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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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更新2024-03-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了哪些行為?律師:小心觸犯後果嚴重!

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了哪些行為?律師:小心觸犯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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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責多重?幾歲算兒少?什麼是性剝削?哪些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兒少性剝削?如果雙方都未成年也會觸犯嗎?有可能不起訴嗎?遇到兒少性剝削如何通報?讓專業刑事律師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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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的定義

幾歲算兒少?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是指尚未滿12歲之人,而少年則是指年齡介於12歲至未滿18歲之間。

什麼行為算性剝削?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鑑於未成年人的性觀念仍處於形成初期,尚缺乏完整的性自主意識。因此,當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誘導,有上列行為,都會被認為是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

常見的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主要犯罪途徑在於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各類網路平台等,這些途徑在網路犯罪中占有極高的比例。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日益沉迷於虛擬世界,導致網路性犯罪案件頻發,受害未成年人的數量年年上升,而且受害者的年齡層亦明顯降低。

網路性剝削的方式多樣,包括:

  • 透過遊戲點數或金錢誘導,拍攝私密照片
  • 在網上交友時被錄製性愛視訊、偷拍或自拍私密影像
  • 假意交往,索取私密照片
  • 以公開對方的秘密威脅,要求對方提供私密照片
  • 以應聘模特兒為由要求提供私密照片

面對這些不斷變化的犯罪手法,家長需要加強與孩子之間關於網路安全的知識交流,提供正確的性教育及性剝削預防指導,以減少孩子因好奇心驅使而在網上遭受性剝削的風險。

兒少性剝削條例的由來及相關規範

兒少性剝削條例前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早期版本原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1995年實施以來,雖經過多次修正,但面對數位和攝影技術的普及、社會變化和實務上的需求,該條例日益顯得不足以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因此,為了更好地照顧兒童和少年的最佳利益,對原條例進行了重大修訂。

修訂的一大變化是將原本暗示平等互惠的「性交易」一詞更改為「性剝削」,這一改動不僅參照了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理由書中提到的「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的觀點,也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所規範的國家承諾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精神納入了專門法律中。這樣的修正旨在更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並強化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內容

最近台灣社會接連不斷發生包括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受的家庭暴力以及網紅小玉使用Deepfake技術創作的換臉視頻等事件,引起了公眾對於性剝削與虐待問題的高度關注。

鑑於此,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完成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的三讀,進一步強化了對製作、傳播兒少性剝削內容行為的懲罰力度。

修正後的法律明確將未經授權擁有兒童或少年性相關內容的行為,從過去的行政處分升級為刑事責任,違反者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此外,法律也加強了對網路平台業者和境外犯的散布管制和懲處規定。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提供了哪些保護措施?

為了加強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除了設立針對犯罪的特定規範外,還提出了一系列預防與保護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安排與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的教育課程和宣導活動,以提升學生對這一議題的認識和防範能力。
  • 為了保護那些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和少年,地方政府需提供一系列緊急援助,包括庇護、諮詢、關懷、聯絡和其他必需的支持服務,目的在於預防其成為性剝削的受害者。
  • 對於已經遭受性剝削的兒童和少年,在進行法律偵查過程中,地方政府必須安排社工人員陪同出席偵訊,並允許家庭成員、醫生及心理諮詢師等專業人員在場支持。此外,為保障受害者的隱私和心理健康,媒體和官方文件均不得公開揭露其身份。

透過這些綜合性措施,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旨在建立一個更安全的環境,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的威脅,同時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為何觸犯兒少性剝削是婦幼隊發出通知?

在警察局處理案件的程序中,包括跟蹤騷擾、性侵害、性犯罪、家庭暴力、兒童與青少年保護以及兒童與青少年性剝削等類型的案件通常由專責的婦幼隊負責。因此,當有人違反兒少性剝削法時,會收到的正式通知往往是由婦幼隊發出的。這一做法確保了處理此類案件的專業性和針對性,以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的權益。

如何通報兒少性剝削案件?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有為脫離家庭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急難庇護、諮詢、關懷支援及家庭聯繫等關鍵服務的責任。當發現兒童或少年處於危險狀態時,相關政府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向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告,以確保受害者能即時接受援助。

若周遭出現兒少性剝削的可疑情況,民眾可透過衛生福利部的113保護專線、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或是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通報。

兒少性剝削刑責多重?一定會被起訴嗎?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解有幫助嗎?

兒少性剝削會被關嗎?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
合意性交易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 條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引誘、容留、招募,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 條
非合意對價性交易
以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4 條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5 條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6 條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9 條
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律師整理的表格中可以看出,僅僅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相關影像,就可能面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涉及讓兒童或少年參與拍攝性影像、交易性行為或介紹性交易等行為,刑期至少為1年以上。

一旦刑期超過6個月,便無法易科罰金,且刑期超過2年的情形下,甚至無緩刑的可能。因此,一收到婦幼隊或兒少性剝削法相關的通知,建議應立刻聯繫專門處理性犯罪案件的律師,以獲得專業幫助處理案件。

違反兒少性剝削有可能不起訴嗎?

在實際案例中,常見的情況是未成年人隱瞞自己的年齡,且其外貌成熟讓對方誤認為其已成年。若能適當辯解,並說服檢察官或法官認為當事人因主觀上無法確認對方為未成年,仍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但若無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要成功辯護這類案件的難度非常高。畢竟,該法律的制定初衷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不可能僅憑成年人的單方面陳述就放棄法律的宗旨。因此,如果您收到相關通知,且情況符合上述描述,那麼建議立即尋求律師的幫助,這是為您爭取最佳結果的最佳途徑。

雙方都未成年也違反兒少性剝削嗎?

依據刑法第227-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也常被稱為「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如果涉及妨害性自主罪行的被告尚未成年,則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其刑罰。這項條款的設立是基於考慮到未成年人在探索性知識過程中可能會犯下錯誤。若因此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刑,可能過於苛刻,因此立法者引入了此一規定以為平衡。

然而,「兩小無猜條款」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會自動減輕或免除刑責。因此,如果您的孩子被指控犯有性犯罪,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以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觸犯兒少性剝削,和解有幫助嗎?

當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的情況,嘗試進行和解無法像處理交通事故那樣直接讓案件撤銷。這是因為該法律規定的罪行大多數屬於非告訴乃論,亦即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就可由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的罪行,無法透過和解來撤告。

儘管如此,尋求和解並展現出處理問題的積極態度,配合適當的訴訟策略,仍有可能對案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助於減輕刑責。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和解可能被視為等同於認罪,如果目的是爭取無罪判決,不當的和解反而可能違背原有的辯護方向。

因此,在考慮和解之前,強烈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包括是否進行和解、選擇何種和解方式及和解金額等在內的訴訟策略,以確保能在法律框架內最大程度減輕可能的刑事責任和財務損失。

兒少性剝削實務上判多重?律師帶你看判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3 號刑事判決

被告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之少女,謊稱自己19歲和被害人以兄妹相稱,並在LINE上表示想看妹妹的身體,引誘被害人自行拍攝三張裸照供其觀賞,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74 號刑事判決

被告為國小補習班老師,將具有錄影功能之微型攝影機隱藏於補習班廁所的芳香袋內,拍攝到六名未滿12歲之女童如廁畫面,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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