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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名指定 vs. 具名指定:保險受益人填寫爭議解析

律師談吉他雷皓明律師發佈 2019-05-18更新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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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保險業上班,最近來問我一個實務上常有的爭議:受益人可不可以寫法定繼承人?最後是誰領保險金?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實際情況發生時還是很多人會霧沙沙~

【受益人可以填「法定繼承人」嗎?】

朋友在保險業上班,最近來問我一個實務上常有的爭議:受益人可不可以寫法定繼承人?最後是誰領保險金?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實際情況發生時還是很多人會霧沙沙~

【受益人欄,可以填法定繼承人】

我國針對保險受益人該怎麼填寫,並沒有法律限制。因此,根據契約自由,你想填「法定繼承人」也是可以的,實務上也大多允許,法院判決也沒有判決無效過。 這種填法,法律上又稱作「類名指定」,也就是「具名指定」的相對概念。

【誰可以領保險金?】

你可能會想:「這不簡單?就是法定繼承人來領啊?」 沒錯,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如此,但如果「繼承人比起被保險人先過世」,就會有點複雜。

1.一般的情況是這樣: 我有三個子女A、B、C,某天我身故,就由A、B、C來領保險金;

2.先過世的情況是這樣: 在我身故以前,A就過世了,這時候是只有B、C領嗎?如果A也有子女,子女能夠去領嗎?

有些人會覺得,以「簽約當下」來看,繼承人就是A、B、C,既然A過世了,當然就是給另外兩個受益人來分就好; 有些人會覺得,以「事故當下」來看,法定繼承人除了B、C,還有A的子女,因此要由B、C和A的子女來分。

【判決認為,以「簽約當下」來看】

我國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認為應該從「簽約當下」來看。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受益人就是A、B、C。如果A過世,就由B、C來分配所有的保險金。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但我會覺得,這個結論不太好。 如果當事人真的是想要由他的子女來繼承,他大可以把名字寫出來,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子女的名字,寫幾個字也沒多困難。 當事人既然用「法定繼承人」來代替真實的名字,或許就代表他其實想要保有彈性,讓事故發生時,財產能留給真正繼承人,或著說真正有需要的人。 (可參考葉啟洲教授-拋棄繼承與保險受益權這篇文章)

如果真的有確定想給誰,請不要貪一時方便寫法定繼承人,寫下名字才能確保權利;如果你是想把保險金當作遺產來分,再填法定繼承人比較好。 下次要買壽險的時候,別忘了在填寫受益人的時候多想兩秒鐘,你的一剎那,可能會影響到子女重要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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