段之一,此類手段主要分為四種,包括「羈押」、「具保」、「責付」以及「限制住居」。在這之中,羈押是民眾最為熟悉的,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被視為羈押的替代方案,其中限制住居相對來說是最為輕微的措施。
在討論限制住居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羈押:
羈押本身並非用來判斷有罪與否的依據,而是作為防止被告逃逸、對證人或證據產生不利影響,或是預防再次犯罪的保護措施。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在進行偵查或審判階段都需要時間,而非立即得出判決。在此期間,為了避免被告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調查或判決的行為,會限制其人身自由,將其拘留於看守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且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則進行羈押以確保後續追訴或執行不受影響:
從法條中可以得知,只有在涉及重罪時才會採用羈押。羈押作為一種強制處分,嚴重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因此法官及檢察官在決定對被告進行羈押前,都會嚴格評估其「必要性」,僅在絕無其他替代方案,且迫不得已時方會採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若被告在法官訊問後雖然符合羈押的相關情形,但實際上並無羈押的必要,則法官可直接命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措施。
這意味著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作為羈押的替代方案,目的在於減少對人民權利的過度侵害。那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各自的含義與規定具體是什麼呢?
通俗地說,就是「交保」。在法官或檢察官認定無需羈押的情況下,被告需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此作為不會潛逃(若逃逸或不出席庭審,則無法返還此款項)的擔保。
意指將被告交由特定人士(如家屬、朋友或律師)看管,並確保被告在被傳喚時能夠及時出庭。
則是要求被告留在其現居住地或指定的居所,透過定期向警方報到來進行監督,確保被告能夠收到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