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5-08更新2019-07-23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上禮拜海委會臉書的貼文引來熱議,用「我可能不會救你」來警告民眾不要在海警發布以後還去「做蠢事」。但,不管是不是「自招危難」做蠢事,其實海巡署還是需要去救人的。
上禮拜海委會臉書的貼文引來熱議,用「我可能不會救你」來警告民眾不要在海警發布以後還去「做蠢事」。但,不管是不是「自招危難」做蠢事,其實海巡署還是需要去救人的。
根據海案巡防法第3條,「海上救難」是海巡機關的掌理事項之一。既然是法律明定的一個權責事項,那麼代表著其實海巡機關是有「義務」需要去進行救難的。
即便人民可能像小編說的是「做蠢事」,但其實是不是做蠢事、是不是自己冒險,並不影響其他人的法律義務,舉例來說,就算有人是想自己跳樓尋死,我們還是可以看到警察、消防機關或救護車出發去拯救人命,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因此,除非法律有寫著「自招危難者,政府不用救!」藉此免除政府的救助義務,否則海巡機關都還是需要出發去救人的。
你可能會覺得海巡機關很可憐,難道要拿命去賠嗎?其實這倒也不是。 海巡機關雖然有義務「搜救」,但並沒有「一定要救起人」的義務。在「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中,搜救任務其實也不是漫無止盡,如果人員生還的可能性消失,或是搜救超過2至3天都沒有結果,海巡機關的搜救任務可能就要停止,海委會說的「我可能不會救你」其實意思在這裡。
除此之外,自招危難,也不是什麼責任都沒有喔! 例如,海巡署可以在危險發生前事先「開罰」。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政府可以公告警戒區域,禁止人民進入,如果人們執意進入,政府可以開5至25萬元的罰鍰。 如果遇難當事人是自己不顧警告而下水,導致遇難,最後幸運被救起的話,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項,遇難當事人可必須「自己負擔搜救費用」,這跟山難的情況是類似的。簡單來說,人民也不能期待國家無償的為所有危險行為負責。
這次海委會的貼文其實也引來不少討論(甚至批評),但海委會只是刀子嘴豆腐心,嘴巴上說不要,身體還是會很誠實的去救人啦! 不過,我想這次事件的重點是想要提醒大家,即便冒險是人類的天性,但自己的一舉一動可能都影響到別人,不妨花上一點時間替別人想想,也許一切都會不一樣!
新聞來源 :https://reurl.cc/Nq3dWQ
※網站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