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4-17發佈2025-04-1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2023年2月10日起,刑法修正案「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正式施行。這次修法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障,特別是性私密影像的保護。法案中明確界定了性影像的定義,並新增了多項觸犯性隱私的罪名。修法通過後,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等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只有未遂,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最核心的性隱私,立法機關修訂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此舉旨在維護每個人的人格權,免於私密影像遭到非法侵犯。
隱私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也是維繫個人尊嚴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在網路時代,個人資訊與私密影像極易遭到非法蒐集、散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有鑑於此,立法者希望透過刑事制裁,嚇阻不法之徒,進而保障人民的隱私權。
在眾多隱私權的面向中,性隱私無疑是最為敏感、最需要保護的部分。個人的性生活、性傾向、性影像等,都屬於最私密的領域,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無權窺探、紀錄或散布。修法明確將妨害性隱私列為刑事不法,正是體認到性隱私保護的重要性。
綜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立法目的,不難發現其核心價值在於:捍衛每個人的隱私權,特別是最私密的性隱私,避免個人生活遭受不當侵擾。唯有從制度面加以規範,並從教育著手,提高全民對隱私權的尊重,才能真正實現人性尊嚴的保障。
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性影像指包含性交行為、性器官或足以引起性慾、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或電磁紀錄內容。此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性器官或隱私部位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以及其他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也都屬於性影像的範疇。
性影像的定義涵蓋了各種形式,包括:
這個定義涵蓋範圍廣泛,旨在保護個人的性隱私權,防止他人未經同意錄製、散布或製作與個人性相關的影像或電磁紀錄,避免對當事人造成性慾或羞恥感,進而損害其隱私及名譽。立法者考量到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因此將性影像的定義擴及至各種形式的影像及電磁紀錄,以確保法律能夠與時俱進,有效保護民眾的權益。
根據刑法第319-1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對他人進行偷拍、偷錄或秘密錄影,製作含有性影像的內容,將面臨法律的制裁。這項罪名的處罰可達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除了直接進行偷拍行為外,刑法也對提供偷拍設備或場所的行為進行規範。若有人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偷錄或秘密錄影,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若有人以營利為目的,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未經同意拍攝的性影像,也將面臨刑責。這類行為的處罰可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即使是未遂犯,也會受到相應的懲處。
這些法律條文的設立,旨在保護個人的性隱私,防止他人利用偷拍設備或性影像散布等手段,侵犯他人的隱私權益。無論是直接進行偷錄行為,還是提供協助或散布非法拍攝的性影像,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依照刑法第319-2條的規定,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或迫使其本人攝錄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並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律旨在保護個人的性隱私,防止因強制錄影或恐嚇偷拍而遭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上述違反意願拍攝的行為,或是意圖營利而散布、播送、公然陳列該等性影像,將面臨更加嚴厲的處罰。即使行為尚未得逞,僅達未遂犯的程度,法律仍予以制裁,可見立法者對於保護個人性隱私的決心。
常見的性侵害手法及其法律後果整理如下:
行為 | 構成要件 | 刑責 |
---|---|---|
強制錄影性影像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或迫使其本人攝錄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便利強制錄影 |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設備,便利他人強制錄影性影像 | 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強制錄影之性影像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強制錄影所得之性影像 | 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隨著科技的發展,私密影片外流、散布性愛影片、報復式色情、性勒索等問題日益嚴重。為了保護個人隱私,立法院通過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修正案,加重處罰未經同意傳播性影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19-3條,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他人性影像,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散布的內容是未經同意攝錄的,加重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若是以強暴、脅迫、恐嚇的方式攝錄的,加重處1到7年有期徒刑。
此外,若是意圖營利或販賣上述內容,刑責將加重至二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犯罪未遂,也會受到處罰。這顯示了立法者對於保護性隱私的決心。
行為 | 刑責 |
---|---|
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他人性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內容係未經同意攝錄 | 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處6月到5年徒刑 |
散布內容係以強暴、脅迫、恐嚇攝錄 | 處1年以上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處1到7年徒刑 |
意圖營利或販賣上開內容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未遂犯 | 亦處罰 |
隨著科技的進步,利用電腦技術如 DeepFake 和 AI換臉 等方式製作出與真實難以區分的合成假影像變得越來越容易。有心人士可能會利用這些技術製作關於他人的不實性影像,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傷害。為遏止此類行為,立法院通過了相關修法,對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的行為課以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319-4條規定,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該等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也會受到相同處罰。
若是意圖營利而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或是從事販賣不實性影像的行為,刑責更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透過課以嚴厲的刑事責任,可望遏阻利用 DeepFake、變臉等技術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的歪風。
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的法律責任整理如下: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
意圖散布製作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以下罰金 |
販賣不實性影像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19-6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通常屬於告訴乃論。這意味著,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只有在被害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
然而,若被害人不幸身故,法律賦予其親屬告訴權,包括:
此外,若被害人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提出告訴。值得注意的是,當有多位告訴權人時,只要其中一人提出告訴,即可生效。
這些特別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同時也顧及到此類犯罪的敏感性質。透過告訴乃論的設計,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讓其能夠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我國訂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該條例對於拍攝兒少性影像、製造兒少性物品,以及散布兒童色情等行為,均有特別規範。
根據該條例第36條,若有人拍攝或製造未滿18歲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散布、持有、播送、販賣、為營利而交付或公然陳列前述物品者,刑責亦同。
立法者認為,兒少性剝削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兒少身心發展,更有礙社會善良風俗,因此訂定較一般妨害性隱私罪更重之刑責,以嚇阻犯罪。
相關處罰規定整理如下:
行為態樣 | 構成要件 | 法定刑 |
---|---|---|
拍攝兒少性影像 | 拍攝未滿18歲兒少之性影像、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1-7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
製造兒少性物品 | 製造未滿18歲兒少之性影像、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1-7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
散布兒童色情 | 散布、持有、播送、販賣、為營利交付或公然陳列兒少性剝削物品 | 1-7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
刑法修正針對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進行了重要調整,彰顯了對個人性隱私保護的重視。透過明確界定性影像的定義,加重對無故攝錄、散布他人性影像,以及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的處罰,修法展現了維護性隱私安全的決心。
值得一提的是,修法特別強化了對兒少性影像的保護,顯示立法者深切關注兒童及青少年的隱私權益。妨害性隱私罪的修正重點,不僅體現在法條內容上,更凸顯了社會各界共同維護性隱私的責任。
國人應提高警覺,謹慎避免觸犯相關法律,同時積極推動性隱私保護的觀念。唯有在法律與教育雙管齊下,提升全民意識,才能真正落實人格權及隱私權的保障,打造一個尊重個人隱私的安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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