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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平等: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反對理由的探討

律師談吉他雷皓明律師發佈 2019-05-17更新 2026-09-11
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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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在立法院進行最終表決,在觀看表決直播的過程中,我看到幾種似是而非的反對理由。如果你們也曾用相同的理由反對,希望你們能夠看看,為什麼我覺得這樣不對。

【同性婚姻通過,從不平等回到了平等】

今天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在立法院進行最終表決,在觀看表決直播的過程中,我看到幾種似是而非的反對理由。如果你們也曾用相同的理由反對,希望你們能夠看看,為什麼我覺得這樣不對。

【執政黨逕付二讀,是野蠻的行為?】

立法的程序,原則上要經過一讀、二讀與三讀。逕付二讀,就是只跳過一讀的程序,直接從二讀開始。

什麼時候可以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如果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後就可以逕付二讀。 從這條看起來,執政黨佔多數,確實得以用人數來表決逕付二讀。但逕付二讀代表什麼?一讀在做什麼?跳過就有問題嗎?

所謂的一讀,是指主席朗讀議案,而比較重要的是交由後續委員會審查,包含程序委員會與其他子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在做什麼?依照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規定,程序委員會其實只能做「形式」上的審查,例如提案手續是否完備、質詢時間的分配、議案的次序,因此對「內容」是沒有影響力的。因此,逕付二讀似乎是不會對議題有實質的影響。

或許在其他子委員會可能會有細部的討論,但這次三種版本都逕付二讀,因此在二讀階段應該也能夠被平等的討論。

逕付二讀確實是多數黨容易採取的手段,但如果這樣對實質討論沒有影響的話,似乎也不算野蠻?

【大法官解釋後有新民意,應該遵照新民意?】

我國憲法宣誓主權在民,因此民意是重要的,這一點沒有問題。

但是,憲法不僅保障主權在民,更保障了所有人民的「基本權」,這也是憲法最有價值的地方。 大法官屬於司法的一環,獨立行使職權,因此憲法該怎麼解釋,就應該怎麼解釋,理論上民意不會也不能影響憲法的解釋方法。用一句話來形容:對的事情就是對的事情,不會因為民意而改變。

更何況,兩年前大法官的解釋,其實只有確認同性別者的結合關係,但具體要怎麼保障並沒有限制;所謂的「新民意」,也就是公投,則是討論該怎麼保障同性別者的結合關係。因此,大法官解釋與新民意之間,其實並沒有衝突,不需要拿這兩個來相提並論。

【宗教自由?】

有委員提到這個法案涉及宗教自由,我認為這個有疑慮。 宗教自由是憲法第13條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憲法的保障方式是:政府不能侵害你的宗教自由,你想信什麼教、想要採取什麼宗教行為,原則上都隨你自由。

同性婚姻法通過以後,並不會導致特定宗教的信仰者不能再選擇該信仰,也不禁止他們採取任何宗教行為,因此,應該是跟宗教自由沒有關係。 我猜,之所以提出宗教自由,是因為某些宗教的「教義」或「價值觀」是禁止同性別者的戀愛或結合。但,即便同性婚姻法通過,也不會改變這些宗教的教義,也就是說該宗教仍可以宣揚禁止同性別者戀愛的教義,那麼或許也沒有侵害到宗教自由。

兩年前大法官釋字已經確定了同性別者的結合關係應受法律保障,意味著這是基本人權。也許你基於倫理、道德、宗教或是任何理由不接受,但希望你最少從法律的層面來尊重。 如果你有任何意見,都歡迎你在底下表達,我很願意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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