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怎麼定義兒少性剝削?
(一)幾歲算兒少?
(一)幾歲算兒少?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是指尚未滿12歲之人,而少年則是指年齡介於12歲至未滿18歲之間。
(二)什麼行為算性剝削?
(二)什麼行為算性剝削?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鑑於未成年人的性觀念仍處於形成初期,尚缺乏完整的性自主意識。因此,當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誘導,有上列行為,都會被認為是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
(三)常見的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
(三)常見的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主要犯罪途徑在於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各類網路平台等,這些途徑在網路犯罪中占有極高的比例。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日益沉迷於虛擬世界,導致網路性犯罪案件頻發,受害未成年人的數量年年上升,而且受害者的年齡層亦明顯降低。
網路性剝削的方式多樣,包括:
- 透過遊戲點數或金錢誘導,拍攝私密照片
- 在網上交友時被錄製性愛視訊、偷拍或自拍私密影像
- 假意交往,索取私密照片
- 以公開對方的秘密威脅,要求對方提供私密照片
- 以應聘模特兒為由要求提供私密照片
面對這些不斷變化的犯罪手法,家長需要加強與孩子之間關於網路安全的知識交流,提供正確的性教育及性剝削預防指導,以減少孩子因好奇心驅使而在網上遭受性剝削的風險。
兒少性剝削條例的由來及相關規範
(一)兒少性剝削條例前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一)兒少性剝削條例前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早期版本原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1995年實施以來,雖經過多次修正,但面對數位和攝影技術的普及、社會變化和實務上的需求,該條例日益顯得不足以全面 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因此,為了更好地照顧兒童和少年的最佳利益,對原條例進行了重大修訂。
修訂的一大變化是將原本暗示平等互惠的「性交易」一詞更改為「性剝削」,這一改動不僅參照了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理由書中提到的「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的觀點,也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所規範的國家承諾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精神納入了專門法律中。這樣的修正旨在更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並強化保護措施。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最新修法內容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最新修法內容
最近台灣社會接連不斷發生包括網紅小玉使用Deepfake技術創作的換臉影片、黃子佼被查獲持有未成年性影片等事件,引起了公眾對於兒少性剝削與虐待問題的高度關注。
有鑑於此,2024年7月12日,立法院完成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案的三讀,進一步加重了對重製、持有和觀看兒少性影像的懲罰。
無故重製、下載兒少性影像
- 罰金下限:修正罰金範圍,從過去僅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改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