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06更新2023-08-1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彰化有一名婦人帶別人家的5歲小孩到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小孩卻在突然在店裡跑起來,撞上放在員工區裡的裝有滾燙湯汁的大湯鍋,小孩全身燙傷,該名婦人被判過失重傷罪。該名婦人先前是這位小孩的保母,不過在案發當時,該婦人已經不是保母,只是剛好幫忙照顧(就是認識的人幫忙照顧一下的那種)。不過,是不是「保母」,有差嗎?
彰化有一名婦人帶別人家的5歲小孩到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小孩卻在突然在店裡跑起來,撞上放在員工區裡的裝有滾燙湯汁的大湯鍋,小孩全身燙傷,該名婦人被判過失重傷罪。該名婦人先前是這位小孩的保母,不過在案發當時,該婦人已經不是保母,只是剛好幫忙照顧(就是認識的人幫忙照顧一下的那種)。不過,是不是「保母」,有差嗎?
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也就是說,有防止義務的人必須要防止犯罪發生,若結果還是發生,那這個人就會成立某罪名。
而誰是「有防止義務的人」呢?比如說,醫院裡的醫生因為醫療契約對病患有救助、防止病患病情惡化而死亡的義務,若醫師不小心未盡救助義務而病患死掉,那醫生就會有成立過失致死的問題。
在這個案件當中, 該名婦人主張中其中有一個「因為當時不是保母(並沒有一個要照顧孩子的契約存在),所以不應歸責給她」。不過在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並不僅限於有無契約,其中一種保證人地位形成包含「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實務見解也認為有無契約約定,並非唯一判斷標準(參考本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90號)。因此該婦人自願照顧小孩一下子,當然也就有防止小孩受燙傷的義務,而孩子全身被燙傷,也就被判過失重傷罪。
除了刑事之外,民事上當然有賠償的問題,不過小孩跑跳弄傷自己,保母要賠嗎?若保母有過失,當然得賠,不過要「全賠」嗎?這涉及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問題。
若保母有過失,會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與有過失」規定的適用或類推適用的問題,因為保母沒有好好看顧小孩讓孩子亂跑,當然自己也有過失,所以保母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再多多說明一下,而孩子是否也有可能會有「與有過失」呢?法院判決實際上有不同的見解,一種是認為,無識別能力的小孩根本不可能有「過失」的問題,一種則是認為,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設計是為了賠償責任的公平,因此就算被害人無識別能力,也應考量小孩有無過失。不過因為在本案保母的過失頗明顯,小編猜想,法院在民事賠償上可能就不會進一步去處理小孩是否有過失的問題了。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俗話雖說「別人的孩子O不完」,但不是這樣喔!既然把小孩安全帶了出去,務必也要把小孩安全的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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