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難道沒有隱私嗎?可以竊錄車內對話或影像嗎?】
最近一起藝人的出軌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爆發點是計程車的行車紀錄器。 車內難道沒有隱私嗎?司機擅自錄下車內影像沒有違法嗎?
【違法竊錄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
什麼叫做「非公開活動」?
實務上,法院通常遵循一個邏輯:「合理隱私期待」。 也就是說,我們判斷你有沒有隱私、別人可不可以錄,不只看你的意願(想不想被別人知道)或是活動場所(公共場所或私密場所),還要「合理」才能主張隱私權。
簡單來說,你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也採取必要措施來保密,法院才會覺得你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承認你的活動是「非公開活動」,這時候別人擅自錄下你的非公開活動就算是違法。
主觀想法很好理解,但也很難證明(畢竟誰知道你心裡在想什麼),因此實務上重要的往往是客觀上有沒有必要措施保密,例如你活動的場所是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還是在一個有門有鎖的小房間;你是在一個透明玻璃後面辦事,還是在一個窗簾或是牆壁後面舉辦活動。
不僅如此,即便是在「公共場合」,也還是能主張最低限度的隱私權,也就是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騷擾行為。 (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89號) 簡單來說,即便在公共場所,別人也不能一直跟拍、攝影,這也是侵害隱私權的一種行為。
【車內活動可能屬於非公開活動】
實務上,有些判決就認為「車內」也 算是客觀上的保密措施,因此車內的人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如果他人擅自竊錄車內活動就構成妨害秘密罪。
舉例來說,在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331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找了徵信社去跟拍自己的配偶,仔細拍下了配偶在計程車內的各種活動。法官認為,即便搭乘計程車算是一種公共場所,但人民也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況且計程車車窗貼有遮蔽效果的隔熱紙,因此當事人仍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被告與徵信社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另外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96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懷疑配偶外遇,擅自複製了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以取得配偶在車內活動的畫面,法官也認為,車內活動屬於一種非公開活動,配偶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判決被告違法(本案是用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去判,但承認車內活動的隱私性)
【麻煩的是,到底該怎麼判斷「何謂隱私」?】
隱私權已經是公認的權利,比較麻煩的是,到底該怎麼判斷「何謂隱私」?這件事情才是真正困難的地方,例如本案的車內就讓不少網友疑惑是公共空間還是私人空間。
台灣的實務給出的標準是主觀、客觀綜合判斷,不僅當事人要不願被他人知道,客觀上也要有相當條件(例如場所或保密手段),才有可能主張隱私權。 現代人過於習慣記錄下美好的一刻,但律師也要提醒,假如那美好的一刻不屬於你,或許讓它映入眼簾就好,不要貪圖一時之快而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